2023皖1723破59号青阳县平红服装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第三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的公告
2023皖1723破59号青阳县平红服装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第三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的公告
青 (略) 破产清算案
关于第三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的公告
(2023)平红破管字第29-2号
债权人:
(略) (略) 于2023年11月8日裁定受理债务人青 (略) ( (略) )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同日裁定本案由青 (略) 审理。青 (略) 于2023年11月15日立案,并于同日指定安徽 (略) 的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2023年12月19日,青 (略) 根据管理人的申请作出(2023)皖1723破59号之二民事裁定书, (略) 破产。
经管理人报告青 (略) 同意,于2024年7月30日15时00分在安徽安东律师事务所三楼会议室召开第三次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就《关于提请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青 (略) 与汪旭、邓黄股东出资纠纷案调解方案的议案》表决事项提请本次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并提请债权人会议审查《青 (略) 管理人报酬方案》。管理人现将表决结果向债权人公告如下:
参加本次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4户,均享有表决权,债权总额*.05元,其中有财产担保债权总额*.77元、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28元。截止到2024年8月6日,《关于提请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青 (略) 与汪旭、邓黄股东出资纠纷案调解方案的议案》表决事项投同意票的债权人4户,占出席债权人会议有表决权债权人的100%,同意票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前述表决事项已获得本次债权人会议的表决通过,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 (略) 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特此公告。
青 (略) 管理人
2024年8月6日
青 (略) 破产清算案
关于第三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的公告
(2023)平红破管字第29-2号
债权人:
(略) (略) 于2023年11月8日裁定受理债务人青 (略) ( (略) )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同日裁定本案由青 (略) 审理。青 (略) 于2023年11月15日立案,并于同日指定安徽 (略) 的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2023年12月19日,青 (略) 根据管理人的申请作出(2023)皖1723破59号之二民事裁定书, (略) 破产。
经管理人报告青 (略) 同意,于2024年7月30日15时00分在安徽安东律师事务所三楼会议室召开第三次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就《关于提请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青 (略) 与汪旭、邓黄股东出资纠纷案调解方案的议案》表决事项提请本次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并提请债权人会议审查《青 (略) 管理人报酬方案》。管理人现将表决结果向债权人公告如下:
参加本次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4户,均享有表决权,债权总额*.05元,其中有财产担保债权总额*.77元、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28元。截止到2024年8月6日,《关于提请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青 (略) 与汪旭、邓黄股东出资纠纷案调解方案的议案》表决事项投同意票的债权人4户,占出席债权人会议有表决权债权人的100%,同意票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前述表决事项已获得本次债权人会议的表决通过,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 (略) 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特此公告。
青 (略) 管理人
2024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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