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贺州市人民医院办公耗材、配件采购项目含本部%2B城东分院项目成交结果质疑函》的质疑答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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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贺州市人民医院办公耗材、配件采购项目含本部%2B城东分院项目成交结果质疑函》的质疑答复函

质疑人: (略)
法定代表人:邹永威
联系方式:0774-* 邮政编码:*
地址: (略) 八步 (略) 6-6号2栋12号房
质疑人于2024年8 (略) 关于《 (略) (略) 办公耗材、配件采购项目(含本部+ (略) )项目(*-*-BJCJ)的质疑函我们已收悉。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及对采购单位及质疑人负责的态度,针对贵公司提出的质疑,现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 1、按照招标文件中第127页,134页,137页,144页要求如实填写供应商地址,特别是招标文件的144页的资格资信 (略) 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函中,明确要求如实填写供应商地址,如供应商承诺不实,自愿承担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法律责任。 通过工商登记信息查询,在该次中标 (略) 八步区启源电子科技产品经营部的营业执 照上的注册地址为广西八步区新宁社区悦和巷48号,经我方实地调查发现此地址存在虚假情况,发现本项目第一中标候选人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地与实地并不相符,该地址并非实际经营场所,并询问附近邻居,此经营部长年没有在此经营,属于提供虚假材料不诚信行为。 (略) 八步区启源电子科技产品经营部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不合格。违反了招投标公平公正原则。本 (略) 八步区启源电子科技产品经营部在投标文件中资格资信证明所 (略) 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函中的信用承诺,和服务方案、产品质量保证方案、售后服务方案提出质疑,在此恳请采购单位本着择优选择供应商的初衷和原则对本次评标结果进行复评。
我司针对质疑事项 1答复如下:
1、 (略) 八步区启源电子科技产品经营部的注册地为: (略) 八步区新宁社区悦和巷48号,与其所投响应文件中的地址一致,不存在提供虚假材料;
质疑事项 2、在本次招标文件中,第137页的第八项供应商基本情况登记表中,明确要求填写企业法人代表人,然而中标供 (略) 八步区启源电子科技产品经营部,属于个体工商户, 并非企业法人,属于经营者(自然人),其登记信息不符合招标要求。请相关规定给予答复。
我司针对质疑事项2答复如下:
2、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应为小微企业或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3.本项目特定的资格要求:无,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参加的供应商是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包括法人或其他组织, (略) 所说不符合招标要求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特此回复!
采购代理机构:北京诚 (略)

2024年8月16日

附件信息:

质疑人: (略)
法定代表人:邹永威
联系方式:0774-* 邮政编码:*
地址: (略) 八步 (略) 6-6号2栋12号房
质疑人于2024年8 (略) 关于《 (略) (略) 办公耗材、配件采购项目(含本部+ (略) )项目(*-*-BJCJ)的质疑函我们已收悉。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及对采购单位及质疑人负责的态度,针对贵公司提出的质疑,现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 1、按照招标文件中第127页,134页,137页,144页要求如实填写供应商地址,特别是招标文件的144页的资格资信 (略) 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函中,明确要求如实填写供应商地址,如供应商承诺不实,自愿承担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法律责任。 通过工商登记信息查询,在该次中标 (略) 八步区启源电子科技产品经营部的营业执 照上的注册地址为广西八步区新宁社区悦和巷48号,经我方实地调查发现此地址存在虚假情况,发现本项目第一中标候选人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地与实地并不相符,该地址并非实际经营场所,并询问附近邻居,此经营部长年没有在此经营,属于提供虚假材料不诚信行为。 (略) 八步区启源电子科技产品经营部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不合格。违反了招投标公平公正原则。本 (略) 八步区启源电子科技产品经营部在投标文件中资格资信证明所 (略) 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函中的信用承诺,和服务方案、产品质量保证方案、售后服务方案提出质疑,在此恳请采购单位本着择优选择供应商的初衷和原则对本次评标结果进行复评。
我司针对质疑事项 1答复如下:
1、 (略) 八步区启源电子科技产品经营部的注册地为: (略) 八步区新宁社区悦和巷48号,与其所投响应文件中的地址一致,不存在提供虚假材料;
质疑事项 2、在本次招标文件中,第137页的第八项供应商基本情况登记表中,明确要求填写企业法人代表人,然而中标供 (略) 八步区启源电子科技产品经营部,属于个体工商户, 并非企业法人,属于经营者(自然人),其登记信息不符合招标要求。请相关规定给予答复。
我司针对质疑事项2答复如下:
2、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应为小微企业或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3.本项目特定的资格要求:无,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参加的供应商是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包括法人或其他组织, (略) 所说不符合招标要求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特此回复!
采购代理机构:北京诚 (略)

2024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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