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4年8月一周行政处罚结果
霍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4年8月一周行政处罚结果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处罚机关 | 信息项名称 | 处罚名称 | 处罚程序 | 处罚时间 |
(略) | 霍发改罚字〔2024〕3号 | (略) 刘寺铁矿项目存在未按规定取得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违规开工行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六十八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 (略) 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年第2号)第二十三条“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整改,并对建设单位进行通报批评,视情节处*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元。 | 霍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普通程序 | 2024年8月21日 |
如果您对该政策文件有疑问,可以拨打标题上方的电话咨询相关部门。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处罚机关 | 信息项名称 | 处罚名称 | 处罚程序 | 处罚时间 |
(略) | 霍发改罚字〔2024〕3号 | (略) 刘寺铁矿项目存在未按规定取得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违规开工行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六十八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 (略) 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年第2号)第二十三条“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整改,并对建设单位进行通报批评,视情节处*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元。 | 霍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普通程序 | 2024年8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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