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XSCG-GK-#-1 采购人(全称): (略) 口镇人民政府 (#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长沙 (略) (#方) 为了保护#、#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2 (略) 口镇零星应急维护整治服务采购 (3)采购计划编号: XSCG-#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 标的名称 | 政府采购品目 | 型号规格 | 数量单位 | 数量 | 优惠率(%) | 1 | 2 (略) 口镇零星应急维护整治服务采购 | 其他服务 | 详见招标文件 | 项 | 1 | 1.5 | 合计金额小写: # 元 合计金额大写:#佰###万元整 |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1)合同内容:包括应急突发事件(防汛抗旱、雨雪冰冻)、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机关改造维修、 (略) 口镇应急突发事件、路口镇 (略) 政、园林、公路、#和其他投诉工单等零星应急维护以及执法整治、巡查等事项等,具体以采购人下达的作业通知为准。 (2)合同金额:本项目中标金额#元,因本项目为零星项目,无法确定具体的工程量,双方按实际发生的工程量,结合中标单价进行最终结算。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4-10-16 —— 2025-10-15 3.2 履行地点: (略) 口镇采购人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按采购人要求履行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按季度办理结算及支付,每季度末经验收合格后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支付70%,县 (略) 审核并出具评审报告,双方以该评审报告确认的金额付清该季度尾款。 4.2 收款账户: (略) 长沙星沙支行(长沙 (略) :#636)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方在收到#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1)供应商须加强组织管理,所有服务人员须遵守文明安全的有关规章制度,持证上岗。 (2)服务期间,不能影 (略) 域的上班秩序,否则,由此引起的停工、赔偿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3)实施完毕后,供应商须修整和恢复场所周围的原貌。 (4)供应商在维护维修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方案、做法等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采购人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供应商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采购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5)质量达到合格标准方可准予验收。 (6)实施期间,供应商应接受采购人或采购人指定负责人监督管理,遵守有关规定。 (7)供应商负责其派出的服务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项目严格按照《关 (略) 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号)文件的相关规定进行验收。 (1)启动履约验收程序:采购单位及供应商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及时启动履约验收工作。因合同变更、市场因素、技术因素、配合因素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及时启动履约验收工作的,应当作出书面情况说明,并作为履约验收资料的组成部分。供应商在合同履行达到验收条件时,应当组织内部自查,自查合格后及时向采购单位提出项目验收书面申请,自查情况作为书面申请的相关证明材料。采购单位应当自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启动项目验收并通知供应商。对于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的、涉及公共利益或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金额较大的(#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元以上采用非招标方式的工程采购项目,下同)采购项目,验收准备时间可适当延长,自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2)成立验收小组:履约验收工作程序启动后,采购单位或第三方机构应当成立验收小组,负责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具体工作。 验收小组应由本单位本系统熟悉项目需求与实施情况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由采购单位自行选择,原则上从本单位本系统指定,确有必要也可以邀请相关领域专业技术人员)、实际使用部门人员等至少3人及以上单数组成,对于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的、涉及公共利益或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金额较大的采购项目至少5人及以上单数组成。 根据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采购单位可以邀请参加本采购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参加验收小组;对于复杂的(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等)、金额较大的项目,可以视情况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小组;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加验收小组。 验收小组可以推选一名成员担任组长,主持验收小组的工作。验收小组应当独立开展验收工作,验收小组成员存在政府采购回避制度规定的情形或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公平公正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确认验收方案:验收小组应对政府采购合同中的履约验收方案进行确认。履约验收小组发现履约验收方案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验收工作无法进行,或者验收过程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及时与采购单位沟通并作书面记录。 (4)实施项目验收:验收小组应当认真履行验收职责,严格按照履约验收方案组织实施验收工作,出具验收意见,做好验收记录,确保项目验收意见客观真实反映合同履行情况,对验收结果负责。 1).项目验收范围应当完整,确保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和商务要求的履约情况进行核对验收,不得省略、遗漏和缺失,也不得擅自扩大范围。 2).项目验收内容应当具体,形成详细的验收清单,客观反映货物供给、工程施工和服务承接完结情况等。 3).供应商应当严格按照履约验收的约定,积极配合采购单位、第三方机构做好验收工作,提供与验收相关的生产、技术、服务、数量、质量、安全等资料,根据实际需要做好技术说明、测试演示或场景应用情况分析等工作。对履约情况争议问题,有义务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材料。 (5)出具项目验收书:验收小组成员应对项目验收结果 出具个人验收意见,并对自己的验收结论承担法律责任。验收小组以书面形式作出项目总体验收意见及评价,形成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书,验收小组全体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确认,采购单位及供应商应当对验收小组的验收意见进行确认,在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书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验收小组成员的个人验收记录和个人验收意见、采购项目邀请检测机构出具的意见或检测报告、分期(次)/分项验收的阶段性验收意见及相关资料作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书的组成部分。 1).验收合格的。一次性验收的就采购项目整体出具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书;分期(次)/分项验收的,应当进行分期(次)1分项验收并出具分期(次)/分项验收意见(采购单位分期(次)/分项考核验收结果可作为验收意见),在政府采购项目最后一次付款前就项目整体出具结论性的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书。验收不合格的,也应就当次验收出具不通过意见的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书并加盖公章。 2).采购项目按约定需检验检测的,应当以采购单位名义委托具有资质的且供应商认可的专业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不得由供应商提供检验检测报告替代。 3).因客观原因导致验收结果与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内容不完全符合,供应商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经验收小组确认,供应商所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比合同约定内容提高了使用功能、标准或者属于技术更新换代产品,在不影响、不降低整个采购 项目的运行质量和功能且未增加合同金额的前提下,可以验收合格,在验收意见中应单独注明偏差内容、论证 (略) 置建议。 4).验收小组成员意见不一致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项目总体验收意见及评价。对项目总体验收意见及评价有异 议的,应当在个人验收意见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验收意见。 5).验收小组在验收中发现供应商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技术、服务、商务等要求履约,应验收不合格。采购单位应及时根据采 购合同约定及有关法律规定,要求供应商采取补救措施或要求供应商承担违约责任。要求供应商采取补救措施的,应向供应商发出书面整改通知书,供应商整改结束后,及时通知采购单 位重新验收。重新验收仍不合格的,采购单位应依法要求供应商承担违约责任。履约验收过程有关合同履行问题、违约责任 认定和争 (略) 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6).项目验收过程中,供应商对项目总体验收意见及评价存在异议,拒不认可或拒不盖章的,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方式解决;合同未作约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 (略) 理。 7).对涉及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一体式计算机、工作站、通用服务器、操作系统、数据库等7类基础软硬件采购的,采购单位在履约验收环节应当确认CPU、操作系统、数据库符合安全可靠测评要求,必要时可委托依法取得检测、认证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认证。 (6)验收结果公告:除涉密情形外,采购单位应当在履约验收通过后3个工作日内在“长沙 (略) ”公开验收结果及验收意见。 (7)验收资料归档:项目验收完结后,采购单位应当将验收小组成员名单、验收过程资料、验收原始记录、验收结果等资料作为采购项目档案妥善保管,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违规销毁,验收资料保存期与采购项目采购档案保存期一致,为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15年。 (8)验收相关费用支付:对项目验收发生的检测(检验)费、劳务报酬等费用支出,政府采购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无约定的,由采购单位承担。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项目验收的,委托费用应当在委托协议中明确。验收小组成员中的专业技术人员(本单位以外)费用可参照《湖南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标准》或其他行业标准执行。采购单位工作人员不得获取劳务报酬。 (9)合同资金支付:项目验收合格应作为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的必要条件。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应当终止合同款项支付,并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追究供应商法律责任。涉及分期(次)/分项验收付款的项目,应具备符合合同约定的阶段性验收合格要求。 采购单位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诚信等因素,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交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出具的预付款保函或其他担保措施。 对于满足政府采购合同约定支付条件且验收合格的,采购人应当及时向供应商支付合同款项,原则上自货物、工程、服务验收通过并收到供应商提供的发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自达到约定的付款条件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鼓励采购单位完善内部流程,自收到发票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支付事宜。合同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采购单位应当按合同约定分期(次)/分项验收,验收合格的,按比例支付相应合同款项,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采购单位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单位放假、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迟延付款。采购单位和供应商对资金支付产生争议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解决,保证资金支付效率。 对有下列情形的,采购人不得支付合同款项,但合理比例的预付款除外: 1)政府采购项目未经验收; 2)政府采购项目验收不合格; 3)政府采购项目验收部分不合格,且影响整体功能; 4)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合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订立补充合同进行追加的部分。 (10)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供应商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11)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供应商原因造成的,由供应商承担检测费用。 (12)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供应商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6.##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一)#方的权力和义务 #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 (二)#方的权力和义务 (1)#方负责工程的全面组织、管理和施工,承担工程的质量、进度与施工安全等全部责任。 (2)#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等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及工程进度,并服从#方的监督管理。 (3)施工过程中,#方应确保文明施工且符合环境保护的相关要求,如造成环境破坏等情况的,由#方承担全部责任。 (4)#方应及时支付民工工资,否则#方有权扣除#方相应工程款用 作支付#方应付民工工资并追究#方的责任。 (5)#方负责工程周边关系的协调,杜绝发生各种纠纷;如果出现纠纷,#方应自 (略) 理,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6)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未移交#方前,#方应妥善保管工程现场,如有损坏,由#方负责赔偿。 (7)#方承包工程后不得进行转包和分包。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4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 (略) 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方不得 (略) 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采购人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万元并赔偿采购人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1)本合同有效期内,供应商出现连续两次项目未及时完成的或者累计发生三次以上项目未及时完成的; (2)本合同有效期内,供应商出现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或者累计发生三次以上项目项目验收不合格的; (3)项目实施过程中,因供应商原因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的; (4)供应商未及时支付民工工资,导致产生恶劣影响的。 (5)供应商将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方或者将本合同的项目全部或者转部分包给第三方的。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长 (略) 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无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方(公章): | (略) 政府招标采购人(#方) (略) | #方(公章): | (略) 政府招标供应商(#方) (略) | 地址: | (略) (略) 89号 | 地址: | (略) 长沙县春华镇武塘村中塘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