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利通区2023年度社会组织年检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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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利通区2023年度社会组织年检结果公告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略) 民政厅关于开展2023 (略) 社会组织年检年报工作的通知》《 (略) (略) 关于开展2023 (略) 社会组织年检年报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现将2023年度 (略) (略) 登记的社会组织年检合格的101家社会组织,未参加年检的24家社会组织,成立未满一年不用参加年检的8家社会组织、连续两年未参加年检依法撤销的19家社会组织公告如下。

一、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0条第三款、第31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23条、第25条第三款、《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10条的规定,现对未参加2023年度检查的24家社会组织予以警告、并限期整改。

整改要求:

1、上述社会组织务必于2024年11月30日之前到 (略) 领取《责令整改通知》,逾期未领取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视为送达;

2、整改期间,各相关单位原则上禁止开展一切活动;

3、整改结束后, (略) 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4、 (略) 组织审查验收,对审查验收不合格或拒不接受整改的社会组织,将依法撤销或注销登记。

二、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29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10条规定,已撤销的社会组织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原法人登记证书、印章一律作废,交由登记管理机关保管封存,不得继续以原组织名义在社会上开展各种业务活动,否则将视为非法社会组织并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请各社会组织及个人监督。

监督举报电话:0953-#

特此公告。

附件1:年检合格的101家社会组织

附件2:成立登记不满一年不参加年检的8家社会组织

附件3:未参加年检的24家社会组织

附件4:连续两年未参检年检依法撤销的19家社会组织

(略) (略) (略)

2024年11月14日

下载:附件一.wps

附件二.wps

附件三.wps

附件四.wps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略) 民政厅关于开展2023 (略) 社会组织年检年报工作的通知》《 (略) (略) 关于开展2023 (略) 社会组织年检年报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现将2023年度 (略) (略) 登记的社会组织年检合格的101家社会组织,未参加年检的24家社会组织,成立未满一年不用参加年检的8家社会组织、连续两年未参加年检依法撤销的19家社会组织公告如下。

一、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0条第三款、第31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23条、第25条第三款、《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10条的规定,现对未参加2023年度检查的24家社会组织予以警告、并限期整改。

整改要求:

1、上述社会组织务必于2024年11月30日之前到 (略) 领取《责令整改通知》,逾期未领取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视为送达;

2、整改期间,各相关单位原则上禁止开展一切活动;

3、整改结束后, (略) 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4、 (略) 组织审查验收,对审查验收不合格或拒不接受整改的社会组织,将依法撤销或注销登记。

二、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29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10条规定,已撤销的社会组织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原法人登记证书、印章一律作废,交由登记管理机关保管封存,不得继续以原组织名义在社会上开展各种业务活动,否则将视为非法社会组织并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请各社会组织及个人监督。

监督举报电话:0953-#

特此公告。

附件1:年检合格的101家社会组织

附件2:成立登记不满一年不参加年检的8家社会组织

附件3:未参加年检的24家社会组织

附件4:连续两年未参检年检依法撤销的19家社会组织

(略) (略) (略)

2024年11月14日

下载:附件一.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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