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水利中泉公司临泉县源之味食品有限公司厂区及桶瓶装水生产线建设项目主体劳务标段1中标候选人公示
安徽水利中泉公司临泉县源之味食品有限公司厂区及桶瓶装水生产线建设项目主体劳务标段1中标候选人公示
(略) (略) 临泉 (略) 厂区及桶(瓶)装水 生产线建设项目主体劳务标段1进行招标, 并于2024-10-08 09:00:00开标、评标,开评标会结束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现对中标候选人进行公示。 | |
特此公示 | |
标段(包)编号:ACEG-(略) | |
标段(包)名称: (略) 临泉 (略) 厂区及桶(瓶)装水 生产线建设项目主体劳务标段1 | |
招标代理机构: | |
招标人: (略) | |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确定中标候选人为: | |
第一中标候选人: (略) 公示期限:2024年10月8日至 2024年10月11日 异议申诉: 投标人如对以上公示内容有异议,应在公示期限之内,向安徽水利招标中心提出,联系电话:0552-(略); (略) 理结果不满意,在做出答复之日起三天内向安徽水利纪检监察室提出,联系电话:0552-(略),*@*q.com。 (一)投诉人提起投诉时,必须向招标部门或纪检监督部门提交书面的投诉书。投诉书必须署名。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摁手印并附身份证复印件;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需有授权委托书)签字并加盖公章。投诉书不符合要求的,将不予受理。投诉书必须包括下列内容: 1.投诉人、被投诉人的名称以及投诉人的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 2.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或投诉和投诉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3.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投诉请求; 4.投诉事项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5.提起投诉的日期。 (二)虚假、恶意投诉责任 投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受理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 (略) 采购活动: 1.捏造或歪曲事实; 2.提供虚假材料或信息; 3.一年内累计两次投诉被查不属实的; 4.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或者无法提供证据的合法来源;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情形。 安徽水利招标中心 |
(略) (略) 临泉 (略) 厂区及桶(瓶)装水 生产线建设项目主体劳务标段1进行招标, 并于2024-10-08 09:00:00开标、评标,开评标会结束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现对中标候选人进行公示。 | |
特此公示 | |
标段(包)编号:ACEG-(略) | |
标段(包)名称: (略) 临泉 (略) 厂区及桶(瓶)装水 生产线建设项目主体劳务标段1 | |
招标代理机构: | |
招标人: (略) | |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确定中标候选人为: | |
第一中标候选人: (略) 公示期限:2024年10月8日至 2024年10月11日 异议申诉: 投标人如对以上公示内容有异议,应在公示期限之内,向安徽水利招标中心提出,联系电话:0552-(略); (略) 理结果不满意,在做出答复之日起三天内向安徽水利纪检监察室提出,联系电话:0552-(略),*@*q.com。 (一)投诉人提起投诉时,必须向招标部门或纪检监督部门提交书面的投诉书。投诉书必须署名。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摁手印并附身份证复印件;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需有授权委托书)签字并加盖公章。投诉书不符合要求的,将不予受理。投诉书必须包括下列内容: 1.投诉人、被投诉人的名称以及投诉人的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 2.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或投诉和投诉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3.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投诉请求; 4.投诉事项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5.提起投诉的日期。 (二)虚假、恶意投诉责任 投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受理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 (略) 采购活动: 1.捏造或歪曲事实; 2.提供虚假材料或信息; 3.一年内累计两次投诉被查不属实的; 4.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或者无法提供证据的合法来源;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情形。 安徽水利招标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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