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辉案一审本诉及反诉诉讼代理合同
刘辉案一审本诉及反诉诉讼代理合同
项目编号 | BA(略) | 项目名称 | 刘辉案一审(本诉及反诉)诉讼代理合同 |
---|---|---|---|
经办人单位 | 资 (略) | 经办人 | 宋嘉悦 |
预算金额 | (略).00 人民币 | 成交金额 | (略).00 人民币 |
成交供应商 | (略) 锦天城(长春)律师事务所 | ||
联系地址 | 吉林省- (略) - (略) 净 (略) 生态大街伟峰资讯中心26层 | 采购单位 | 吉林大学资 (略) |
付款方式 | 分批付款,按批次验收合格后付款,具体批次详见附件。(仅适用 (略) 、中小学服务; (略) 天鹅养护采购;车辆保险服务;物业费用评估服务; (略) 检验服务;政策与法规办公室 (略) 法律服务;租车服务; (略) 商标注册、保护服务、校内搬迁服务; (略) 保安外包服务;雇主责任保险服务;经改办资产类评估服务;出国境业务服务;投递单事前审核及单据传递类;校办备用电租赁和舞台机械设备维保服务; (略) 安保服务) | ||
供应商联系手机 | (略) | 服务时间 | 2024年10月29日 至 2026年10月28日 |
服务地址 | 吉林省- (略) -前进大街2699号 | ||
验收方式 | 以成交单为准,参考相关内容进行验收。验收程序以(略)方职能部门规定为准。 | ||
售后服务要求 | 1.(略)方拟在本案一审开庭之前, (略) 提出管辖异议书,若由此而导致本诉原告再次撤诉的(即在(略)方本案一审开 (略) 提出了管辖异议、且针对本诉原告提出反诉之前,本诉原告再次撤诉的),视为(略)方代理律师已经完成一审代理事宜。但是,本代理合同继续有效至本诉原告再次起诉,(略)方律师依据本代理合同继续作为(略)方代理人,(略)方与(略)方不再另行签订代理合同。 2.若(略)方在本案一审开 (略) 提出管辖异议书后,本诉原告没有撤诉的,则(略)方正式针对本诉原告提出反诉,(略)方一并代理(略)方的本诉和反诉,并代理完成本案的全部一审程序。 3.供应商对(略)方、吉林大学因本案涉及的应该保密的案件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 ||
采购材料 | 自主采购评审报告-刘辉案一审_本诉及反诉_诉讼代理合同.pdf |
采购品目 | 法律诉讼服务 | 名称 | 刘辉案一审(本诉及反诉)诉讼代理合同 |
---|---|---|---|
单位 | 项 | 数量 | 1 |
单价 | ¥(略) | 总价 | ¥(略) |
范围/服务内容及要求 | 因原告刘辉与被告吉林大学、第三人吉林乔邦房 (略) 之间合同纠纷案件,(略)方经过吉林大学授权,根据《民法典》、《律师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略)、(略)双方协商一致,就(略)方委托(略)方担任吉林大学在本案一审程序[本诉及反诉]中的代理人事宜达成下列条款,以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略)方接受(略)方的委托,担任被告吉林大学在本案一审程序[本诉及反诉]中的委托代理人,(略)方指派李建华律师为本案的一审程序[本诉及反诉]中本诉被告(反诉原告)吉林大学的委托代理人。 第二条 为了最大化地减少(略)方的经济损失,征得吉林大学和(略)方的同意,(略)方将代理(略)方针对本诉原告提出反诉。(略)方代理事项包括本案一审中的本诉和反诉。 第三条 (略)方指派律师的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具体权限以吉林大学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为准。但是,(略)方律师的下述代理行为必须经吉林大学的特别授权: 1、(略)方律师代为提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反诉)请求的; 2、(略)方律师在一审程序[本诉及反诉]中代理被告吉林大学与原告(如存在反诉,为反诉被告)进行和解的; 3、(略)方律师在一审程序[本诉及反诉]中对于涉及吉林大学的实体权益需 (略) 分行为的。 第四条 本合同的有效期从本代理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案一审程序[本诉及反诉]终结之日止。包括一审中本诉原告撤诉、一审中反诉原告即(略)方撤诉、一审中双方和解、一审判决、一审裁定。 第五条 (略)方拟在本案一审开庭之前, (略) 提出管辖异议书,若由此而导致本诉原告再次撤诉的(即在(略)方本案一审开 (略) 提出了管辖异议、且针对本诉原告提出反诉之前,本诉原告再次撤诉的),视为(略)方代理律师已经完成一审代理事宜。但是,本代理合同继续有效至本诉原告再次起诉,(略)方律师依据本代理合同继续作为(略)方代理人,(略)方与(略)方不再另行签订代理合同。 第六条 若在(略)方在本案一审开 (略) 提出管辖异议书后,本诉原告没有撤诉的,则(略)方正式针对本诉原告提出反诉,(略)方一并代理(略)方的本诉和反诉,并代理完成本案的全部一审程序。 第七条 一审代理费的数额和支付 1.(略)方代理吉林大学在本案一审程序[含本诉及反诉]的代理费总额为(略)整((略)(略)(略)万元整)。 2.在双方签订本代理合同后15日内,(略)方应向(略)方支付本案一审[含本诉及反诉]代理费(略)整((略)(略)(略)万元整)中的30%即(略)((略)万(略)仟元整),(略)方在本案一审[含本诉及反诉]程序结束(包括一审中双方调解、一审判决或者一审裁定)后10日内,向(略)方支付本案一审[含本诉及反诉]代理费的70%即(略)((略)(略)万(略)仟元整)。 (1)若(略)方在本案一审开庭 (略) 提出管辖异议书之后,若由此而导致本诉原告再次撤诉的,视为(略)方代理律师已经完成一审代理事宜,但(略)方应该向(略)方支付约定的一审总代理费(略)整((略)(略)(略)万元整)中的30%,即(略)((略)万(略)仟元整),剩余代理费暂不向(略)方支付。若本诉原告再次重新起诉的,在(略)方完成再次重新起诉一审(包括本诉和反诉)代理程序后的10日内,(略)方向(略)方支付剩余代理费的70%即(略)((略)(略)万(略)仟元整)。 (2)若(略)方在本案一审开庭 (略) 提出管辖异议书之后,本诉原告没有再次撤诉的,则(略)方对本诉原告提出反诉,(略)方一并完成本诉和反诉的代理事宜。(略)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先向(略)方支付约定的一审总代理费(略)整((略)(略)(略)万元整)中的30%,即(略)((略)万(略)仟元整),剩余代理费即代理费的70%即(略)((略)(略)万(略)仟元整)在(略)方完成本诉和反诉的一审代理程序后的10日内向(略)方支付。(略)方完成本诉和反诉的代理程序包括:一审判决、一审裁定、一审中双方和解。 3.(略)方及时向(略)方或者吉林大学提供等额增值税发票。 第八条 (略)方指定的收款账户信息 1、账户名: (略) 锦天城(长春)律师事务所 开户行:中信银行幸福街支行 银行账号:(略)0250 2、(略)方应该将上述代理费支付到上述(略)方指定的收款账户中。 第九条 其他费用的承担 如(略)方律师在代理本案一审程序[本诉及反诉]中发生的涉及相关行政、司法、鉴定、评估等部门收取的费用,则不包含在上述(略)方律师代理费内,应由(略)方另行承担,并由(略)方直接向有关单位支付。 第十条 (略)方的权利和义务 1、(略)方有权要求(略)方就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向(略)方、吉林大学提供法律咨询、分析法律风险,提出对策建议,报告案件进展; 2、(略)方、吉林大学应配合(略)方的代理工作,按照(略)方的要求提供案件相关证据资料; 3、(略)方应如实陈述案情、提供证据和文件资料等; 4、(略)方有义务按本合同的约定足额、及时向(略)方支付律师代理费; 5、(略)方、吉林大学向(略)方提出的代理要求均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略)方的权利和义务 1、(略)方有权要求(略)方、吉林大学如实全面地说明案情,提供相关文件、证据资料等; 2、(略)方律师须尽到与自己职责相关的全部谨慎、注意义务,履行代理律师应尽的全部职责; 3、(略)方律师应根据案件发展、变化需要,及时、尽责地出具相应的分析报告或者分析意见,全面搜集、整理、汇总、分析双方的证据材料; 4、(略)方律师应按时出庭,积极维护(略)方、吉林大学的合法权利; 5、(略)方律师对(略)方、吉林大学因本案涉及的应该保密的案件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二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合同所约定的一审代理事宜完成后终止,即(略)方代理本案一审程序[本诉及反诉]终结后终止。包括一审中双方和解、一审判决、一审裁定。 第十三条 非依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双方对于本协议未约定事宜,可签订补充条款。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五份,(略)方执四份,(略)方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
项目编号 | BA(略) | 项目名称 | 刘辉案一审(本诉及反诉)诉讼代理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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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单位 | 资 (略) | 经办人 | 宋嘉悦 |
预算金额 | (略).00 人民币 | 成交金额 | (略).00 人民币 |
成交供应商 | (略) 锦天城(长春)律师事务所 | ||
联系地址 | 吉林省- (略) - (略) 净 (略) 生态大街伟峰资讯中心26层 | 采购单位 | 吉林大学资 (略) |
付款方式 | 分批付款,按批次验收合格后付款,具体批次详见附件。(仅适用 (略) 、中小学服务; (略) 天鹅养护采购;车辆保险服务;物业费用评估服务; (略) 检验服务;政策与法规办公室 (略) 法律服务;租车服务; (略) 商标注册、保护服务、校内搬迁服务; (略) 保安外包服务;雇主责任保险服务;经改办资产类评估服务;出国境业务服务;投递单事前审核及单据传递类;校办备用电租赁和舞台机械设备维保服务; (略) 安保服务) | ||
供应商联系手机 | (略) | 服务时间 | 2024年10月29日 至 2026年10月28日 |
服务地址 | 吉林省- (略) -前进大街2699号 | ||
验收方式 | 以成交单为准,参考相关内容进行验收。验收程序以(略)方职能部门规定为准。 | ||
售后服务要求 | 1.(略)方拟在本案一审开庭之前, (略) 提出管辖异议书,若由此而导致本诉原告再次撤诉的(即在(略)方本案一审开 (略) 提出了管辖异议、且针对本诉原告提出反诉之前,本诉原告再次撤诉的),视为(略)方代理律师已经完成一审代理事宜。但是,本代理合同继续有效至本诉原告再次起诉,(略)方律师依据本代理合同继续作为(略)方代理人,(略)方与(略)方不再另行签订代理合同。 2.若(略)方在本案一审开 (略) 提出管辖异议书后,本诉原告没有撤诉的,则(略)方正式针对本诉原告提出反诉,(略)方一并代理(略)方的本诉和反诉,并代理完成本案的全部一审程序。 3.供应商对(略)方、吉林大学因本案涉及的应该保密的案件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 ||
采购材料 | 自主采购评审报告-刘辉案一审_本诉及反诉_诉讼代理合同.pdf |
采购品目 | 法律诉讼服务 | 名称 | 刘辉案一审(本诉及反诉)诉讼代理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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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项 | 数量 | 1 |
单价 | ¥(略) | 总价 | ¥(略) |
范围/服务内容及要求 | 因原告刘辉与被告吉林大学、第三人吉林乔邦房 (略) 之间合同纠纷案件,(略)方经过吉林大学授权,根据《民法典》、《律师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略)、(略)双方协商一致,就(略)方委托(略)方担任吉林大学在本案一审程序[本诉及反诉]中的代理人事宜达成下列条款,以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略)方接受(略)方的委托,担任被告吉林大学在本案一审程序[本诉及反诉]中的委托代理人,(略)方指派李建华律师为本案的一审程序[本诉及反诉]中本诉被告(反诉原告)吉林大学的委托代理人。 第二条 为了最大化地减少(略)方的经济损失,征得吉林大学和(略)方的同意,(略)方将代理(略)方针对本诉原告提出反诉。(略)方代理事项包括本案一审中的本诉和反诉。 第三条 (略)方指派律师的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具体权限以吉林大学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为准。但是,(略)方律师的下述代理行为必须经吉林大学的特别授权: 1、(略)方律师代为提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反诉)请求的; 2、(略)方律师在一审程序[本诉及反诉]中代理被告吉林大学与原告(如存在反诉,为反诉被告)进行和解的; 3、(略)方律师在一审程序[本诉及反诉]中对于涉及吉林大学的实体权益需 (略) 分行为的。 第四条 本合同的有效期从本代理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案一审程序[本诉及反诉]终结之日止。包括一审中本诉原告撤诉、一审中反诉原告即(略)方撤诉、一审中双方和解、一审判决、一审裁定。 第五条 (略)方拟在本案一审开庭之前, (略) 提出管辖异议书,若由此而导致本诉原告再次撤诉的(即在(略)方本案一审开 (略) 提出了管辖异议、且针对本诉原告提出反诉之前,本诉原告再次撤诉的),视为(略)方代理律师已经完成一审代理事宜。但是,本代理合同继续有效至本诉原告再次起诉,(略)方律师依据本代理合同继续作为(略)方代理人,(略)方与(略)方不再另行签订代理合同。 第六条 若在(略)方在本案一审开 (略) 提出管辖异议书后,本诉原告没有撤诉的,则(略)方正式针对本诉原告提出反诉,(略)方一并代理(略)方的本诉和反诉,并代理完成本案的全部一审程序。 第七条 一审代理费的数额和支付 1.(略)方代理吉林大学在本案一审程序[含本诉及反诉]的代理费总额为(略)整((略)(略)(略)万元整)。 2.在双方签订本代理合同后15日内,(略)方应向(略)方支付本案一审[含本诉及反诉]代理费(略)整((略)(略)(略)万元整)中的30%即(略)((略)万(略)仟元整),(略)方在本案一审[含本诉及反诉]程序结束(包括一审中双方调解、一审判决或者一审裁定)后10日内,向(略)方支付本案一审[含本诉及反诉]代理费的70%即(略)((略)(略)万(略)仟元整)。 (1)若(略)方在本案一审开庭 (略) 提出管辖异议书之后,若由此而导致本诉原告再次撤诉的,视为(略)方代理律师已经完成一审代理事宜,但(略)方应该向(略)方支付约定的一审总代理费(略)整((略)(略)(略)万元整)中的30%,即(略)((略)万(略)仟元整),剩余代理费暂不向(略)方支付。若本诉原告再次重新起诉的,在(略)方完成再次重新起诉一审(包括本诉和反诉)代理程序后的10日内,(略)方向(略)方支付剩余代理费的70%即(略)((略)(略)万(略)仟元整)。 (2)若(略)方在本案一审开庭 (略) 提出管辖异议书之后,本诉原告没有再次撤诉的,则(略)方对本诉原告提出反诉,(略)方一并完成本诉和反诉的代理事宜。(略)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先向(略)方支付约定的一审总代理费(略)整((略)(略)(略)万元整)中的30%,即(略)((略)万(略)仟元整),剩余代理费即代理费的70%即(略)((略)(略)万(略)仟元整)在(略)方完成本诉和反诉的一审代理程序后的10日内向(略)方支付。(略)方完成本诉和反诉的代理程序包括:一审判决、一审裁定、一审中双方和解。 3.(略)方及时向(略)方或者吉林大学提供等额增值税发票。 第八条 (略)方指定的收款账户信息 1、账户名: (略) 锦天城(长春)律师事务所 开户行:中信银行幸福街支行 银行账号:(略)0250 2、(略)方应该将上述代理费支付到上述(略)方指定的收款账户中。 第九条 其他费用的承担 如(略)方律师在代理本案一审程序[本诉及反诉]中发生的涉及相关行政、司法、鉴定、评估等部门收取的费用,则不包含在上述(略)方律师代理费内,应由(略)方另行承担,并由(略)方直接向有关单位支付。 第十条 (略)方的权利和义务 1、(略)方有权要求(略)方就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向(略)方、吉林大学提供法律咨询、分析法律风险,提出对策建议,报告案件进展; 2、(略)方、吉林大学应配合(略)方的代理工作,按照(略)方的要求提供案件相关证据资料; 3、(略)方应如实陈述案情、提供证据和文件资料等; 4、(略)方有义务按本合同的约定足额、及时向(略)方支付律师代理费; 5、(略)方、吉林大学向(略)方提出的代理要求均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略)方的权利和义务 1、(略)方有权要求(略)方、吉林大学如实全面地说明案情,提供相关文件、证据资料等; 2、(略)方律师须尽到与自己职责相关的全部谨慎、注意义务,履行代理律师应尽的全部职责; 3、(略)方律师应根据案件发展、变化需要,及时、尽责地出具相应的分析报告或者分析意见,全面搜集、整理、汇总、分析双方的证据材料; 4、(略)方律师应按时出庭,积极维护(略)方、吉林大学的合法权利; 5、(略)方律师对(略)方、吉林大学因本案涉及的应该保密的案件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二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合同所约定的一审代理事宜完成后终止,即(略)方代理本案一审程序[本诉及反诉]终结后终止。包括一审中双方和解、一审判决、一审裁定。 第十三条 非依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双方对于本协议未约定事宜,可签订补充条款。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五份,(略)方执四份,(略)方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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