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市执行省际联盟冠脉血管内超声诊断导管、输注泵、弹簧圈类医用耗材集采结果有关工作的通知
·关于本市执行省际联盟冠脉血管内超声诊断导管、输注泵、弹簧圈类医用耗材集采结果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按照《关于开展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指导意见》(国医保办〔2021〕31号)及《 (略) 做好省级联盟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与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沪医保价采〔2024〕14 号)要求, (略) 执行省际联盟冠脉血管内超声诊断导管、输注泵、弹簧圈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结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本次集采相关产品信息于2024年11月13日 (略) 站(http://**)登录招采子系统(医院业务登录)(以下简称“系统”)进入“医药管理-公告管理-公告信息查询”发布,2024年11月29日生效执行。请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自行下载,做好信息维护工作,并提前完成已使用冠脉血管内超声诊断导管、输注泵、弹簧圈类产品的议价采购及发票验收。
2.自本次集采结果执行日起,冠脉血管内超声诊断导管、输注泵类医用耗材采购周期为3年,弹簧圈类医用耗材采购周期为1年, (略) 站发布的《关于开展国家组织带量采购及省际联盟带量采购中选产品三方协议签订工作的工作提示》要求,每年签订采购协议。采购使用量应不低于中选产品的协议采购量,协议量完成后,鼓励医疗机构继续优先使用中选产品。
3.医疗机构应按中选价采购中选产品,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二次议价”。若在采购周期内提前完成当年协议采购量的,超过部分仍按中选价进行采购,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4.医疗机构根据临床需求,在优先采购中选产品的前提下可继续采购使用质量和疗效有保证的非中选产品。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非中选产品及非集采范围产品, (略) 现 (略) 相关规定执行。
5.医疗机构在本次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结果执行三个月后可通过系统查询模块对中选产品采购情况进行查询。 (略) 药事所将对进度执行情况不理想的医疗机构进行提示或约谈。
6.医疗机构应通过系统进行采购,并及时验收确认产品发票、向终端供货企业支付货款,回款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使用耗材之日起的次月底。系统将依据已验收确认的发票信息统计中选产品采购情况。
7.本通知其他未尽事宜请遵照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相关文件,以及签订的购销协议规定执行。医疗机构在采购和使用集中带量采购产品的过程中若发现问 (略) 药事所反馈。
本通知自2024年11月29日起生效执行。
(略) 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
2024年11月19日
各相关单位:< :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按照《关于开展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指导意见》(国医保办〔2021〕31号)及《 (略) 做好省级联盟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与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沪医保价采〔2024〕14 号)要求, (略) 执行省际联盟冠脉血管内超声诊断导管、输注泵、弹簧圈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结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本次集采相关产品信息于2024年11月13日 (略) 站(http://**)登录招采子系统(医院业务登录)(以下简称“系统”)进入“医药管理-公告管理-公告信息查询”发布,2024年11月29日生效执行。请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自行下载,做好信息维护工作,并提前完成已使用冠脉血管内超声诊断导管、输注泵、弹簧圈类产品的议价采购及发票验收。
2.自本次集采结果执行日起,冠脉血管内超声诊断导管、输注泵类医用耗材采购周期为3年,弹簧圈类医用耗材采购周期为1年, (略) 站发布的《关于开展国家组织带量采购及省际联盟带量采购中选产品三方协议签订工作的工作提示》要求,每年签订采购协议。采购使用量应不低于中选产品的协议采购量,协议量完成后,鼓励医疗机构继续优先使用中选产品。
3.医疗机构应按中选价采购中选产品,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二次议价”。若在采购周期内提前完成当年协议采购量的,超过部分仍按中选价进行采购,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4.医疗机构根据临床需求,在优先采购中选产品的前提下可继续采购使用质量和疗效有保证的非中选产品。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非中选产品及非集采范围产品, (略) 现 (略) 相关规定执行。
5.医疗机构在本次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结果执行三个月后可通过系统查询模块对中选产品采购情况进行查询。 (略) 药事所将对进度执行情况不理想的医疗机构进行提示或约谈。
6.医疗机构应通过系统进行采购,并及时验收确认产品发票、向终端供货企业支付货款,回款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使用耗材之日起的次月底。系统将依据已验收确认的发票信息统计中选产品采购情况。
7.本通知其他未尽事宜请遵照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相关文件,以及签订的购销协议规定执行。医疗机构在采购和使用集中带量采购产品的过程中若发现问 (略) 药事所反馈。
本通知自2024年11月29日起生效执行。
(略) 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
2024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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