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体外诊断试剂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体外诊断试剂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 (略) ,省医保服务中心,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各有关医疗机构,相关企业:
根据《肝功生化类检测试剂省际联盟带量采购文件(JX-#)》《肾功和心肌酶生化类检测试剂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文件(JX-#)》《2023年体外诊断试剂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文件(IVDLM—2023—01)》有关规定,为做好中选结果在我省落地执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采购主体。省内已填报相关耗材需求量的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下同)和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
(二)品种范围。详见肝功生化类体外诊断试剂、肾功和心肌酶生化类体外诊断试剂、安徽2023年体外诊断试剂中选结果清单(附件1、2、3)。
(三)协议采购量。协议采购量为我省医疗机构与中选产品生产企业签订的协议采购量(附件4、5、6)。
二、采购周期
上述品种范围的集中带量采购项目的采购周期为2年,采购周期届满后可根据牵头省份执行情况适当延长。首年采购周期自2024年12月10日至2025年12月9日。在采购周期内,每年签订采购协议。续签采购协议时,由医疗机构参考上年度临床实际使用情况、企业供应情况等因素, (略) 填报协议采购量,原则上各中选产品协议采购量不少于首年协议采购量。
三、挂网要求
(略) 应及时按照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办公室推送的中选产品清单,将符合医保编码规则的中选产品统一按中选价 (略) ,对于清单中无国家体外诊断试剂编码的产品,生产企业应及时向 (略) 申请体外诊断试剂编码,获得编码后进入海南省药品耗材招采子系统,按要求做好中选产品的对码和数据更新等信息维护工作。
挂网时使用国家最新体外诊断试剂编码,做好与省药品耗材招采子系统数据对接,按时上传相关耗材采购交易情况数据。及时组织采购主体、中选品种生产企业、中选品种生产企业确定的配送企业按中选价格签订带量购销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确保医疗机构在采购周期内按中选价格采购中选品种。
四、主要任务
(一)做好执行前准备工作。中选企业自主选择中选产品配送企业开展配送,通过招采管理子系统建立配送关系。医疗机构、生产企业及其选定的配送企业应按要求签订三方协议。医疗机构提前做好库存清理、中选产品采购配备等工作,确保自执行之日起,患者可在医疗机构按中选价格购买使用中选产品。
(二)优先使用中选产品。医疗机构要畅通 (略) 渠道,协议期内优先使用带量采购中选产品, (略) 、库存等环节向中选企业收取附加费用,确保完成协议采购量;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中选企业仍需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三)加强医保政策协同。中选产品以中选价格为基准确定医保支付标准,纳入医保基金与供货企业直接结算范围,按照我省现行规定执行。
(四)加强使用监测。医疗机构在完成采购协议量的基础上,结合临床使用实际情况, (略) 适量采购质优价宜的同类非中选体外诊断试剂产品,但非中选产品采购量不得高于中选产品。各 (略) 应按照“每月监测、年度考核”的要求,对医疗机构执行协认采购量进度和回款情况开展监测。
五、有关要求
生产企业要全面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应急储备、库存和产能报告制度,严格质量管理,保证出厂的产品符合质量要求,保障中选品种质量和供应,确保按时保质保量供货。 (略) 应加强对中选品种生产、流通、使用全链条质量监管,对未能良好履约和因商业贿赂等违法行 (略) 罚的企业,根据我省信用评价有关要求予以相应惩戒。
各 (略) 应加强组织领导, (略) 内医疗机构按时完成协议签订等工作,做好中选结果执行进度、货款回款等监测工作,并密切关注中选企业履约情况,包括产品供应、配送、专用工具以及伴随服务提供等,及时研究解决存在问题,重点关注医疗机构是否存在线下采购、大量使用非中选产品等行为。要做好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加强对医疗机构和相关医护人员的政策解读,确保集采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本通知自2024年12月10日起执行,采购周期到期后未接续品种继续按本通知执行。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应督促指导医疗机构、生产企业及其选定的配送企业及时通过招采管理子系统签订三方协议。
附件:1.肝功体外诊断试剂省际联盟集采中选结果
2.肾功和心肌酶体外诊断试剂省际联盟集采中选结果
3.安徽2023年体外诊断试剂省际联盟集采中选结果
4.海南省医疗机构肝功分量数据
5.海南省医疗机构肾功和心肌酶分量数据
6.海南省医疗机构2023年安徽体外试剂分量数据
海南省 (略)
2024年11月26日
各市、县、自治县 (略) ,省医保服务中心,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各有关医疗机构,相关企业:
根据《肝功生化类检测试剂省际联盟带量采购文件(JX-#)》《肾功和心肌酶生化类检测试剂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文件(JX-#)》《2023年体外诊断试剂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文件(IVDLM—2023—01)》有关规定,为做好中选结果在我省落地执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采购主体。省内已填报相关耗材需求量的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下同)和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
(二)品种范围。详见肝功生化类体外诊断试剂、肾功和心肌酶生化类体外诊断试剂、安徽2023年体外诊断试剂中选结果清单(附件1、2、3)。
(三)协议采购量。协议采购量为我省医疗机构与中选产品生产企业签订的协议采购量(附件4、5、6)。
二、采购周期
上述品种范围的集中带量采购项目的采购周期为2年,采购周期届满后可根据牵头省份执行情况适当延长。首年采购周期自2024年12月10日至2025年12月9日。在采购周期内,每年签订采购协议。续签采购协议时,由医疗机构参考上年度临床实际使用情况、企业供应情况等因素, (略) 填报协议采购量,原则上各中选产品协议采购量不少于首年协议采购量。
三、挂网要求
(略) 应及时按照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办公室推送的中选产品清单,将符合医保编码规则的中选产品统一按中选价 (略) ,对于清单中无国家体外诊断试剂编码的产品,生产企业应及时向 (略) 申请体外诊断试剂编码,获得编码后进入海南省药品耗材招采子系统,按要求做好中选产品的对码和数据更新等信息维护工作。
挂网时使用国家最新体外诊断试剂编码,做好与省药品耗材招采子系统数据对接,按时上传相关耗材采购交易情况数据。及时组织采购主体、中选品种生产企业、中选品种生产企业确定的配送企业按中选价格签订带量购销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确保医疗机构在采购周期内按中选价格采购中选品种。
四、主要任务
(一)做好执行前准备工作。中选企业自主选择中选产品配送企业开展配送,通过招采管理子系统建立配送关系。医疗机构、生产企业及其选定的配送企业应按要求签订三方协议。医疗机构提前做好库存清理、中选产品采购配备等工作,确保自执行之日起,患者可在医疗机构按中选价格购买使用中选产品。
(二)优先使用中选产品。医疗机构要畅通 (略) 渠道,协议期内优先使用带量采购中选产品, (略) 、库存等环节向中选企业收取附加费用,确保完成协议采购量;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中选企业仍需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三)加强医保政策协同。中选产品以中选价格为基准确定医保支付标准,纳入医保基金与供货企业直接结算范围,按照我省现行规定执行。
(四)加强使用监测。医疗机构在完成采购协议量的基础上,结合临床使用实际情况, (略) 适量采购质优价宜的同类非中选体外诊断试剂产品,但非中选产品采购量不得高于中选产品。各 (略) 应按照“每月监测、年度考核”的要求,对医疗机构执行协认采购量进度和回款情况开展监测。
五、有关要求
生产企业要全面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应急储备、库存和产能报告制度,严格质量管理,保证出厂的产品符合质量要求,保障中选品种质量和供应,确保按时保质保量供货。 (略) 应加强对中选品种生产、流通、使用全链条质量监管,对未能良好履约和因商业贿赂等违法行 (略) 罚的企业,根据我省信用评价有关要求予以相应惩戒。
各 (略) 应加强组织领导, (略) 内医疗机构按时完成协议签订等工作,做好中选结果执行进度、货款回款等监测工作,并密切关注中选企业履约情况,包括产品供应、配送、专用工具以及伴随服务提供等,及时研究解决存在问题,重点关注医疗机构是否存在线下采购、大量使用非中选产品等行为。要做好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加强对医疗机构和相关医护人员的政策解读,确保集采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本通知自2024年12月10日起执行,采购周期到期后未接续品种继续按本通知执行。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应督促指导医疗机构、生产企业及其选定的配送企业及时通过招采管理子系统签订三方协议。
附件:1.肝功体外诊断试剂省际联盟集采中选结果
2.肾功和心肌酶体外诊断试剂省际联盟集采中选结果
3.安徽2023年体外诊断试剂省际联盟集采中选结果
4.海南省医疗机构肝功分量数据
5.海南省医疗机构肾功和心肌酶分量数据
6.海南省医疗机构2023年安徽体外试剂分量数据
海南省 (略)
2024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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