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简牍博物馆整体维修提质改造项目 代建合同 使用单位(或项目行政主管部门):长沙简牍博物馆 代建单位:湖南格瑞 (略)
代建合同 使用单位(或项目行政主管部门):长沙简牍博物馆(以下简称*方) 代建单位:湖南格瑞 (略) (以下简称*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和《 (略)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长政发[2020]5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为保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的顺利实施,确保工程质量,严格控制投资规模,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效益,经*、*二方协商同意,并经发展改革部门审查,依法订立本合同。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长沙简牍博物馆整体维修提质改造项目代建服务 建设地点: (略) 天 (略) 92号 项目批文:长发改审[2024]40号 项目总投资:6427.*元(以批准的设计概算为准) 资金来源:市财政分年度统筹安排 建设规模:总建筑面积4444平方米(以批准的初步设计建筑面积为准)。 建设内容:经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双方确认的变更文件)包含的土建(主体及装修)、水电安装、消防、空调安装、弱电、电梯、室外等工程。 代建周期:从签订代建合同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共18个月;后续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及产权登记、资产移交等按长政发[2020]5号文件规定执行。 质量保证: (略) 第714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 二、代建项目管理范围和内容 代建项目管理范围:项目实行全程代建,负责从可研批复后至竣工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对项目进行全程代建管理。 主要内容: l、依据批准的可研组织编报设计及概算和施工图设计及审查等报批手续; 2、依法组织开展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负责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并将招投标情况、签订的合同报发展改革、财政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3、办理规划、拆除、施工、环保、消防、人防、园林、市政等有关报批报建手续; 4、会同使用单位(或项目行政主管部门)按项目进度提出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并按月向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和项目单位报送工程进度及资金使用情况; 5、按 (略) 有关规定以及代建合同约定组织工程验收及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6、组织编制工程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报审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按批准的资产价值向项目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7、整理汇编移交项目有关资料; 8、与本工程项目相关的其它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规划调规工作相关手续办理、代建过程中突发的各种特殊情况处理与协调等内容。 三、代建项目管理目标 投资控制金额:人民币6427.*元(最终以批准的设计概算为准)。 工程质量标准:确保合格工程,争取达到优良工程标准。 代建周期:从签订代建合同之日起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18个月;后续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及产权登记、资产移交等按长政发[2020]5号文件规定执行。 安全管理目标:保证无安全责任事故。 反腐保廉目标:严格遵 (略) 有关反腐保廉规定,确保无违法违纪案件。 四、代建管理费 代建管理费范围: 代建管理费是指依法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的社会化专业管理单位(即代建单位),在代理项目使用(管理)单位行使项目建设管理职责过程中,为项目使用(管理)单位提供项目前期、实施、验收及后期结算、审计等阶段管理服务,并独立承担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的责任和风险所收取的费用。包括代建单位在项目前期、实施、验收及后期结算、审计等阶段的管理成本、人员工资及福利、应缴税费和合理利润。不包括勘察、设计、监理等中介服务费用。 代建管理费合同总价(大写):暂计为人民币*佰点击查看>>万*仟*佰点击查看>>元(小写159.*元)。经财政评审审核上限值后通过招投标确定,从代建项目概算总投资中列支。 最终代建服务费以该项目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为基数,结合*方的中标优惠率12.0%结算。实际结算 (略) 财政评审中心评审结算金额为准。 代建管理费支付方式: ①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支付代建管理费的30%,计47.*元作为前期管理费用; ②完成监理、施工招标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代建管理费的20%,计31.*元; ③整体维修提质改造工程量完成80%,经*方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代建管理费的20%,计31.*元; ④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支付代建管理费的20%,计31.*元; ⑤余款待完成项目工程结算、实体和资料移交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 五、本合同组成文件 1、项目实施过程中合同双方共同认可的有关工程的变更、洽商等书面文件或协议修正文件 2、代建合同 3、合同专用条款 4、合同通用条款 5、中标通知书 6、代建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7、项目相关批复文件 8、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义或不一致时,则按上述排列次序进行解释。 六、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一部分合同通用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七、*方承诺,遵守本合同中各项约定,支持、协助*方完成代建工作。 八、*方承诺, (略)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相关文件和制度推进项目建设,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按照代建工作范围和内容完成代建任务。 九、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份,报发展和改革、财政部门备案各*份。 十、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均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一、本合同签订于2024年月日。 十二、送达:尾部载明的双方通讯地址可作为送达工作联络函、法院送达诉讼文书等文书材料的地址,因载明的地址有误或未及时告知 变更后的地址,导致相关文书材料未能实际被接收的、邮寄送达的,相关文书材料退回之日即视为送达之日。 使用单位或项目行政主管部门(*方):(签章) 代建单位(*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代建主管部门备案 年 月 日 第一部分 合同通用条款
第一章 词语定义、适用的法律法规、语言 第一条 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项目”是指长沙简牍博物馆整体维修提质改造项目代建服务。 (2)“代建单位(*方)”是指按照委托代建合同约定,具有代建本项目的能力并具体承担代建项目组织管理工作的一方。 (3)“使用单位”(*方)是指对代建项目提出使用功能,协助代建方完成项目建设工作,并在项目建成后实际接收、使用、管理的一方。 (4)“项目经理部”是指由代建方组建并代表代建方实施和管理项目具体建设工作的机构。 (5)“项目经理”是指由代建方任命并全面履行项目代建管理的项目负责人。 (6)“临时工程”是指为本项目的进行、建成或维护方面所需的所有各种临时工程。 (7)“施工设备”是指为本项目或临时工程的进行、建成或维护方面所需的一切设备器械或诸如此类性质的各物,但不包括将用于或正用于永久性工程组成部分的材料或其他各物。 (8)“正常工作”是指被代建方与代建方在本合同中约定的代建工作。 (9)“附加工作”是指:本代建合同中约定代建范围以外,通过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前一天的时间段。 (12)“专业工作单位”是指由代建方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依法选择承担本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和设备供应及安装等工作,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第二条 单数与复数,视文中需要,仅表明单数的词也包括复数在内,反之亦然。 第三条 本代建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部门规章或地方法规和规章。 第四条 本合同中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第二章 双方权利 *方权利 第五条 *方有权对代建项目全过程进行监督,有权对各种违规行为以及不利于满足项目功能要求的各种问题要求*方予以纠正,对因*方的原因所造成的损失享有索赔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反映。 第六条 *方有权对工程变更内容提出意见,对变更内容签字确认。 第七条 *方有权监督项目质量和施工进度,参与工程验收和监督资金的使用。 第八条 *方有权监督*方与各专业工作单位之间合同的签订;监督*方与有关专业工作单位商定处理保修、返修内容和费用等活动。若*方违反规定,不切实履行其义务时,有权进行处理,相关费用从代建管理费中扣除;若不足,享有对*方的追索权。 第九条 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批准后,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将年度投资计划下达给*方,使用资金时由代建单位向*方提出支付申请。*方对*方提出的请款申请进行认真审核后,按《 (略)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的通知》要求(长政办函[2009]91号)及财政有关资金“双控”管理操作规程向具体收款人办理支付。 *方权利 第十条 *方享有项目的组织、管理及协调权: (1)依法依规选择专业工作单位并与各专业工作单位签订合同; (2)有权授权监理方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3)管理各类承包合同、文件和图纸; (4)对项目建设资金依据合同享有管理权,在与专业工作单位合同约定的价格范围内,有价款支付的审核权、签认权; (5)与有关专业工作单位商定处理保修、返修内容和费用; (6)开展项目各参与方的协调工作。 第十一条 *方应授予其项目经理与工程师相应的工作权利,项目经理与工程师代表*方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方有权拒绝其他方提出的代建合同约定之外的要求。*方对*方提出的代建合同约定之外的工作,有权要求追加项目投资和支付附加工作费。在保证使用功能和使用安全的前提下,*方享有对施工图设计中可能造成预算超过概算的内容提出修改意见的权力。*方有权对设计、施工提出节约造价、缩短工期的合理化建议,*方应积极支持合理化建议的实施。在满足设计要求和项目功能要求的前提下,*方有权与*方协商在总概算投资范围内合理分配调整各分部分项工程投资额度。 第十三条 *方有权取得代建管理费,并有权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从项目投资节余额中提取适当奖酬金。 第三章双方义务 *方义务 第十四条 *方负责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初步设计批准的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和分项投资及总投资额,提出完善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和主要设备(如:电梯、空调)的选型方案及其优化建设标准,但上述完善及优化必须控制在概算投资范围内; (2)负责协调*方与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协助*方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环保、消防等审批手续; (3)积极作好协调工作,为*方的施工管理创造良好的外部工作条件。 (4)接受代建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十五条 按照*方的年度和月度用款计划及时安排好财政资金的申报工作,协调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第十六条 配合参与竣工验收,按有关规定办理项目接收手续和将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及时通知*方。 第十七条 授权专人负责本项目的联络工作,或派驻现场代表。 *方义务 第十八条 *方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做好项目建设期管理工作,保质保量并如期完成代建任务,维护*方的合法权益,按批准的概算投资确保项目的功能要求。 第十九条 *方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和投标文件承诺组建能够满足项目代建管理服务需要的项目经理部,确保项目代建人员到位。*方应组建项目现场办公场所,明确各代建管理人员和职责。*方应切实履行代建合同中约定的代建工作范围和内容,完成代建工作,并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向*方通报代建工作进展。 第二十条 *方不得在实施过程中利用洽商或补签其它合同之机擅自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投资额。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必须进行设计变更时,应由设计单位提交设计变更计划和安排,并经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方签署书面意见后,由*方上报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实。 第二十一条 组织各单项工程的质量验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并按规定报批。协助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达到合同要求的项目和完整的建设档案资料及时移交给*方。 第二十二条 *方应对项目质量终身负责。在项目正式移交前,应会同*方与专业工作单位签订缺陷责任期服务协议。项目移交后,秉着便利*方使用的原则,对项目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各种质量和功能故障,*方应在二十四小时内提出解决方案和采取应对措施。若超出质保期,则相关费用由*方承担。 第二十三条 *方应有保密义务,未经同意不得泄露任何项目信息。相关工程资料要及时向*方与相关部门移交。 第二十四条 严格按政府财政支付管理的操作程序支付工程款,政府采购目录内、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应实行政府采购。 *方不得拖延其应付款项申请的审批。*方应督促各专业工作单位向其员工及时、足额发放工资及福利。 第二十五条 *方应组织协调文明施工,避免对周围环境造成任何不利的影响,承担非文明施工带来的不良后果。 第二十六条 *方应按《建筑法》及建筑行业现行有关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承担建设单位对项目管理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为顺利实施项目,所要履行的其它相关工作。 第四章 双方责任 *方责任 第二十八条 *方应全面、认真、诚实、守信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任何未按代建合同的约定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方不得违反约定的工程变更程序随意要求*方改变经批准的项目建设性质、使用功能、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不得要求*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本建设程序从事工程建设行为。因*方原因造成项目建设内容、规模、标准发生变化,致使工期延误、投资增加、出现质量、安全事故或其他经济损失的,*方应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方有权就因其他方原因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如果该索赔要求不成立,则*方应补偿该索赔给他方带来的费用支出和损失。 第三十条 因不可抗力或法律、行政行为导致本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时,*方应与*方协商解决。不可抗力包括战争、动乱、武装冲突、严重的自然灾害等。 *方责任 第三十一条 *方应全面、认真、诚实、守信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任何未按代建合同的约定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方原因造成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的变化,由此而导致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出现质量问题,或导致其它经济损失的,*方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方有权就因非自身原因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如果该索赔要求不成立,则*方应补偿该索赔给他方带来的费用支出和损失。 第三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或法律、行政行为导致本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时,*方应与*方协商解决;不可抗力包括战争、动乱、武装冲突、严重的自然灾害等。 第五章 项目变更 第三十四条 应*方或*方的请求,在不改变项目的技术标准、功能、建设规模和使用安全及不超出总概算投资的前提下,可对项目进行适度的变更,被请求一方应积极配合变更。在变更方案经双方确定后,*方应将变更书面报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五条 涉及项目技术标准、使用功能、建设规模和投资规模的合理变更,以及概算中漏项,计列的大宗设备、材料、分项 (略) 场价明显偏低等导致相应的招标不能正常进行及相应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方应及时书面报告*方,经*方与*方协商一致后,由*方上报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后按《 (略)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长政发[2020]5号)实行。对合理要求不能及时核实而导致工期延误时,*方有权得到工期延误补偿。 第六章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六条 当*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代建义务时,*方可向*方发出警告,直至解除代建合同,*方应赔偿*方因此而带来的直接损失。 第三十七条 当*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时,*方可以向*方发出警告,直至解除代建合同。*方应赔偿*方因此而带来的直接损失。 第三十八条 当*方或*方请求变更或解除本合同时,请求方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因解除本合同致使其他各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责的情况外,合同解除请求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项目验收合格并移交给*方后,除缺陷责任期服务条款仍然有效外,本合同即终止。 第七章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条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引发的争议,双方应当友好协商予以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时,可提交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协调,协调后仍不能解决时, (略) 诉讼解决。 第二部分 合同专用条款
第一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标准及工程项目管理依据。 (1)法律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相关法律。 (2)法规部分:《湖南省实施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略)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和湖南省现行的预算定额、取费标准及相关行政法规。 (3)合同部分:本工程实施代建管理前和实施代建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合同及文件。 第二条 履约保证金: 代建合同生效前,*方应向*方提交额度为128.*元履约担保,履约担保有效期至本合同约定的代建周期期满之日终止。 第三条 投资管理 经批准的设计概算为最终投资控制目标。*方应根据《 (略)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要求,按照“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加强设计管理;*方应加强预算管理,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专业单位招标和设备材料政府采购过程中,严格依据批准的概算投资,依法组织招标和政府采购活动。 第四条 概算调整 当且仅当有下列情形之一方可调整概算投资,但必须由*方提出,*方审查,按照原工程设计和概算的审批程序报批: 1、不可抗力的重大自然灾害; 2、重大政策性调整; 3、因受地质等条件制约造成重大技术方案调整。 第五条 节约奖励办法: 节约奖励方法:按照《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节余资金按/ 的比例对代建单位实行奖励。 “节约的项目资金”是指在满足设计要求、规模标准及结构安全的前提下,*方充分运用自身管理经验,合理、科学利用新技术和新工艺,并经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准后,决算投资比合同约定投资有节余的资金。 第六条 其他约定 (1)*方委派项目负责人黄浩(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负责人)担任本项目项目经理,负责项目的代建管理工作。如*方变更项目负责人,应提前5日书面通知*方,否则视为未变更,若造成损失,*方有权追偿。 (2)*方依法选择专业工作单位签订合同时,*方以监督人的身份和项目使用人的身份监督招标工作和合同的签署,其目的是确保项目的功能要求,确保资金的使用安全。 (3)*方应在每月10 号前以书面形式将项目在上月的投资完成情况和下一个月的投资计划情况报告*方。 (4)*方在选择设备、材料时,在概算投资范围内要尽可能更好地满足项目的功能要求。 (5)*方与*方同意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进行竣工验收。 (6)为确保各专业工作单位保修义务的及时履行,便于保修验收,在项目正式移交前,*方应组织*方、各专业工作单位签订三方保修服务协议。在保修服务协议中明确:因本工程属于代建性质项目,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保修金由*方交给*方管理,保修金的处置与退还由*方负责。质量保修完成后,由*方组织验收。 (7)*方与*方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就各自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予以书面答复。 (8)因*方主观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方应支付*方违约金,以每超过*天支付500元计算。 第七条 *方在责任期内如果因为工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 1、擅自变更建设内容、规模、标准,致使项目实际建设投资超过合同约定投资额的,按超出的数额全额赔偿*方投资。为追求奖励,弄虚作假,擅自变更,经查属实的,则全额赔偿*方直接经济损失并支付五万元以下的违约金。 2、项目经验收,因受某部分工程的影响,经整改、返工后最终无法达到合同约定合格标准的,按该部分评估的直接经济损失全额赔偿。 3、非不可抗力或非*方原因致使项目未能按代建周期完成的,应支付违约金,以每超过*天支付500元计算。 第八条 汇款账户 (1)*方支付费用前,*方需向*方提交付款申请单及符合要求的合法足额发票,*方将按照约定将应付款汇入*方指定银行账户,未按指定银行账户汇款的视同*方未付款,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风险由*方承担。*方指定银行账户如下: 户 名:湖南格瑞 (略) 开户银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长沙三湘支行 地 址: (略) 芙蓉区 (略) 439号浏阳河畔第1栋5楼 账 号: *98 *方变更上述账户信息的,应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方,否则视为未变更。 (2)对于本项目在代建进场前已完成的工作,经*方同意后,*方可以进行检查复核,*方免除由该部分已完工作给*方带来的相应管理责任。 第九条 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使用单位:(章) 代建单位:(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