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结果公告第202434号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第202434号
第(略)号
投诉人:黑 (略)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高新技术产 (略) 科技创新城创新创业广场.14号楼(明月街252号)火炬电子商务大厦302-20室
被投诉人1:克 (略)
地址:克东县克东镇保 (略) 146号
被投诉人2:克东县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中心
地址:克 (略) 40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克东县支行)后院西侧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关于克 (略) 2024年采购义务教育学校智慧黑板项目(项目编号:[(略)]KDC[TP](略))的投诉事宜,本机关已依法受理。主要投诉事项如下:
(一)本次采购智慧黑板,参数指向希沃品牌,排斥潜在供应商,采购人所使用的参数为商人自行申请的检测报告内容,采购人存在标前确定品牌,确定中标供应商情况。
(二)本次采购参数设置并非实际需求,不符合科学合格的设置技术参数,以希沃控标点控标,设置高额采购预算,有转换国有资金情况,且不符合采购法初衷。
二、投诉事项调查核实情况
本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要求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提供了书面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组织专家对投诉事项进行了审查。
(一)关于投诉事项(一)。经查证,本项目招标文件采购智慧黑板参数,经专家审查,符合以上技术参数要求的产品满足三家,不具有指向性,同时投诉人投诉“采购人所使用的参数为商人自行申请的检测报告内容,采购人存在标前确定品牌,确定中标供应商情况”的内容,未提供事实依据。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二)。经专家审查,投诉人投诉“采购参数设置并非实际需求,不符合科学合理的设置技术参数,以希沃控标点控标”的内容,未提供事实依据。同时采购预算的高低不损害供应商的权益,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的规定,投诉人投诉“设置高额采购预算”的内容,不属于质疑范围。如投诉人认为存在采购预算高、转换国有资金情况,可向相关部门反应情况。投诉事项2不成立。
三、处理决定
经研究,本机关作 (略) 理决定:驳回投诉。
上述投诉内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规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克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 (略) 提起行政诉讼。
克东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2024年10月8日
第(略)号
投诉人:黑 (略)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高新技术产 (略) 科技创新城创新创业广场.14号楼(明月街252号)火炬电子商务大厦302-20室
被投诉人1:克 (略)
地址:克东县克东镇保 (略) 146号
被投诉人2:克东县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中心
地址:克 (略) 40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克东县支行)后院西侧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关于克 (略) 2024年采购义务教育学校智慧黑板项目(项目编号:[(略)]KDC[TP](略))的投诉事宜,本机关已依法受理。主要投诉事项如下:
(一)本次采购智慧黑板,参数指向希沃品牌,排斥潜在供应商,采购人所使用的参数为商人自行申请的检测报告内容,采购人存在标前确定品牌,确定中标供应商情况。
(二)本次采购参数设置并非实际需求,不符合科学合格的设置技术参数,以希沃控标点控标,设置高额采购预算,有转换国有资金情况,且不符合采购法初衷。
二、投诉事项调查核实情况
本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要求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提供了书面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组织专家对投诉事项进行了审查。
(一)关于投诉事项(一)。经查证,本项目招标文件采购智慧黑板参数,经专家审查,符合以上技术参数要求的产品满足三家,不具有指向性,同时投诉人投诉“采购人所使用的参数为商人自行申请的检测报告内容,采购人存在标前确定品牌,确定中标供应商情况”的内容,未提供事实依据。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二)。经专家审查,投诉人投诉“采购参数设置并非实际需求,不符合科学合理的设置技术参数,以希沃控标点控标”的内容,未提供事实依据。同时采购预算的高低不损害供应商的权益,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的规定,投诉人投诉“设置高额采购预算”的内容,不属于质疑范围。如投诉人认为存在采购预算高、转换国有资金情况,可向相关部门反应情况。投诉事项2不成立。
三、处理决定
经研究,本机关作 (略) 理决定:驳回投诉。
上述投诉内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规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克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 (略) 提起行政诉讼。
克东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2024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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