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黔02破1号关于第三次债权人会议参会情况及表决结果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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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黔02破1号关于第三次债权人会议参会情况及表决结果的报告

(略) (略) 根据六盘水腾 (略) 的申请,于2023年11月20日裁定受理六盘水腾 (略) (以下简称“腾庆房开”)的破产重整一案,并于2024年1月5日指定贵州景沛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腾庆房开第三次债权人会议已于2024年9月5日10时在“e破通网络会议系统”网上顺利召开,至2024年9月5日17时结束。此次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现管理人就此次债权人会议参会情况及表决结果汇报如下:

一、参会情况

截至2024年9月5日17时,应参加腾庆房开第三次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共计82户,实际参加腾庆房开第三次债权人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共计69户。

其中普通债权组应到59户,实到42户;税金债权组应到2户,实到2户;有财产担保组应到12户,实到11户;职工债权组应到16户,实到14户;

二、重整计划草案表决情况。

按照会议表决规则,第三次债权人会议关于《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普通债权组

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42户,其中弃权2户,未投票8户,因此该组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32户,债权总金额*.43元。其中同意的债权人20户,占该组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数的62.5%,所代表的债权金额为*.71元,占该组债权总金额的65.89%;反对的债权人12户,占该组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数的37.5%,所代表的债权金额为*.72元,占该组债权总金额的34.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普通债权组表决未通过《六盘水腾 (略) 重整计划草案》事项。

(2)有财产担保债权组

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11户,其中弃权1户,因此该组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10户,债权总金额*.1元。其中同意的债权4笔,占该组出席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数的40%,所代表的债权金额为*.36元,占该组债权总金额的24.72%;反对的债权6笔,占该组出席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数的60%,所代表的债权金额为*.74元,占该组债权总金额的75.2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有财产担保债权组表决未通过《六盘水腾 (略) 重整计划草案》事项。

(3)税款债权组

该组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2户,债权总金额*.65元。其中反对的债权2笔,占该组出席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数的100%,所代表的债权金额为*.65元,占该组债权总金额的1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税款债权组表决未通过《六盘水腾 (略) 重整计划草案》事项。

(4)职工债权组

该组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14户,债权总金额*.58元。其中同意的债权13户,占该组出席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数的92.86%,所代表的债权金额为*.79元,占该组债权总金额的99.75%;反对的债权1笔,占该组出席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数的7.14%,所代表的债权金额为4185.79元,占该组债权总金额的0.2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职工债权组表决通过《六盘水腾 (略) 重整计划草案》表决事项。

三、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本次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六盘水腾 (略) 重整计划草案》表决事项。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规定:“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双方协商的结果不得损害其他表决组的利益”。

现管理人将与未通过表决组协商,并组织召开第四次债权人会议对《六盘水腾 (略) 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二次表决,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六盘水腾 (略) 管理人

2023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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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 (略) ,六盘水

(略) (略) 根据六盘水腾 (略) 的申请,于2023年11月20日裁定受理六盘水腾 (略) (以下简称“腾庆房开”)的破产重整一案,并于2024年1月5日指定贵州景沛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腾庆房开第三次债权人会议已于2024年9月5日10时在“e破通网络会议系统”网上顺利召开,至2024年9月5日17时结束。此次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现管理人就此次债权人会议参会情况及表决结果汇报如下:

一、参会情况

截至2024年9月5日17时,应参加腾庆房开第三次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共计82户,实际参加腾庆房开第三次债权人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共计69户。

其中普通债权组应到59户,实到42户;税金债权组应到2户,实到2户;有财产担保组应到12户,实到11户;职工债权组应到16户,实到14户;

二、重整计划草案表决情况。

按照会议表决规则,第三次债权人会议关于《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普通债权组

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42户,其中弃权2户,未投票8户,因此该组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32户,债权总金额*.43元。其中同意的债权人20户,占该组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数的62.5%,所代表的债权金额为*.71元,占该组债权总金额的65.89%;反对的债权人12户,占该组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数的37.5%,所代表的债权金额为*.72元,占该组债权总金额的34.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普通债权组表决未通过《六盘水腾 (略) 重整计划草案》事项。

(2)有财产担保债权组

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11户,其中弃权1户,因此该组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10户,债权总金额*.1元。其中同意的债权4笔,占该组出席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数的40%,所代表的债权金额为*.36元,占该组债权总金额的24.72%;反对的债权6笔,占该组出席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数的60%,所代表的债权金额为*.74元,占该组债权总金额的75.2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有财产担保债权组表决未通过《六盘水腾 (略) 重整计划草案》事项。

(3)税款债权组

该组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2户,债权总金额*.65元。其中反对的债权2笔,占该组出席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数的100%,所代表的债权金额为*.65元,占该组债权总金额的1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税款债权组表决未通过《六盘水腾 (略) 重整计划草案》事项。

(4)职工债权组

该组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14户,债权总金额*.58元。其中同意的债权13户,占该组出席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数的92.86%,所代表的债权金额为*.79元,占该组债权总金额的99.75%;反对的债权1笔,占该组出席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数的7.14%,所代表的债权金额为4185.79元,占该组债权总金额的0.2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职工债权组表决通过《六盘水腾 (略) 重整计划草案》表决事项。

三、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本次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六盘水腾 (略) 重整计划草案》表决事项。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规定:“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双方协商的结果不得损害其他表决组的利益”。

现管理人将与未通过表决组协商,并组织召开第四次债权人会议对《六盘水腾 (略) 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二次表决,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六盘水腾 (略) 管理人

2023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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