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破35号广州鑫冠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公告及意见征询结果公告
2024粤01破35号广州鑫冠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公告及意见征询结果公告
(略) 破产清算案
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公告及意见征询结果公告
(2024)鑫冠破管字第25号
各债权人:
(略) (以下简称“鑫冠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于2024年7月26日以书面形式召开。管理人现将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及意见征询结果报告如下:
一、出席债权人情况
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截至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时,鑫冠公司经管理人审查确认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共1户,其所代表的债权金额为人民币33,*,为无财产担保债权。出席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且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共1户,其所代表的债权金额为人民币33,*元,出席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数占债权表中记载有表决权债权人数的100%;其所代表债权金额占无担保债权金额的100%。
二、表决票及意见征询函回收情况
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事项有1项,为《 (略) 财产补充变价方案》,每项议案1户1票。意见征询事项1项,为《关于聘请审计机构并以债务人财产垫付审计费用的提案》,每项提案1户1票。根据表决规则, 债权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纸质表决票于管理人。截止本报告日,管理人共收回表决票2张。
三、统计表决及意见征询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破产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表决《 (略) 财产补充变价方案》;
同意:1票,反对:0票。
同意该项议案的债权人人数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人数的100%,其所代表的无财产担保债权额为33,*,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00%。
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 (略) 财产补充变价方案》。
(二)征询《关于聘请审计机构并以债务人财产垫付审计费用的提案》
同意:1票,反对:0票。
同意该项议案的债权人人数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人数的100%,其所代表的无财产担保债权额为33,*,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00%。
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通过《关于聘请审计机构并以债务人财产垫付审计费用的提案》的意见征询。
四、债权人会议决议的法律效力
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将由管理人上传至全国企业破产重整 (略) (网址:http://**),即视为送达至各债权人,供全体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查阅。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 (略) 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特此公告。
(略) 管理人
2024年8月12日
(略) 破产清算案
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公告及意见征询结果公告
(2024)鑫冠破管字第25号
各债权人:
(略) (以下简称“鑫冠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于2024年7月26日以书面形式召开。管理人现将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及意见征询结果报告如下:
一、出席债权人情况
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截至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时,鑫冠公司经管理人审查确认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共1户,其所代表的债权金额为人民币33,*,为无财产担保债权。出席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且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共1户,其所代表的债权金额为人民币33,*元,出席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数占债权表中记载有表决权债权人数的100%;其所代表债权金额占无担保债权金额的100%。
二、表决票及意见征询函回收情况
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事项有1项,为《 (略) 财产补充变价方案》,每项议案1户1票。意见征询事项1项,为《关于聘请审计机构并以债务人财产垫付审计费用的提案》,每项提案1户1票。根据表决规则, 债权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纸质表决票于管理人。截止本报告日,管理人共收回表决票2张。
三、统计表决及意见征询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破产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表决《 (略) 财产补充变价方案》;
同意:1票,反对:0票。
同意该项议案的债权人人数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人数的100%,其所代表的无财产担保债权额为33,*,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00%。
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 (略) 财产补充变价方案》。
(二)征询《关于聘请审计机构并以债务人财产垫付审计费用的提案》
同意:1票,反对:0票。
同意该项议案的债权人人数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人数的100%,其所代表的无财产担保债权额为33,*,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00%。
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通过《关于聘请审计机构并以债务人财产垫付审计费用的提案》的意见征询。
四、债权人会议决议的法律效力
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将由管理人上传至全国企业破产重整 (略) (网址:http://**),即视为送达至各债权人,供全体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查阅。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 (略) 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特此公告。
(略) 管理人
2024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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