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闽0824破8号关于及时报告双方均未履行完毕合同的公告
2024闽0824破8号关于及时报告双方均未履行完毕合同的公告
宝珑医疗防护用品(福建)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关于及时报告双方均未履行完毕合同的公告
**日, (略) (略) 作出(2024)闽08破申14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宝珑医疗防护用品(福建)有限公司(下称“ (略) ”)破产清算一案, (略) 武 (略) 审理此案。 (略) 武 (略) 于**日作出(2024)闽0824破8号决定书,指定福建 (略) 龙岩分公司担任宝珑医疗防护用品(福建)有限公司管理人(下称“管理人”), (略) 破产清算事务。
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 (略) 作为合同当事人涉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合同对方当事人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管理人报告签署日期为**日(含)前的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义务含金钱、财产给付及行为义务等在内的所有合同义务。
二、报告人须提交主体资格证明(一式一份)、合同关系(书面合同、履行凭证,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成立的基础资料与其它补充资料(复印件一式三份)。后续应提供上述除主体资格证明外的原件供管理人核对。
报告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上述书面材料均应加盖单位公章;申报人系自然人的,上述书面材料均应签名、摁指印。
三、报告方式
1.现场报告:即日起至申报截止日的工作时间前往宝珑医疗防护用品(福建)有限公司管理人处报告【通讯地址: (略) 新罗区曹溪街道双龙路1号万达中心B1#604室,联系人:张女士*、贾女士 *(工作日上午9:30-11:00,下午 14:30-17:00)】,现场报告的应提前与管理人电话沟通,预约报告时间。
2.邮寄报告:宝珑医疗防护用品(福建)有限公司管理人(收)【通讯地址: (略) 新罗区曹溪街道双龙路1号万达中心B1#604室,联系人:张女士*、贾女士 *】。
3.报告人或报告人代理人应及时与管理人联系,确定时间核对资料原件。未能在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据原件的,管理人不予认可。
报告人应当如实报告并提供完整、真实有效的合同材料,如提供伪造、变造等虚假证据及相关材料,以及对重要事实拒绝陈述或作虚假陈述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特此公告。
宝珑医疗防护用品(福建)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六日
宝珑医疗防护用品(福建)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关于及时报告双方均未履行完毕合同的公告
**日, (略) (略) 作出(2024)闽08破申14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宝珑医疗防护用品(福建)有限公司(下称“ (略) ”)破产清算一案, (略) 武 (略) 审理此案。 (略) 武 (略) 于**日作出(2024)闽0824破8号决定书,指定福建 (略) 龙岩分公司担任宝珑医疗防护用品(福建)有限公司管理人(下称“管理人”), (略) 破产清算事务。
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 (略) 作为合同当事人涉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合同对方当事人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管理人报告签署日期为**日(含)前的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义务含金钱、财产给付及行为义务等在内的所有合同义务。
二、报告人须提交主体资格证明(一式一份)、合同关系(书面合同、履行凭证,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成立的基础资料与其它补充资料(复印件一式三份)。后续应提供上述除主体资格证明外的原件供管理人核对。
报告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上述书面材料均应加盖单位公章;申报人系自然人的,上述书面材料均应签名、摁指印。
三、报告方式
1.现场报告:即日起至申报截止日的工作时间前往宝珑医疗防护用品(福建)有限公司管理人处报告【通讯地址: (略) 新罗区曹溪街道双龙路1号万达中心B1#604室,联系人:张女士*、贾女士 *(工作日上午9:30-11:00,下午 14:30-17:00)】,现场报告的应提前与管理人电话沟通,预约报告时间。
2.邮寄报告:宝珑医疗防护用品(福建)有限公司管理人(收)【通讯地址: (略) 新罗区曹溪街道双龙路1号万达中心B1#604室,联系人:张女士*、贾女士 *】。
3.报告人或报告人代理人应及时与管理人联系,确定时间核对资料原件。未能在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据原件的,管理人不予认可。
报告人应当如实报告并提供完整、真实有效的合同材料,如提供伪造、变造等虚假证据及相关材料,以及对重要事实拒绝陈述或作虚假陈述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特此公告。
宝珑医疗防护用品(福建)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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