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化门店终端形象设计SI及视觉识别系统VI设计招标中标候选人公示
数字化门店终端形象设计SI及视觉识别系统VI设计招标中标候选人公示
数字化门店终端形象设计(SI)及视觉识别系统(VI)设计招标中标候选人公示
一、项目相关情况
项目名称:数字化门店终端形象设计(SI)及视觉识别系统(VI)设计招标
项目编号:*-0050
招标(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招标(采购)公告发布日期:2024年8月28日
开标(采购)日期:2024年9月20日
数字化门店终端形象设计(SI)及视觉识别系统(VI)设计招标中标候选人结果公示如下:
第一中标候选人名称:上海 (略)
投标报价:人民币**万元整(¥*元)
招标(采购)人名称:安徽 (略)
地址: (略) 包河区滨湖 (略) 1718号皖新文化创新广场
联系人:戚工
电话:0551-*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 安徽省文 (略)
地址: (略) 包河区花园大道16号卓越城A2栋一楼
项目负责人:王工
联系电话:*
公示期:2024年9月20日至2024年9月23日
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在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节假日休息)向安徽省文 (略) 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 (略) 包河区花园大道16号卓越城A2栋一楼101室,联系电话:0551-*。
若投标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安徽新华发行集团采购办,联系电话:0551-*。
二、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投标人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特此公告。
安徽省文 (略)
2024年9月20日
数字化门店终端形象设计(SI)及视觉识别系统(VI)设计招标中标候选人公示
一、项目相关情况
项目名称:数字化门店终端形象设计(SI)及视觉识别系统(VI)设计招标
项目编号:*-0050
招标(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招标(采购)公告发布日期:2024年8月28日
开标(采购)日期:2024年9月20日
数字化门店终端形象设计(SI)及视觉识别系统(VI)设计招标中标候选人结果公示如下:
第一中标候选人名称:上海 (略)
投标报价:人民币**万元整(¥*元)
招标(采购)人名称:安徽 (略)
地址: (略) 包河区滨湖 (略) 1718号皖新文化创新广场
联系人:戚工
电话:0551-*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 安徽省文 (略)
地址: (略) 包河区花园大道16号卓越城A2栋一楼
项目负责人:王工
联系电话:*
公示期:2024年9月20日至2024年9月23日
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在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节假日休息)向安徽省文 (略) 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 (略) 包河区花园大道16号卓越城A2栋一楼101室,联系电话:0551-*。
若投标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安徽新华发行集团采购办,联系电话:0551-*。
二、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投标人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特此公告。
安徽省文 (略)
2024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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