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全民健身中心轮滑、滑板培训机构招商成交结果公告
襄阳全民健身中心轮滑、滑板培训机构招商成交结果公告
襄阳汉江国投文化 (略) (以下简称:文体投公司)对襄阳全民健身中心轮滑、滑板培训机构进行了招商,现就本次招商的成交结果公告如下:
一、招商内容
有意在襄阳全民健身中心开展轮滑、滑 (略) 或体育俱乐部,可选择轮滑、滑板一项或多项进行申报,其他相关事宜可电话咨询。
二、招商公告日期
招商公告于2024年8月23日在汉江国有 (略) 官网、襄阳 (略) (略) 公众号发布。
三、评审信息
(一)评审时间:2024年8月29日
(二)评审地点:襄阳全民健身中心四楼会议室
(三)评审小组名单:任重远、杨铎、戚燕洁
四、成交结果
1.轮滑成交培训机构: (略) 风翼轮滑俱乐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JH*P
住所: (略) 体育 (略) 9-19号
成交金额及合作方式:合作期限为一年,合作期内轮滑营收不低于*元,并缴纳保证金1.*元。按消课分成,营收*元(含) (略) 40%,培训机构60%;超出*元 (略) 30%,培训机构70%。若能完成营收目标,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续签合同。若截至每个合同年度第9个月月底所产生的年总营收未达到培训机构保证的年总营收的90%, (略) 有权从下一季度*方收取的服务费和保证金中进行抵扣,不足部分培训机构须在10个 (略) 支付;如未能按时支付,文体投公司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要求培训机构赔偿协议终止所导致的一切损失。
2.滑板成交培训机构:襄阳根源滑板俱乐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JH*A
住所: (略) 樊城区全民 (略) 球中心赛场1层
成交金额及合作方式:合作期限为一年,合作期内滑板营收不低于*元,并缴纳保证金*元。按消课分成,营收*元(含) (略) 60%,培训机构40%;超出*元 (略) 30%,培训机构70%。若能完成营收目标,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续签合同。若截至每个合同年度第9个月月底所产生的年总营收未达到培训机构保证的年总营收的90%, (略) 有权从下一季度*方收取的服务费和保证金中进行抵扣,不足部分培训机构须在10个 (略) 支付;如未能按时支付,文体投公司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要求培训机构赔偿协议终止所导致的一切损失。
五、招商人联系方式
名称:襄阳汉江国投文化 (略)
联系人:戚经理
电话:*
地址:襄阳全民健身中心4楼办公室
本公告期限为一个工作日。各有关当事人对成交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 (略) 提出质疑,逾期将不再受理。
襄阳汉江国投文化 (略) (以下简称:文体投公司)对襄阳全民健身中心轮滑、滑板培训机构进行了招商,现就本次招商的成交结果公告如下:
一、招商内容
有意在襄阳全民健身中心开展轮滑、滑 (略) 或体育俱乐部,可选择轮滑、滑板一项或多项进行申报,其他相关事宜可电话咨询。
二、招商公告日期
招商公告于2024年8月23日在汉江国有 (略) 官网、襄阳 (略) (略) 公众号发布。
三、评审信息
(一)评审时间:2024年8月29日
(二)评审地点:襄阳全民健身中心四楼会议室
(三)评审小组名单:任重远、杨铎、戚燕洁
四、成交结果
1.轮滑成交培训机构: (略) 风翼轮滑俱乐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JH*P
住所: (略) 体育 (略) 9-19号
成交金额及合作方式:合作期限为一年,合作期内轮滑营收不低于*元,并缴纳保证金1.*元。按消课分成,营收*元(含) (略) 40%,培训机构60%;超出*元 (略) 30%,培训机构70%。若能完成营收目标,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续签合同。若截至每个合同年度第9个月月底所产生的年总营收未达到培训机构保证的年总营收的90%, (略) 有权从下一季度*方收取的服务费和保证金中进行抵扣,不足部分培训机构须在10个 (略) 支付;如未能按时支付,文体投公司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要求培训机构赔偿协议终止所导致的一切损失。
2.滑板成交培训机构:襄阳根源滑板俱乐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JH*A
住所: (略) 樊城区全民 (略) 球中心赛场1层
成交金额及合作方式:合作期限为一年,合作期内滑板营收不低于*元,并缴纳保证金*元。按消课分成,营收*元(含) (略) 60%,培训机构40%;超出*元 (略) 30%,培训机构70%。若能完成营收目标,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续签合同。若截至每个合同年度第9个月月底所产生的年总营收未达到培训机构保证的年总营收的90%, (略) 有权从下一季度*方收取的服务费和保证金中进行抵扣,不足部分培训机构须在10个 (略) 支付;如未能按时支付,文体投公司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要求培训机构赔偿协议终止所导致的一切损失。
五、招商人联系方式
名称:襄阳汉江国投文化 (略)
联系人:戚经理
电话:*
地址:襄阳全民健身中心4楼办公室
本公告期限为一个工作日。各有关当事人对成交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 (略) 提出质疑,逾期将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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