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湘1081破3号湖南省金万嘉食品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统计结果
2023湘1081破3号湖南省金万嘉食品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统计结果
湖南 (略) 破产重整案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统计结果
(2023)金万嘉破管字第43号
本次债权人会议应到职工债权代表 2 家,有表决权的债权人 139 家,合计141家;实到职工债权代表 2 家,有表决权的债权人 120 家,其中代表有表决权的债权总数为 * 元,占无财产担保总额 * 元的 94.1 %。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应收账款表决及核销公示报告》
同意的债权人 89 家,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人数的
74.17 %,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 55.6 %
二、《关于债权申报与债权审核情况的报告》
同意的债权人 85 家,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人数的
70.83 %,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 79.37 %
三、《关于成立债权人委员会相关事项的报告》及《关于债权人
会议主席推荐报告》
同意的债权人 92 家,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人数的
76.67 %,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 90.11 %
四、《破产财产管理方案》
同意的债权人 92 家,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人数的
76.67 %,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 90.27%
五、《破产财产变价方案》
同意的债权人 91 家,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人数的
75.83 %,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 90.22 %
六、《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同意的债权人 74 家,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人数的
61.67 %,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 85.83 %
七、《管理人报酬方案》
同意的债权人 86 家,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人数的
71.67 %,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 73.42 %
八、《后续债权人会议召开方案》
同意的债权人 93 家,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人数的
77.5 %,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 90.31 %
根据破产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即通过并形成债权人会议决议。结合上述表决统计结果,本次债权人会议通过了湖南 (略) 1.《关于应收账款表决及核销公示报告》、2.《关于债权申报与债权审核情况的报告》、3.《关于成立债权人委员会相关事项的报告》及《关于债权人会议主席推荐报告》、4.《破产财产管理方案》5.《破产财产变价方案》、6.《破产财产分配方案》、7.《管理人报酬方案》、 8.《后续债权人会议召开方案》。
根据破产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债权人如果认为本次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根据破产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略) 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特此公示!
湖南 (略) 管理人
2024年8月6日
湖南 (略) 破产重整案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统计结果
(2023)金万嘉破管字第43号
本次债权人会议应到职工债权代表 2 家,有表决权的债权人 139 家,合计141家;实到职工债权代表 2 家,有表决权的债权人 120 家,其中代表有表决权的债权总数为 * 元,占无财产担保总额 * 元的 94.1 %。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应收账款表决及核销公示报告》
同意的债权人 89 家,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人数的
74.17 %,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 55.6 %
二、《关于债权申报与债权审核情况的报告》
同意的债权人 85 家,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人数的
70.83 %,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 79.37 %
三、《关于成立债权人委员会相关事项的报告》及《关于债权人
会议主席推荐报告》
同意的债权人 92 家,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人数的
76.67 %,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 90.11 %
四、《破产财产管理方案》
同意的债权人 92 家,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人数的
76.67 %,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 90.27%
五、《破产财产变价方案》
同意的债权人 91 家,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人数的
75.83 %,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 90.22 %
六、《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同意的债权人 74 家,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人数的
61.67 %,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 85.83 %
七、《管理人报酬方案》
同意的债权人 86 家,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人数的
71.67 %,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 73.42 %
八、《后续债权人会议召开方案》
同意的债权人 93 家,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人数的
77.5 %,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 90.31 %
根据破产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即通过并形成债权人会议决议。结合上述表决统计结果,本次债权人会议通过了湖南 (略) 1.《关于应收账款表决及核销公示报告》、2.《关于债权申报与债权审核情况的报告》、3.《关于成立债权人委员会相关事项的报告》及《关于债权人会议主席推荐报告》、4.《破产财产管理方案》5.《破产财产变价方案》、6.《破产财产分配方案》、7.《管理人报酬方案》、 8.《后续债权人会议召开方案》。
根据破产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债权人如果认为本次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根据破产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略) 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特此公示!
湖南 (略) 管理人
2024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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