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部心理行为训练场建设项目采购结果公示第1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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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部心理行为训练场建设项目采购结果公示第1包

某部心理行为训练场建设项目项目结果公告

本招标项目“某部心理行为训练场建设项目”于2024年8月26日上午9:30开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确定中标候选人,现公示如下:

一、项目名称:某部心理行为训练场建设项目

二、项目编号:2024-JKBFAV-W4001

三、评标结果及入围中标候选人名单:

第一成交候选人:河北 (略) ,投标报价:*.00元;

第二成交候选人:河北 (略) ,投标报价:*.00元;

第三成交候选人:河北 (略) ,投标报价:*.00元;

如公示期内无异议,采购人将确定上述第一成交候选人为成交单位。

四、公示有效期

自本公示发布之日起计算5个工作日。

五、质疑渠道如对以上评标结果存在异议,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向我单位提出质疑,我单位将在收到书面质疑起7个工作日内,向质疑人书面答复。对积极参与本次采购活动的投标供应商表示感谢,希望今后继续保持合作。

六、提出质疑方式

(一)纸质文件递交。书面质疑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质疑人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与质疑事项有关的单位名称;

3.质疑事项、请求、主张;

4.必要的事实依据和证明材料;

5.法律法规依据、理由和线索;

6.提出质疑的日期;

7.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书面质疑材料必须符合上述要求,且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并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联系人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否则不予接收(不接受邮件、传真、邮寄等方式)。

(二)质疑材料有下列情形的亦不予接收:

1.质疑材料不完整的;

2.质疑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无充分有效证据的;

3.对其他投标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详细内容质疑,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质疑人不得以质疑为名进行虚假、恶意质疑,扰乱采购评审活动的正常进行。对于提供虚假材料,以质疑为名谋取成交或恶意质疑扰乱采购工作秩序的,将报请监督部门处理。

(三)相关费用:

因处理质疑发生的第三方检验、检测、鉴定,向相关部门、单位或者第三方调查取证,专家评审等费用,由提出申请的投标供应商先行垫付。处理过程中申请撤回质疑的,所产生的费用由质疑方承担;处理决定明确双方责任后,按照“谁过错谁负担”的原则由过错方负担,或由双方协商合理分担。七、联系方式

联 系 人:张鹏、林良强

办公电话:0591-*

移动电话:*、0591-*

传 真:0591-*

地 址: (略) 鼓楼区道山 (略) 电影制片厂5号楼2层

监督部门联系方式

项目监督人:朱先生

移动电话:*

,河北,鼓楼区,福建, (略) ,福州,0591-

某部心理行为训练场建设项目项目结果公告

本招标项目“某部心理行为训练场建设项目”于2024年8月26日上午9:30开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确定中标候选人,现公示如下:

一、项目名称:某部心理行为训练场建设项目

二、项目编号:2024-JKBFAV-W4001

三、评标结果及入围中标候选人名单:

第一成交候选人:河北 (略) ,投标报价:*.00元;

第二成交候选人:河北 (略) ,投标报价:*.00元;

第三成交候选人:河北 (略) ,投标报价:*.00元;

如公示期内无异议,采购人将确定上述第一成交候选人为成交单位。

四、公示有效期

自本公示发布之日起计算5个工作日。

五、质疑渠道如对以上评标结果存在异议,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向我单位提出质疑,我单位将在收到书面质疑起7个工作日内,向质疑人书面答复。对积极参与本次采购活动的投标供应商表示感谢,希望今后继续保持合作。

六、提出质疑方式

(一)纸质文件递交。书面质疑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质疑人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与质疑事项有关的单位名称;

3.质疑事项、请求、主张;

4.必要的事实依据和证明材料;

5.法律法规依据、理由和线索;

6.提出质疑的日期;

7.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书面质疑材料必须符合上述要求,且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并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联系人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否则不予接收(不接受邮件、传真、邮寄等方式)。

(二)质疑材料有下列情形的亦不予接收:

1.质疑材料不完整的;

2.质疑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无充分有效证据的;

3.对其他投标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详细内容质疑,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质疑人不得以质疑为名进行虚假、恶意质疑,扰乱采购评审活动的正常进行。对于提供虚假材料,以质疑为名谋取成交或恶意质疑扰乱采购工作秩序的,将报请监督部门处理。

(三)相关费用:

因处理质疑发生的第三方检验、检测、鉴定,向相关部门、单位或者第三方调查取证,专家评审等费用,由提出申请的投标供应商先行垫付。处理过程中申请撤回质疑的,所产生的费用由质疑方承担;处理决定明确双方责任后,按照“谁过错谁负担”的原则由过错方负担,或由双方协商合理分担。七、联系方式

联 系 人:张鹏、林良强

办公电话:0591-*

移动电话:*、0591-*

传 真:0591-*

地 址: (略) 鼓楼区道山 (略) 电影制片厂5号楼2层

监督部门联系方式

项目监督人:朱先生

移动电话:*

,河北,鼓楼区,福建, (略) ,福州,0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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