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委员会中只能有1名采购人代表吗?
评标委员会中只能有1名采购人代表吗?
问:评标委员会中只能有1名采购人代表吗?
答:采购人代表的数量要根据评标委员会的成员数量来选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七条明确,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也就是说,当评标委员会成员为5人时,采购人代表只能为1人,当评标委员会成员为7人以上单数时,采购人代表数量可以更多。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问:货物类《中小企业声明函》提交为工程、服务类格式了,能澄清吗?
答:货物类项目如需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其产品制造商必须为中小企业,与供应商本身无关;而工程、服务类要求的是参与供应商必须为中小企业。两个声明函格式及填写的内容不同,不属于澄清更正的范畴,应认定该《中小企业声明函》无效。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一条 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问:中标结果已经公布,还可以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吗?
答:能否质疑与采购活动的环节无关,要看是否在法定质疑期内。如果超过了法定质疑期,供应商发现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情形的,也可以向财政部门检举。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采购文件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问:招标文件要求产品质保期三年到期后,再支付合同金额的5%,是否合理?
答: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只能收取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其他的保证金都不能收。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不得收取质保金。
法律依据:
《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规范保证金收取和退还。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保证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
问:三家供应商参与谈判,提交最后报价前,一家供应商退出谈判,是否可以继续?
答:不可以。这种情形不属于《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但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来源:政府 (略)
问:评标委员会中只能有1名采购人代表吗?
答:采购人代表的数量要根据评标委员会的成员数量来选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七条明确,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也就是说,当评标委员会成员为5人时,采购人代表只能为1人,当评标委员会成员为7人以上单数时,采购人代表数量可以更多。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问:货物类《中小企业声明函》提交为工程、服务类格式了,能澄清吗?
答:货物类项目如需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其产品制造商必须为中小企业,与供应商本身无关;而工程、服务类要求的是参与供应商必须为中小企业。两个声明函格式及填写的内容不同,不属于澄清更正的范畴,应认定该《中小企业声明函》无效。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一条 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问:中标结果已经公布,还可以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吗?
答:能否质疑与采购活动的环节无关,要看是否在法定质疑期内。如果超过了法定质疑期,供应商发现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情形的,也可以向财政部门检举。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采购文件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问:招标文件要求产品质保期三年到期后,再支付合同金额的5%,是否合理?
答: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只能收取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其他的保证金都不能收。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不得收取质保金。
法律依据:
《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规范保证金收取和退还。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保证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
问:三家供应商参与谈判,提交最后报价前,一家供应商退出谈判,是否可以继续?
答:不可以。这种情形不属于《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但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来源:政府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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