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宁市老城区供排水升级改造项目二期第三阶段-交易结果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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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老城区供排水升级改造项目二期第三阶段-交易结果公示

(略) 老城区供排水升级改造项目(二期)第三阶段定标候选人公示

投资项目代码

2020-*-46-01-*

投资项目名称

(略) 老城区供排水升级改造项目(二期)

招标项目名称

(略) 老城区供排水升级改造项目(二期)第三阶段

标段(包)名称

(略) 老城区供排水升级改造项目(二期)第三阶段

公示名称

(略) 老城区供排水升级改造项目(二期)第三阶段定标候选人公示

开标日期

2024.8.21

评标情况

详见评标报告等附件

定标候选人

广东省 (略)

投标报价

*.67元

质量承诺

质量目标:合格或以上;质量标准: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工期

(交货期)

410天

拟派项目负责人姓名

余泓龙

资质资格

一级注册建造师/粤*1

业绩

/

资格能力条件

资格情况

详见附件

业绩情况

/

定标候选人

(略) (略)

投标报价

*.77元

质量承诺

质量目标:合格或以上;质量标准: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工期

(交货期)

410天

拟派项目负责人姓名

彭志勇

资质资格

一级注册建造师/粤*6

业绩

/

资格能力条件

资格情况

详见附件

业绩情况

/

定标候选人

(略) (略)

投标报价

*.08元

质量承诺

质量目标:合格或以上;质量标准: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工期(交货期)

410天

拟派项目负责人姓名

刘素娥

资质资格

一级注册建造师/粤*4

业绩

/

资格能力条件

资格情况

详见附件

业绩情况

/

异议受理部门

(略) (略)

联系地址

(略) (略) 3号

异议受理部门联系人

幸先生

联系电话

0753-*

招标投标监督部门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

0753-*

联系地址

(略) (略) 兴城人民大道侧

公示开始时间

2024年8月23日23:00:00

公示结束日期

2024年8月27日00:00:00

法律法规规定和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详见附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规定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人: (略) (略)

2024年08月23日

(略) 老城区供排水升级改造项目(二期)第三阶段定标候选人公示

投资项目代码

2020-*-46-01-*

投资项目名称

(略) 老城区供排水升级改造项目(二期)

招标项目名称

(略) 老城区供排水升级改造项目(二期)第三阶段

标段(包)名称

(略) 老城区供排水升级改造项目(二期)第三阶段

公示名称

(略) 老城区供排水升级改造项目(二期)第三阶段定标候选人公示

开标日期

2024.8.21

评标情况

详见评标报告等附件

定标候选人

广东省 (略)

投标报价

*.67元

质量承诺

质量目标:合格或以上;质量标准: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工期

(交货期)

410天

拟派项目负责人姓名

余泓龙

资质资格

一级注册建造师/粤*1

业绩

/

资格能力条件

资格情况

详见附件

业绩情况

/

定标候选人

(略) (略)

投标报价

*.77元

质量承诺

质量目标:合格或以上;质量标准: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工期

(交货期)

410天

拟派项目负责人姓名

彭志勇

资质资格

一级注册建造师/粤*6

业绩

/

资格能力条件

资格情况

详见附件

业绩情况

/

定标候选人

(略) (略)

投标报价

*.08元

质量承诺

质量目标:合格或以上;质量标准: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工期(交货期)

410天

拟派项目负责人姓名

刘素娥

资质资格

一级注册建造师/粤*4

业绩

/

资格能力条件

资格情况

详见附件

业绩情况

/

异议受理部门

(略) (略)

联系地址

(略) (略) 3号

异议受理部门联系人

幸先生

联系电话

0753-*

招标投标监督部门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

0753-*

联系地址

(略) (略) 兴城人民大道侧

公示开始时间

2024年8月23日23:00:00

公示结束日期

2024年8月27日00:00:00

法律法规规定和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详见附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规定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人: (略) (略)

2024年0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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