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KFCG-CS-F*-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开福 (略) (*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 (略) (*方) 为了保护*、*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2)项目名称: 城投云樾府超前钻服务采购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KFCG-F*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 标的名称 | 政府采购品目 | 型号规格 | 数量单位 | 数量 | 总价(元) | 1 | 城投云樾府超前钻服务采购项目 | 工程勘探服务 | 详见磋商文件“第四章 采购需求”。 | 项 | 1 | *.6 | 合计金额小写: *.6 元 合计金额大写:点击查看>>万*仟*佰点击查看>>元*角 |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成交金额暂定为*.6元(大写:点击查看>>万*仟*佰点击查看>>元*角)。 具体见下表: 城投云樾府项目超前钻费用清单 | 栋号 | 检测内容 | 预估工程量 | 单价(元) | 费用(元) | 备注 | 1#超前钻 | 有效桩长部分 | 1552 | 米 | 53.4 | *.8 | 每根桩持力层以上暂按16米/根暂估 | 入持力层部分 | 485 | 米 | 83.4 | * | 入持力层暂按5米/根暂估 | 2#超前钻 | 有效桩长部分 | 1664 | 米 | 53.4 | *.6 | 每根桩持力层以上暂按16米/根暂估 | 入持力层部分 | 520 | 米 | 83.4 | * | 入持力层暂按5米/根暂估 | 3#超前钻 | 有效桩长部分 | 416 | 米 | 53.4 | *.4 | 每根桩持力层以上暂按16米/根暂估 | 入持力层部分 | 130 | 米 | 83.4 | * | 入持力层暂按5米/根暂估 | 地下室部分超前钻 | 有效桩长部分 | 1952 | 米 | 53.4 | *.8 | 每根桩持力层以上暂按16米/根暂估 | 入持力层部分 | 610 | 米 | 83.4 | * | 入持力层暂按5米/根暂估 | | 合计 | | | | *.6 | |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4-06-20 —— 2024-08-30 3.2 履行地点: (略) 开福区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3.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1.地点: (略) 开福区 1.1 工期要求:自收到*方进场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方应根据*方通知的时间进场,根据施工进度,随时进行超前钻探施工。钻探施工不得影响*方施工进度,在完成全部超前钻探任务后,提交勘察成果报告(含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付款: 1. 支付方式: (略) (略) 支付。 1.1付款方式:*方提交所有合格的勘察成果资料后的季度资金支付时,*方支付合同额的60%;项目地下室整体验收完成且按*方相关程序办理结算后的季度资金支付时,*方无息支付剩余款项。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结算方式:最终结算金额按不超合同预估总工程量且经*方书面确认的实际完成量及合同约定的单价计算。 4.1.1本项目采用不超合同预估总工程量且经*方书面确认的实际完成量及合同约定的单价结算、总价控制方式实施,*方应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投标报价,包括*方在合同规定的服务期限内为履行合同职责应获得的酬金以及提供部分成果资料与用品所付出的费用,如人员服务费,税金、缺陷责任期服务费,检测设施、设备折旧与服务费,试验费,成果资料费、钻探费(含工料等)、实验费、设备进出场费(含多次进出场)、技术资料费、服务风险费等所有费用。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成交*方免费提供,*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4.2 收款账户: 中国 (略) (略) 支行(湖南 (略) :**)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方在收到*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5.2.1*方根据*方提供的实地钻孔位置及孔口标高进行相应的钻探施工。*方应自收到*方资料之日起2日内进行专业性审查,如认为资料存有瑕疵或需要补充的,应在上述期限内一次性向*方提出专业意见,*方根据*方意见补充或重新准备资料;*方未按约定提出专业意见的,视为*方已经提供了合格的资料。 5.2.2*方在钻探过程中必须自始至终有相关负责人在场,必须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对质量负终身责任。 5.2.3每个钻孔必须有完整、准确的原始记录,孔深及相关工作标准、范围应达到规范及勘察任务书(或勘察纲要)要求。 5.2.4*方必须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并保存好各钻孔的野外原始记录及有关的原位测试、取样等原始资料,完成时一并交与*方。 5.2.5*方必须接受*方的现场监督,听从*方现场人员的安排,对未达到施工质量的钻孔(包括各种记录、资料等),*方现场人员有权要求*方返工。 5.2.6*方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方的任务委托书及技术要求进行工程勘察,按本协议规定的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的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负责。*方未按时完成钻探任务或因钻探质量不合格,造成*方的经济损失,由*方全额赔偿,直接在合同费用中扣除。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5.3.1项目验收标准按合同履约完成相应工作,并提交结算申请。 5.3.2项目验收不合格,由*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方承担。 6.**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方权利与义务 1)服从*方对钻探项目的统筹安排,服从*方现场技术员的正确管理; 2)必须按照有关标准、要求等进行钻探,自检及互检,保证钻探质量符合要求; 3)钻探(包括施工、取样、照相、测试、测量、记录)验收不合格的,由*方返工直至再次验收合格,返工发生的各种费用以及给*方造成的损失费用由*方承担。 4)不得对钻探弄虚作假,一经发现,*方可终止合同,由此给*方造成的损失由*方承担; 5)合同期间,严禁*方索拿卡要; 6)*方自行配置各种设备、工具等; 7)在履行过程中发现地质问题及时向*方现场管理员进行沟通; 8)合同期间,*方须保障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一旦出现安全事故均由*方自行负责。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 (略) 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3.1、由于*方提供的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方应负责在*方规定的期限内无偿给予补充完善使其达到质量合格;若*方无力补充完善,需另委托其他单位时,*方应承担全部勘察费用;或因勘察质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工程事故时,*方除应负法律责任和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勘察费外,并根据损失程度向*方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由*方、*方商定为实际损失的100 %。 7.3.2、由于*方原因未按协议规定时间(日期)提交勘察成果资料,每超过一日,应减收勘察费千分之一。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长 (略) (略) 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生效 11.其他条款 无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方(公章): | (略) 政府招标采购人(*方)盖章处 | *方(公章): | (略) 政府招标供应商(*方)盖章处 | 地址: | (略) 开福区幸福桥145号 | 地址: | (略) 天 (略) 8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