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4年慰问部队物资采购的质疑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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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4年慰问部队物资采购的质疑答复


质疑答复书

一、质疑人情况及项目名称

质疑人:广西云初 (略)

地址:广西壮 (略) (略) (略) (略) 34号时代广场商住楼2-1706

法定代表人:苏丽香

联系人:覃婧

质疑项目名称:2024年慰问部队物资采购

质疑项目编号:#-#-CGZX

采购人: (略) 退役 (略)

采购代理机构: (略) 政府采购中心

二、质疑答复

我中心于2024年11月8日收到关于2024年慰问部队物资采购项目(项目编号:#-#-CGZX)的《质疑函》,将《质疑函》转达采购人,要求相关供应商提供说明材料,并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根据采购人、原评标委员会答复意见,综合现有材料,现对《质疑函》中所提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中标人投标产品产地不真实,但未依法在评标结束前作出澄清或说明。

答:根据中标供应商回函说明,其开标一览表第5项“运动鞋2”的产地“泉水”系笔误,实际应为“泉州”,并书面承诺所提供特步运动跑鞋均为特步原厂生产产品,同时供货时向采购人提供原厂正品行货供货证明。此情形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

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评标委员会认为“泉水”作为地名不属于上述应当要求投标人给与澄清的范围,未要求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并未违反有关规定。

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质疑事项2:中标人投标产品与招标文件要求不符,该行为应依法认定为其未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还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弄虚作假、以次充好。

答: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 本项目招标文件采购需求“酸奶”并非技术标准,本次采购“酸奶”的技术参数及配备要求是“礼盒箱装 净含量:200g*24盒”,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投标产品实质响应了招标要求,作出了通过符合性审查的决定。

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质疑事项3:中标产品没有响应招标要求,没有规格型号。

答:评标委员会经查阅中标供 (略) (略) 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中《商务技术响应文件》第314页《2.2技术响应表》中已载明第18项“大米”10KG/袋、第21项“牛奶”250*12、第22项“酸奶”200g*24盒的具体应标情况,所提供产品的规格型号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认为中标人的投标产品实质响应了招标要求,作出了通过符合性审查的决定。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中标公告期限以及评审专家名单。本项目中标结果公告公布了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等,符合上述条款规定。

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质疑事项4:评标程序违法、评标结果不公正。

答:经查阅评标现场录音录像、评审系统评委操作日志等开评标有关资料,未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审过程中存在违反评审工作纪律或未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情形,未发现存在影响评标结果公平公正的情形。

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规定,上述质疑内容不属于可以重新评审的情形,且按规定应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标过程不予公开。

综上所述,质疑事项1、2、3、4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如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 (略) (略) 投诉。感谢质疑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略) 政府采购中心

2024年11月19日


质疑答复书

一、质疑人情况及项目名称

质疑人:广西云初 (略)

地址:广西壮 (略) (略) (略) (略) 34号时代广场商住楼2-1706

法定代表人:苏丽香

联系人:覃婧

质疑项目名称:2024年慰问部队物资采购

质疑项目编号:#-#-CGZX

采购人: (略) 退役 (略)

采购代理机构: (略) 政府采购中心

二、质疑答复

我中心于2024年11月8日收到关于2024年慰问部队物资采购项目(项目编号:#-#-CGZX)的《质疑函》,将《质疑函》转达采购人,要求相关供应商提供说明材料,并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根据采购人、原评标委员会答复意见,综合现有材料,现对《质疑函》中所提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中标人投标产品产地不真实,但未依法在评标结束前作出澄清或说明。

答:根据中标供应商回函说明,其开标一览表第5项“运动鞋2”的产地“泉水”系笔误,实际应为“泉州”,并书面承诺所提供特步运动跑鞋均为特步原厂生产产品,同时供货时向采购人提供原厂正品行货供货证明。此情形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

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评标委员会认为“泉水”作为地名不属于上述应当要求投标人给与澄清的范围,未要求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并未违反有关规定。

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质疑事项2:中标人投标产品与招标文件要求不符,该行为应依法认定为其未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还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弄虚作假、以次充好。

答: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 本项目招标文件采购需求“酸奶”并非技术标准,本次采购“酸奶”的技术参数及配备要求是“礼盒箱装 净含量:200g*24盒”,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投标产品实质响应了招标要求,作出了通过符合性审查的决定。

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质疑事项3:中标产品没有响应招标要求,没有规格型号。

答:评标委员会经查阅中标供 (略) (略) 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中《商务技术响应文件》第314页《2.2技术响应表》中已载明第18项“大米”10KG/袋、第21项“牛奶”250*12、第22项“酸奶”200g*24盒的具体应标情况,所提供产品的规格型号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认为中标人的投标产品实质响应了招标要求,作出了通过符合性审查的决定。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中标公告期限以及评审专家名单。本项目中标结果公告公布了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等,符合上述条款规定。

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质疑事项4:评标程序违法、评标结果不公正。

答:经查阅评标现场录音录像、评审系统评委操作日志等开评标有关资料,未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审过程中存在违反评审工作纪律或未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情形,未发现存在影响评标结果公平公正的情形。

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规定,上述质疑内容不属于可以重新评审的情形,且按规定应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标过程不予公开。

综上所述,质疑事项1、2、3、4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如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 (略) (略) 投诉。感谢质疑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略) 政府采购中心

2024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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