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芦山县国需山建筑用砂岩矿采矿权拍卖出让成交结果公示第二次
四川省芦山县国需山建筑用砂岩矿采矿权拍卖出让成交结果公示第二次
四川省芦山县国需山建筑用砂岩矿采矿权拍卖出让成交结果公示(第二次)
雅公资矿拍告〔2024〕2号
2024年11月5日, (略) 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举办的四川省芦山县国需山建筑用砂岩矿采矿权拍卖出让活动已流拍,成交结果如下:
标的名称 | 四川省芦山县国需山建筑用砂岩矿采矿权 | ||||
所在位置 | 芦山县双石镇 | 面积 | 0.78平方千米 | ||
开采矿种 | 建筑用砂岩 | 开采规模 | 不低于*立方米/年(以实际颁证为准)。 | ||
开采标高 | +1486.40m~+1305m | 拟出让年限 | 15年, 采矿权到期后根据剩余资源量按照届时的法律法规办理延续手续。 | ||
资源储量 | 4990.*立方米,其中未风化砂岩(建筑用碎石)保有资源量 3916.*立方米,中等风化砂岩(建筑用砂)保有资源量 1074.2 万立方米。 | 绿色矿山建设要求 | 竞得人须按照非金属矿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建成绿色矿山,做好生态恢复和环境保护。 | ||
拍卖标的拐点范围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 拐点号 | X(m) | Y(m)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土地复垦要求 | 1.采矿权出让完成后,开展采矿活动前,采矿权竞得人应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提交通过审查的正式报告报芦山县自然资 (略) 备案。 2.竞得人须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取消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规〔2018〕8号)规定在银行开设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专户,并按规定及时预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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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00 | *.00 | 办理采矿权登记 | 竞得人在开采前需按照相关规定到芦山县自然资 (略) 办理《采矿许可证》。并向应急管理、生态环境、林业、水利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所需资料及相关费用由竞得人自行承担。竞得人必须具备其他有关法定条件后方可实施开采作业。开采过程中,要严格遵守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林业、水利、交通、建设、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的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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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出让收益的缴纳及违约责任 | 1.采矿权出让收益缴纳方式:四川省芦山县国需山建筑用砂岩矿采矿权出让收益共分9期进行缴纳,其中首期缴纳比例为10%,剩余采矿权出让收益分8年均摊缴纳,每年缴纳11.25%。 2.采矿权出让收益的缴纳时间:竞得人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后,在芦山县税务部门领取《采矿权出让收益缴款通知书》,竞得人须在缴款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按缴款通知书要求缴纳首期采矿权出让收益,剩余部分按矿业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时间缴纳。 3.竞得人的违约责任:竞得人不能按时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的,由税务部门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将相关信息纳入企业诚信系统,加收的滞纳金应当不超过欠缴金额本金。逾期超过60日的,经出让人催缴后仍不能足额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已经缴纳的采矿权出让收益、交易服务费等前期产生的费用不予退还,并且出让人有权要求受让人赔偿损失。 | 签订出让合同 | 拍卖出让成交后,竞得人应当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成交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竞得人须在公示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文书到芦山县自然资 (略) 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竞得人逾期不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的,终止采矿权出让,不退还交易服务费等前期产生的费用,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 ||
担保函要求 | 竞买申请人须提供银行出具的担保函原件。担保函格式不限(投标保函视同为竞买保函,予以认可);金额:不低于*元;有效期限:生效日应在竞买申请起止时间内,有效期自拍卖活动当日起算不低于90日;受益人:芦山县自然资 (略) ;担保范围须包含:拍卖出让成交后,竞得人未能按出让公告或出让文件要求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 | ||||
出让起始价 | *.*元 | ||||
成交价 | / | 竞得人 | / |
若对本结果公示内容存在异议,请于2024年11月19日17:00前以书面形式将异议内容送达芦山县自然资 (略) (地址:芦山县芦阳街道迎宾大道205号,联系人:李先生 0835-*)。
2024年11月5日
四川省芦山县国需山建筑用砂岩矿采矿权拍卖出让成交结果公示(第二次)
雅公资矿拍告〔2024〕2号
2024年11月5日, (略) 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举办的四川省芦山县国需山建筑用砂岩矿采矿权拍卖出让活动已流拍,成交结果如下:
标的名称 | 四川省芦山县国需山建筑用砂岩矿采矿权 | ||||
所在位置 | 芦山县双石镇 | 面积 | 0.78平方千米 | ||
开采矿种 | 建筑用砂岩 | 开采规模 | 不低于*立方米/年(以实际颁证为准)。 | ||
开采标高 | +1486.40m~+1305m | 拟出让年限 | 15年, 采矿权到期后根据剩余资源量按照届时的法律法规办理延续手续。 | ||
资源储量 | 4990.*立方米,其中未风化砂岩(建筑用碎石)保有资源量 3916.*立方米,中等风化砂岩(建筑用砂)保有资源量 1074.2 万立方米。 | 绿色矿山建设要求 | 竞得人须按照非金属矿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建成绿色矿山,做好生态恢复和环境保护。 | ||
拍卖标的拐点范围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 拐点号 | X(m) | Y(m)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土地复垦要求 | 1.采矿权出让完成后,开展采矿活动前,采矿权竞得人应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提交通过审查的正式报告报芦山县自然资 (略) 备案。 2.竞得人须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取消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规〔2018〕8号)规定在银行开设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专户,并按规定及时预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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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00 | *.00 | 办理采矿权登记 | 竞得人在开采前需按照相关规定到芦山县自然资 (略) 办理《采矿许可证》。并向应急管理、生态环境、林业、水利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所需资料及相关费用由竞得人自行承担。竞得人必须具备其他有关法定条件后方可实施开采作业。开采过程中,要严格遵守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林业、水利、交通、建设、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的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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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出让收益的缴纳及违约责任 | 1.采矿权出让收益缴纳方式:四川省芦山县国需山建筑用砂岩矿采矿权出让收益共分9期进行缴纳,其中首期缴纳比例为10%,剩余采矿权出让收益分8年均摊缴纳,每年缴纳11.25%。 2.采矿权出让收益的缴纳时间:竞得人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后,在芦山县税务部门领取《采矿权出让收益缴款通知书》,竞得人须在缴款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按缴款通知书要求缴纳首期采矿权出让收益,剩余部分按矿业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时间缴纳。 3.竞得人的违约责任:竞得人不能按时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的,由税务部门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将相关信息纳入企业诚信系统,加收的滞纳金应当不超过欠缴金额本金。逾期超过60日的,经出让人催缴后仍不能足额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已经缴纳的采矿权出让收益、交易服务费等前期产生的费用不予退还,并且出让人有权要求受让人赔偿损失。 | 签订出让合同 | 拍卖出让成交后,竞得人应当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成交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竞得人须在公示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文书到芦山县自然资 (略) 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竞得人逾期不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的,终止采矿权出让,不退还交易服务费等前期产生的费用,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 ||
担保函要求 | 竞买申请人须提供银行出具的担保函原件。担保函格式不限(投标保函视同为竞买保函,予以认可);金额:不低于*元;有效期限:生效日应在竞买申请起止时间内,有效期自拍卖活动当日起算不低于90日;受益人:芦山县自然资 (略) ;担保范围须包含:拍卖出让成交后,竞得人未能按出让公告或出让文件要求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 | ||||
出让起始价 | *.*元 | ||||
成交价 | / | 竞得人 | / |
若对本结果公示内容存在异议,请于2024年11月19日17:00前以书面形式将异议内容送达芦山县自然资 (略) (地址:芦山县芦阳街道迎宾大道205号,联系人:李先生 0835-*)。
2024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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