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处理结果公告2024年第1号
行政处罚处理结果公告2024年第1号
一、项目编号:修财谈判采购-2024-8 | ||
二、项目名称:修武县第一中学数字化地理实验室项目 | ||
三、相关当事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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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本情况 | ||
本机关于2024年8月5日对修武县第一中学数字化地理实验室项目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在修武县第一中学数字化地理实验室项目中提交的“智能交互黑板”产品制造商杭州海康威视 (略) 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的从业人员、年营业额等数据不是2023年的最新数据。上述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中小企业声明函: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 根据“天眼查”平台数据,杭州海康威视 (略) 的从业人数、年营业额等数据均已超出中小企业规定范围,你公司提供的知乎佐证材料不予采纳认定且无法提供其他佐证材料。 | ||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 ||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 (《河南省财 (略) 罚裁量基准》的具体内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一般、严重或者特别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 (略) 罚: 1.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八的罚款:#仟#佰###点###元人民币(#人民币)。 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修武县农商行云台支行(账号:#72)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
六、其他补充事宜 | ||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修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修 (略) 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略) 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 ||
修 (略) | ||
2024年10月15日 |
一、项目编号:修财谈判采购-2024-8 | ||
二、项目名称:修武县第一中学数字化地理实验室项目 | ||
三、相关当事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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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本情况 | ||
本机关于2024年8月5日对修武县第一中学数字化地理实验室项目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在修武县第一中学数字化地理实验室项目中提交的“智能交互黑板”产品制造商杭州海康威视 (略) 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的从业人员、年营业额等数据不是2023年的最新数据。上述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中小企业声明函: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 根据“天眼查”平台数据,杭州海康威视 (略) 的从业人数、年营业额等数据均已超出中小企业规定范围,你公司提供的知乎佐证材料不予采纳认定且无法提供其他佐证材料。 | ||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 ||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 (《河南省财 (略) 罚裁量基准》的具体内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一般、严重或者特别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 (略) 罚: 1.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八的罚款:#仟#佰###点###元人民币(#人民币)。 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修武县农商行云台支行(账号:#72)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
六、其他补充事宜 | ||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修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修 (略) 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略) 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 ||
修 (略) | ||
2024年10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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