杏坛镇新联村固化宅基地小区一期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监理中标候选人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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杏坛镇新联村固化宅基地小区一期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监理中标候选人公示

广东省工程建设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

投资项目代码

2311-#-04-01-#

投资项目名称

杏坛镇新联村固化宅 (略) 一期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招标项目名称

杏坛镇新联村固化宅 (略) 一期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监理

标段(包)名称

杏坛镇新联村固化宅 (略) 一期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监理

公示名称

杏坛镇新联村固化宅基地小区一期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监理中标候选人公示

开标日期

2024年11月18日

评标情况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推荐广东 (略) 为中标候选人

第一中标候选人

广东 (略)

投标报价(根据需要可以填写总价、单价、下浮率、费率等)

#.76元

质量承诺

公平、独立、诚信、科学地开展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并应符合国家现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及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的规定。

工期(交货期)

930日历天

拟派项目负责人姓名

李迪军

资质资格(响应招标文件的相关证书名称及对应编号)

市政公用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 (略) 桥设计工程师:#/建筑工程管理高级工程师:#

业绩(响应招标文件的业绩)

本项目对拟派项目负责人无业绩资格要求。

资格能力条件

资格情况(响应招标文件的相关证书名称及对应编号)

(略) 政公用工程专业#级:E#

业绩情况(响应招标文件的业绩)

本项目对投标人无业绩资格要求。

异议受理部门

(略) (略) 杏坛镇公用设施建设管理中心

联系地址

(略) (略) 杏坛镇人民政府三楼

异议受理部门联系人

苏工、吴工

联系电话

0757-#,0757-#

招标投标监督部门

(略) (略) 政务服务和 (略)

联系电话

0757-#、#

联系地址

(略) (略) (略) 行政服务中心东座3楼交易执法科

公示开始时间

2024年11月20日

公示结束日期

2024年11月22日

法律法规规定和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1.本项目工程编号:A02-#-2024-0017-01

2.招标代理机构联系方式:梁工0757-#

3.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评标结果公示期间提出。对招标人答复不满意或招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做出答复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广东省工程建设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

投资项目代码

2311-#-04-01-#

投资项目名称

杏坛镇新联村固化宅 (略) 一期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招标项目名称

杏坛镇新联村固化宅 (略) 一期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监理

标段(包)名称

杏坛镇新联村固化宅 (略) 一期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监理

公示名称

杏坛镇新联村固化宅基地小区一期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监理中标候选人公示

开标日期

2024年11月18日

评标情况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推荐广东 (略) 为中标候选人

第一中标候选人

广东 (略)

投标报价(根据需要可以填写总价、单价、下浮率、费率等)

#.76元

质量承诺

公平、独立、诚信、科学地开展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并应符合国家现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及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的规定。

工期(交货期)

930日历天

拟派项目负责人姓名

李迪军

资质资格(响应招标文件的相关证书名称及对应编号)

市政公用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 (略) 桥设计工程师:#/建筑工程管理高级工程师:#

业绩(响应招标文件的业绩)

本项目对拟派项目负责人无业绩资格要求。

资格能力条件

资格情况(响应招标文件的相关证书名称及对应编号)

(略) 政公用工程专业#级:E#

业绩情况(响应招标文件的业绩)

本项目对投标人无业绩资格要求。

异议受理部门

(略) (略) 杏坛镇公用设施建设管理中心

联系地址

(略) (略) 杏坛镇人民政府三楼

异议受理部门联系人

苏工、吴工

联系电话

0757-#,0757-#

招标投标监督部门

(略) (略) 政务服务和 (略)

联系电话

0757-#、#

联系地址

(略) (略) (略) 行政服务中心东座3楼交易执法科

公示开始时间

2024年11月20日

公示结束日期

2024年11月22日

法律法规规定和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1.本项目工程编号:A02-#-2024-0017-01

2.招标代理机构联系方式:梁工0757-#

3.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评标结果公示期间提出。对招标人答复不满意或招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做出答复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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