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关于园区公安分局警务辅助人员人身保险的成交公告采购包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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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关于园区公安分局警务辅助人员人身保险的成交公告采购包1

一、项目编号:JSZC-*-SZYX-C2024-0050

二、项目名称:园区公安分局警务辅助人员人身保险

三、中标(成交)信息

序号 供应商名称 社会信用代码 供应商地址 评审总得分 中标/成交金额
1 中国太平洋 (略) 苏州分公司 *928 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 (略) 122号1幢101室、11-14楼 98.33(均分制) 210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服务类

名称:园区公安分局警务辅助人员人身保险

服务范围:为园区公安分局警务辅助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服务要求:保险内容包括:意外伤害、意外医疗、住院津贴、疾病身故等。

服务时间:自采购合同签订起一年。(具体服务起止时间由采购人最终确定)。

服务标准:符合采购文件的服务条件要求、成交单位承诺的其它指标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相关要求。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李良、陈惠明、蒋招林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成交服务费:按苏财购告【2016】31号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领取成交通知书时成交单位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付清

收费标准:预算金额*以下部分费率为预算金额的1.5%

成交服务费数额:人民币*万*仟*佰点击查看>>元整(¥*.00)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单位名称: (略) 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

单位地址:苏州工业园区万盛街55号

联系人:郁建军

联系电话:*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单位名称: (略) 原鑫招 (略)

单位地址: (略) (略) 万盛大厦13楼B座

联系人:周详

联系电话:0512-*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周详

电话:0512-*

十、附件

1.采购文件(已公告的可不重复公告)

2.被推荐供应商名单和推荐理由(适用于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采用书面推荐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供应商的)

3.中标、成交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应公告其《中小企业声明函》

4.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应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5.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注册地在国家 (略) 的,应公告注册所在县扶贫部门出具的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具体数量的证明。

一、项目编号:JSZC-*-SZYX-C2024-0050

二、项目名称:园区公安分局警务辅助人员人身保险

三、中标(成交)信息

序号 供应商名称 社会信用代码 供应商地址 评审总得分 中标/成交金额
1 中国太平洋 (略) 苏州分公司 *928 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 (略) 122号1幢101室、11-14楼 98.33(均分制) 210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服务类

名称:园区公安分局警务辅助人员人身保险

服务范围:为园区公安分局警务辅助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服务要求:保险内容包括:意外伤害、意外医疗、住院津贴、疾病身故等。

服务时间:自采购合同签订起一年。(具体服务起止时间由采购人最终确定)。

服务标准:符合采购文件的服务条件要求、成交单位承诺的其它指标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相关要求。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李良、陈惠明、蒋招林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成交服务费:按苏财购告【2016】31号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领取成交通知书时成交单位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付清

收费标准:预算金额*以下部分费率为预算金额的1.5%

成交服务费数额:人民币*万*仟*佰点击查看>>元整(¥*.00)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单位名称: (略) 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

单位地址:苏州工业园区万盛街55号

联系人:郁建军

联系电话:*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单位名称: (略) 原鑫招 (略)

单位地址: (略) (略) 万盛大厦13楼B座

联系人:周详

联系电话:0512-*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周详

电话:0512-*

十、附件

1.采购文件(已公告的可不重复公告)

2.被推荐供应商名单和推荐理由(适用于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采用书面推荐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供应商的)

3.中标、成交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应公告其《中小企业声明函》

4.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应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5.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注册地在国家 (略) 的,应公告注册所在县扶贫部门出具的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具体数量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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