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永嘉县“十四五”部分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核定结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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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永嘉县“十四五”部分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核定结果的公告

根据《 (略) 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财税〔2015〕61号)和《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浙政办发〔2023〕18号)等规定,我局对永嘉县“十四五”部分排污单位四项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做了核定,现将核定结果予以公告(详见附件)。

公告期为2024年8月28日至2024年9月4日(7个工作日)。

附件

永嘉县“十四五”个别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核定结果

单位:吨/年

企业名称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

化学需氧量

氨氮

永 (略)

0.063

0.550

0

0

永 (略)

0.047

0.413

0

0

永 (略)

0.009

0.068

0

0

温州 (略)

0.006

0.048

0

0

永 (略)

0.038

0.330

0

0

永嘉县 (略)

0.148

0.299

0

0

永 (略)

0.047

0.413

0

0

浙江红 (略)

0

0

0.920

0.092


根据《 (略) 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财税〔2015〕61号)和《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浙政办发〔2023〕18号)等规定,我局对永嘉县“十四五”部分排污单位四项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做了核定,现将核定结果予以公告(详见附件)。

公告期为2024年8月28日至2024年9月4日(7个工作日)。

附件

永嘉县“十四五”个别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核定结果

单位:吨/年

企业名称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

化学需氧量

氨氮

永 (略)

0.063

0.550

0

0

永 (略)

0.047

0.413

0

0

永 (略)

0.009

0.068

0

0

温州 (略)

0.006

0.048

0

0

永 (略)

0.038

0.330

0

0

永嘉县 (略)

0.148

0.299

0

0

永 (略)

0.047

0.413

0

0

浙江红 (略)

0

0

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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