徽商银行关于铜陵分行理财POS业务合作机构协议供货制供应商采购项目第二次评标结果公示
徽商银行关于铜陵分行理财POS业务合作机构协议供货制供应商采购项目第二次评标结果公示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安徽万隆 (略) 受 (略) 铜陵分行委托,对徽商银行关于铜陵分行理财POS业务合作机构协议供货制供应商采购项目评标结果公示如下:
一、项目相关情况
项目名称:徽商银行关于铜陵分行理财POS业务合作机构协议供货制供应商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WLZC-*
招标(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一次招标(采购)公告发布日期:2024年9月27日
二次招标(采购)公告发布日期:2024年10月11日
开标(采购)日期:2024年10月31日
评标结果公示如下:
第一中标候选人名单:银联 (略)
单笔手续费费率:0.39%
单笔手续费最低收费费用:*
单笔手续费费用封顶:*
评标情况:正常
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响应
招标(采购)人名称: (略) 铜陵分行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安徽万隆 (略)
地址: (略) (略) 世纪阳光大厦1102室
联系人:徐工
联系电话:0551-*
公示期:2024年10月31日至2024年11月4日
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在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12:00,14:30-17:00,节假日休息)向该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异议)。
异议材料递交地址: (略) (略) 世纪阳光大厦1102室
联系人、联系电话:徐工 0551-*
若投标人 (略) 理意见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二、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投标人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异议事项已进 (略) 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特此公告。
安徽万隆 (略)
2024年10月31日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安徽万隆 (略) 受 (略) 铜陵分行委托,对徽商银行关于铜陵分行理财POS业务合作机构协议供货制供应商采购项目评标结果公示如下:
一、项目相关情况
项目名称:徽商银行关于铜陵分行理财POS业务合作机构协议供货制供应商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WLZC-*
招标(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一次招标(采购)公告发布日期:2024年9月27日
二次招标(采购)公告发布日期:2024年10月11日
开标(采购)日期:2024年10月31日
评标结果公示如下:
第一中标候选人名单:银联 (略)
单笔手续费费率:0.39%
单笔手续费最低收费费用:*
单笔手续费费用封顶:*
评标情况:正常
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响应
招标(采购)人名称: (略) 铜陵分行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安徽万隆 (略)
地址: (略) (略) 世纪阳光大厦1102室
联系人:徐工
联系电话:0551-*
公示期:2024年10月31日至2024年11月4日
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在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12:00,14:30-17:00,节假日休息)向该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异议)。
异议材料递交地址: (略) (略) 世纪阳光大厦1102室
联系人、联系电话:徐工 0551-*
若投标人 (略) 理意见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二、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投标人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异议事项已进 (略) 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特此公告。
安徽万隆 (略)
2024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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