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医保局关于执行国家组织人工关节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接续采购结果有关工作的通知
自治区医保局关于执行国家组织人工关节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接续采购结果有关工作的通知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 执行国家组织人工关节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接续采购 | ||
省份/ (略) | 宁夏 | 地区 | (略) - 泾源县 |
采购单位 | 宁夏 (略) | ||
所含内容 | 医疗招标医用招标医用耗材招标 |
各市、县(区) (略) ,宁东管委会 (略) ,隆德县、泾源县人力资源和 (略) ,各相关医疗机构和生产经营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 (略) 决策部署,持续推进高值医用耗材治理,确保国家组织人工关节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接续采购结果平稳落地,按 (略) (略) 等九部门《关于印发〈 (略) 组织开展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医保发〔2021〕186号)及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国家组织人工关节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接续采购结 (略) 实际,现就执行人工关节类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结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采购主体。参加国家组织人工关节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接续采 (略) 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下同)。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自愿参加。
(二)产品范围。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办公室公布的国家组织人工关节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接续采购中选品种。
二、采购执行
(一)执行时间。全区于2024年10月21日执行国家组织人工关节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接续采购中选结果。各相关单位做好中选产品衔接工作。
(二)采购周期。国家组织人工关节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接续采购周期为3年。在采购周期内,每年签订采购协议。续签采购协议时,由医疗机构参考上年度临床实际使用情况,企业供应情况等因素, (略) 填报协议采购量, (略) 集中采购机构具体组织。原则上各中选产品协议采购量不少于首年协议采购量。
三、主要任务
(一)执行带量采购结果。 (略) 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各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生产企业及其确定的经营企业签订购销合同,明确完成协议采购量。及时将人工关节类医用耗材中选产品按“含伴随服务费”的中 (略) ,确保各医疗机构按含伴随服务的中选价格采购。采购和使用本次接续采购中选产品时,医疗机构按中选价格与中选企业结算,按中选价格向患者收费。医疗机构使用非专用的动力工具费用,按规定由医疗机构承担;配套工具产生的清洗消毒相关费用,按规定由医疗机构承担。
采购周期内,如中选产品注册证更新,中选资格、中选价格维持不变。如中选企业未申报或新获批产品系统接受该企业同产品系统类别中选价,由企业按采购文件要求向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办公室申请,可作为中选产品系统执行,但在提出申请的采购年度内无协议采购量;如中选企业未申报的产品系统全部由本企业已中选的不同部件组成,须按不高于本企业该产品系统类别中选价销售,并视为中选产品系统。如未中选企业或新获批企业的产品系统接受不高于同产品系统类别最高中选价,由企业按采购文件要求向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办公室申请,不作为非中选产品系统统计,并允许其在下一年度采购协议期按中选产品系统执行,各相关部门及时做好中选产品信息协调联动。
其他中选企业未申报的产品系统和未中选企业的产品系统均视为非中选产品系统。如医疗机构使用的非中选产品系统中含有中选产品系统部件的,则该部件执行同企业同部件的中选价,其 (略) 分产品系统类 (略) 价格高线,半髋假体和单髁假体产品按照性能与价格相匹配的原 (略) 价格高线,对超出价格高线的产品,引导相关企业逐步将价格调整至合理水平(附件1)。如非中选人工关节产品各部件均由中选产品不同部件组成,则总价不高于该企业同类别中选产品价格。
(二)优先使用中选产品。医疗机构要畅通 (略) 渠道,协议期内优先使用带量采购中选产品, (略) 、库存等环节向中选企业收取附加费用,确保完成协议采购量;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中选企业仍需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在保证中选产品协议采购量完成的前提下,结合临床使用实际情况,鼓励医疗机 (略) 适量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中选产品。
(三)实行医保基金预付政策。 (略) 要严格按照带量采购基金预付管理制度开展预付。医疗机构承担中选产品采购结算主体责任,按采购合同与企业及时结清货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
(四)做好医保支付政策衔接。
医疗机构按要求及时完整上传医用耗材数据,实现带码采购、带码使用、带码结算、带码监管。
1.已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人工关节医用耗材集采中选产品以中选价格为支付标准,使用超过或少于中选产品系统配备数量的中选产品部件,以各系统中选部件的中选价格为支付标准,医保基金据实按规定比例支付。
2.根据人工关节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接续采购结果调整医保医用耗材目录和非中选产品医保最高支付标准(附件2、3),患者使用销售价格不高于医保最高支付标准的,医保基金据实按规定比例支付。
(五)落实结余留用政策。人工关节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实施后,各 (略) 按病组分值付费、按病种分值付费、DRG/DIP支付等付费方式的,首年不调整付费权重或相应DRG/DIP组的权重分值或预算额度,以后年度按规定相应调整付费标准或预算额度,产生的结余部分,按规定留用医疗机构。
(六)加强监测考核。在保证中选产品用量的前提下,各医疗机构可以继续采购并使用其他价格适宜的人工关节类医用耗材,但采购数量不得超过中选产品。各级医保部门按照“每月监测、年度考核”的要求,对医疗机构执行协议采购量进度和回款情况开展监测和督导,并纳入公立医疗机构考核和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考核,考核结果与集采结余留用资金挂钩,确保完成采购周期内合同用量。
四、工作要求
各单位要落实领导责任、管理责任、保障责任、监督责任,确保取得实效。各相关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加强沟通合作、各司其职,协调联动、形成合力,确保结果平稳落地。加强宣传引导,及时回应关切,合理引导预期,努力营造改革的良好氛围。医疗机构要 (略) 采政策,规范采购流程,及时确认入库。 (略) 集中采购机构要做好日常供应和配送监测,实时关注供需变化,及时研判短缺风险,对违反招标采购规章制度、未按采购合同供应保障的生产经营企业,纳 (略) 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管理。
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1.国家组织人工关节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接续采 购非中 (略) 价格高线
2.国家组织人工关节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接续采购非中选产品系统医保最高支付标准
3.国家组织人工关节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接续采购医保医用耗材目录
(略) (略)
2024年10月10日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 执行国家组织人工关节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接续采购 | ||
省份/ (略) | 宁夏 | 地区 | (略) - 泾源县 |
采购单位 | 宁夏 (略) | ||
所含内容 | 医疗招标医用招标医用耗材招标 |
各市、县(区) (略) ,宁东管委会 (略) ,隆德县、泾源县人力资源和 (略) ,各相关医疗机构和生产经营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 (略) 决策部署,持续推进高值医用耗材治理,确保国家组织人工关节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接续采购结果平稳落地,按 (略) (略) 等九部门《关于印发〈 (略) 组织开展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医保发〔2021〕186号)及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国家组织人工关节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接续采购结 (略) 实际,现就执行人工关节类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结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采购主体。参加国家组织人工关节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接续采 (略) 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下同)。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自愿参加。
(二)产品范围。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办公室公布的国家组织人工关节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接续采购中选品种。
二、采购执行
(一)执行时间。全区于2024年10月21日执行国家组织人工关节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接续采购中选结果。各相关单位做好中选产品衔接工作。
(二)采购周期。国家组织人工关节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接续采购周期为3年。在采购周期内,每年签订采购协议。续签采购协议时,由医疗机构参考上年度临床实际使用情况,企业供应情况等因素, (略) 填报协议采购量, (略) 集中采购机构具体组织。原则上各中选产品协议采购量不少于首年协议采购量。
三、主要任务
(一)执行带量采购结果。 (略) 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各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生产企业及其确定的经营企业签订购销合同,明确完成协议采购量。及时将人工关节类医用耗材中选产品按“含伴随服务费”的中 (略) ,确保各医疗机构按含伴随服务的中选价格采购。采购和使用本次接续采购中选产品时,医疗机构按中选价格与中选企业结算,按中选价格向患者收费。医疗机构使用非专用的动力工具费用,按规定由医疗机构承担;配套工具产生的清洗消毒相关费用,按规定由医疗机构承担。
采购周期内,如中选产品注册证更新,中选资格、中选价格维持不变。如中选企业未申报或新获批产品系统接受该企业同产品系统类别中选价,由企业按采购文件要求向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办公室申请,可作为中选产品系统执行,但在提出申请的采购年度内无协议采购量;如中选企业未申报的产品系统全部由本企业已中选的不同部件组成,须按不高于本企业该产品系统类别中选价销售,并视为中选产品系统。如未中选企业或新获批企业的产品系统接受不高于同产品系统类别最高中选价,由企业按采购文件要求向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办公室申请,不作为非中选产品系统统计,并允许其在下一年度采购协议期按中选产品系统执行,各相关部门及时做好中选产品信息协调联动。
其他中选企业未申报的产品系统和未中选企业的产品系统均视为非中选产品系统。如医疗机构使用的非中选产品系统中含有中选产品系统部件的,则该部件执行同企业同部件的中选价,其 (略) 分产品系统类 (略) 价格高线,半髋假体和单髁假体产品按照性能与价格相匹配的原 (略) 价格高线,对超出价格高线的产品,引导相关企业逐步将价格调整至合理水平(附件1)。如非中选人工关节产品各部件均由中选产品不同部件组成,则总价不高于该企业同类别中选产品价格。
(二)优先使用中选产品。医疗机构要畅通 (略) 渠道,协议期内优先使用带量采购中选产品, (略) 、库存等环节向中选企业收取附加费用,确保完成协议采购量;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中选企业仍需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在保证中选产品协议采购量完成的前提下,结合临床使用实际情况,鼓励医疗机 (略) 适量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中选产品。
(三)实行医保基金预付政策。 (略) 要严格按照带量采购基金预付管理制度开展预付。医疗机构承担中选产品采购结算主体责任,按采购合同与企业及时结清货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
(四)做好医保支付政策衔接。
医疗机构按要求及时完整上传医用耗材数据,实现带码采购、带码使用、带码结算、带码监管。
1.已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人工关节医用耗材集采中选产品以中选价格为支付标准,使用超过或少于中选产品系统配备数量的中选产品部件,以各系统中选部件的中选价格为支付标准,医保基金据实按规定比例支付。
2.根据人工关节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接续采购结果调整医保医用耗材目录和非中选产品医保最高支付标准(附件2、3),患者使用销售价格不高于医保最高支付标准的,医保基金据实按规定比例支付。
(五)落实结余留用政策。人工关节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实施后,各 (略) 按病组分值付费、按病种分值付费、DRG/DIP支付等付费方式的,首年不调整付费权重或相应DRG/DIP组的权重分值或预算额度,以后年度按规定相应调整付费标准或预算额度,产生的结余部分,按规定留用医疗机构。
(六)加强监测考核。在保证中选产品用量的前提下,各医疗机构可以继续采购并使用其他价格适宜的人工关节类医用耗材,但采购数量不得超过中选产品。各级医保部门按照“每月监测、年度考核”的要求,对医疗机构执行协议采购量进度和回款情况开展监测和督导,并纳入公立医疗机构考核和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考核,考核结果与集采结余留用资金挂钩,确保完成采购周期内合同用量。
四、工作要求
各单位要落实领导责任、管理责任、保障责任、监督责任,确保取得实效。各相关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加强沟通合作、各司其职,协调联动、形成合力,确保结果平稳落地。加强宣传引导,及时回应关切,合理引导预期,努力营造改革的良好氛围。医疗机构要 (略) 采政策,规范采购流程,及时确认入库。 (略) 集中采购机构要做好日常供应和配送监测,实时关注供需变化,及时研判短缺风险,对违反招标采购规章制度、未按采购合同供应保障的生产经营企业,纳 (略) 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管理。
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1.国家组织人工关节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接续采 购非中 (略) 价格高线
2.国家组织人工关节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接续采购非中选产品系统医保最高支付标准
3.国家组织人工关节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接续采购医保医用耗材目录
(略)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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