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绵阳科技城连接器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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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绵阳科技城连接器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补充协议

关于《中国(绵阳)科技城连接器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补充协议

的公示

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183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等文件精神,为加快推进项目建设,现就中国(绵阳)科技城连接器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提高进度款一事予以补充调整,补充内容如下:

“一、将原合同专用合同条款14.3.2.1关于付款周期约定的第②、③点调整为:第②点,承包人按月向发包人提供专用条款 14.3.1约定的工程进度款申请资料,发包人在收到后14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发包人审核完成后每季度由承包人提交符合发包人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符合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14个工作日内,向承包人支付,支付比例为按每季度经建设单位审定后产值的 90%(扣除农民工工资安全文明施工费、暂列金)进行支付。第③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承包人将竣工结算资料报送至发包人后30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至已完工程量90%的工程款(不含已确认的变更签证等) ”。

二、本补充协议与原合同具备同等法律效力,调整部分自协议签订后按本补充协议执行,未涉及的内容按主合同约定执行。

三、*方因本合同约定内容在后期接受审计时,*方接到*方通 知后应无条件配合审计工作。若*方不配合审计工作,*方有权将*方列入*方限制合作名单,且*方不承担限制合作名单的任何责任。”

公示期限:5个工作日。

如对上述公示内容有异议,请于公示期间内向公示人或者监督部门投诉。

公示人:四川中科经永 (略)

电 话:*

四川中科经永 (略)

2024年11月20日

关于《中国(绵阳)科技城连接器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补充协议

的公示

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183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等文件精神,为加快推进项目建设,现就中国(绵阳)科技城连接器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提高进度款一事予以补充调整,补充内容如下:

“一、将原合同专用合同条款14.3.2.1关于付款周期约定的第②、③点调整为:第②点,承包人按月向发包人提供专用条款 14.3.1约定的工程进度款申请资料,发包人在收到后14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发包人审核完成后每季度由承包人提交符合发包人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符合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14个工作日内,向承包人支付,支付比例为按每季度经建设单位审定后产值的 90%(扣除农民工工资安全文明施工费、暂列金)进行支付。第③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承包人将竣工结算资料报送至发包人后30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至已完工程量90%的工程款(不含已确认的变更签证等) ”。

二、本补充协议与原合同具备同等法律效力,调整部分自协议签订后按本补充协议执行,未涉及的内容按主合同约定执行。

三、*方因本合同约定内容在后期接受审计时,*方接到*方通 知后应无条件配合审计工作。若*方不配合审计工作,*方有权将*方列入*方限制合作名单,且*方不承担限制合作名单的任何责任。”

公示期限:5个工作日。

如对上述公示内容有异议,请于公示期间内向公示人或者监督部门投诉。

公示人:四川中科经永 (略)

电 话:*

四川中科经永 (略)

2024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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