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核准企业资质结果的通知
关于公布核准企业资质结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的规定,区住房城乡建委 (略) (略) 申请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进行了审核,经 (略) 上公示无异议,现将核准的企业资质予以公布。
特此通知。
附件:1.核准的建筑业企业名单
2.关于建筑业企业领取资质证书的有关说明
(略)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4年10月23日
附件1
核准的建筑企业名单
序号 | 企业名称 | 增项资质 |
1 | (略) (略) | 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 |
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二级 | ||
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二级 |
附件2
关于建筑业企业领取资质证书的有关说明
为方便建筑业企业办理领取资质证书手续,提高工作效率,现将领取企业资质证书的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领取资质证书方式
网上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建筑业企业,无特殊情况,可在公示期满第二个工作日,持相应 (略) (略)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中心三楼A315号窗口办理领取资质证书手续。
二、领取资质证书所需材料
(略)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告的企业,领取资质证书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企业出具的领取资质证书的介绍信原件(介绍信须加盖企业公章并明确领证人身份证明和联系电话)、领取人的身份证(窗口核验是否与介绍信一致)。
(二)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原资质证书的正、副本原件(增项企业提供,首次申请企业不需要提供)。
原资质证书原件全部交回,如不能全部交回的,按交回旧证数量领取新证,其余新证待旧证交回后领取;如旧证遗失的,办理遗失补办手续后领取新证。
领证咨询电话:023-*。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的规定,区住房城乡建委 (略) (略) 申请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进行了审核,经 (略) 上公示无异议,现将核准的企业资质予以公布。
特此通知。
附件:1.核准的建筑业企业名单
2.关于建筑业企业领取资质证书的有关说明
(略)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4年10月23日
附件1
核准的建筑企业名单
序号 | 企业名称 | 增项资质 |
1 | (略) (略) | 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 |
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二级 | ||
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二级 |
附件2
关于建筑业企业领取资质证书的有关说明
为方便建筑业企业办理领取资质证书手续,提高工作效率,现将领取企业资质证书的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领取资质证书方式
网上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建筑业企业,无特殊情况,可在公示期满第二个工作日,持相应 (略) (略)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中心三楼A315号窗口办理领取资质证书手续。
二、领取资质证书所需材料
(略)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告的企业,领取资质证书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企业出具的领取资质证书的介绍信原件(介绍信须加盖企业公章并明确领证人身份证明和联系电话)、领取人的身份证(窗口核验是否与介绍信一致)。
(二)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原资质证书的正、副本原件(增项企业提供,首次申请企业不需要提供)。
原资质证书原件全部交回,如不能全部交回的,按交回旧证数量领取新证,其余新证待旧证交回后领取;如旧证遗失的,办理遗失补办手续后领取新证。
领证咨询电话: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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