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内业测试化验质量控制服务履约验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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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内业测试化验质量控制服务履约验收公告

辽宁省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内业测试化验质量控制服务 验收结果公告

公告日期: 2024年11月24日

一、合同编号: *-*-002-01

二、合同名称: 辽宁省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内业测试化验质量控制服务

三、项目编号: *-*         

四、项目名称: 辽宁省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内业测试化验质量控制服务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方): 辽宁省农业发展服务中心

地 址: (略) (略) 辽河街60号 

联系方式: * 

供应商(*方): 中国 (略) 沈阳地质调查中心 

地 址: (略) (略) 黄河北大街280号

联系方式: *

六、合同主要信息

履约内容: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个表层 (略) 约376个剖面样品进行质量控制。

履约要求: 1.制定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土壤样品制备流转、测试化验、数据审核质量控制实施方案,方案应包括:具体实施细则和实施计划,且符合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相关技术规程规范。 2.完成省级质量控制服务内容主要包括:组织熟悉土壤物理与化学制备检测相关知识的专家组成的检查组,采取远程实时监控、现场检查结合的方式,开展样品制备、保存与流转、检测的质量监督检查;通过数据审查模型对入库数据进行单点、单指标异常值审查,对批量数据合理性进行审查,确保数据完整性和准确性;样品制备、保存、流转等监督检查数量应分别 (略) 域总样量的5%,检查工作覆盖制样、保存和流转工作周期;测试化验质量监督检验通过密码平行样、标准样、留样抽验、飞行检查等方式开展,对全部检测批次样品插入标准样和密码平行样,其中每50个样品至少含1个标准样和1个密码平行样并流转至承担检测任务实验室。对检测实验室进行抽检,检测样品 (略) 域检测样品的5‰。 3.供方按照国家要求配合需方做好内业测试化验质量控制等相关工作,随时接受和配合国家质控实验室检查等相关工作。 4.供应商签订合同后不再承接其他辽宁省内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项目检测任务,且不得转分发包。

履约期限: 2024年12月30日前完成(最终以双方实际签订合同为准, (略) 实际完成样品数量及时间确定)

履约地点: 采购人指定地点

七、验收日期: 2024年11月22日      

八、验收组成员(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
蒋卫东、魏忠平、臧春明、裴久渤、明亮 

九、验收意见: 验收通过        

十、其他补充事宜:
 

辽宁省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内业测试化验质量控制服务 验收结果公告

公告日期: 2024年11月24日

一、合同编号: *-*-002-01

二、合同名称: 辽宁省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内业测试化验质量控制服务

三、项目编号: *-*         

四、项目名称: 辽宁省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内业测试化验质量控制服务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方): 辽宁省农业发展服务中心

地 址: (略) (略) 辽河街60号 

联系方式: * 

供应商(*方): 中国 (略) 沈阳地质调查中心 

地 址: (略) (略) 黄河北大街280号

联系方式: *

六、合同主要信息

履约内容: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个表层 (略) 约376个剖面样品进行质量控制。

履约要求: 1.制定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土壤样品制备流转、测试化验、数据审核质量控制实施方案,方案应包括:具体实施细则和实施计划,且符合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相关技术规程规范。 2.完成省级质量控制服务内容主要包括:组织熟悉土壤物理与化学制备检测相关知识的专家组成的检查组,采取远程实时监控、现场检查结合的方式,开展样品制备、保存与流转、检测的质量监督检查;通过数据审查模型对入库数据进行单点、单指标异常值审查,对批量数据合理性进行审查,确保数据完整性和准确性;样品制备、保存、流转等监督检查数量应分别 (略) 域总样量的5%,检查工作覆盖制样、保存和流转工作周期;测试化验质量监督检验通过密码平行样、标准样、留样抽验、飞行检查等方式开展,对全部检测批次样品插入标准样和密码平行样,其中每50个样品至少含1个标准样和1个密码平行样并流转至承担检测任务实验室。对检测实验室进行抽检,检测样品 (略) 域检测样品的5‰。 3.供方按照国家要求配合需方做好内业测试化验质量控制等相关工作,随时接受和配合国家质控实验室检查等相关工作。 4.供应商签订合同后不再承接其他辽宁省内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项目检测任务,且不得转分发包。

履约期限: 2024年12月30日前完成(最终以双方实际签订合同为准, (略) 实际完成样品数量及时间确定)

履约地点: 采购人指定地点

七、验收日期: 2024年11月22日      

八、验收组成员(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
蒋卫东、魏忠平、臧春明、裴久渤、明亮 

九、验收意见: 验收通过        

十、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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