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结果公告雨财〔2024〕处字第13号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雨财〔2024〕处字第13号
投诉人:成都 (略)
住所地: (略) (略) (略) 131号附59号
被投诉人1:四川凯 (略)
住所地: (略) (略) 雅州大道蜀天瑞光广场1幢15楼4号
被投诉人2: (略) (略) 住房和 (略)
住所地: (略) (略) 雅州大道3 (略) 政府大楼二楼
相关供应商:四川 (略)
住所地: (略) (略) 灌口镇解放村岷山馨苑1栋2层7号
成都 (略) (略) (略) 住房和 (略) 、四川凯 (略) (略) 白蚁防治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2)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4年10月16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10月17日收到并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在职证明与服务质量无关,且涉及从业人员规模,不得作为评审因素。
投诉人称:本项目采购文件载明“1.项目负责人(1人):供应商拟投入本项目项目负责人具有白蚁防治类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得3分。(提供人员证书复印件及在职证明材料复印件。)2.项目团队成员(除项目负责人外):供应商拟投入本项目团队成员具有国家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白蚁防治人员专业技能证书(职业证书或从业证书或岗位证书),每提供1人得3分,最多得9分。(提供人员证书复印件及在职证明材料复印件)”。评审因素应当与货物、服务的质量有关。在本项目中,服务人员的专业水平、从业经验与服务质量密切相关,但响应时的在职状况与履约时的服务质量完全无关,即便是响应时的在职人员到实际履约时也有离职的可能性。因此,采购文件可以要求提供专业证书、经验证明等证明材料,但不得要求提供在职证明材料。若考虑到人员挂靠、流动等不利因素影响团队稳定性,可以在采购文件中要求供应商作出相关实质性承诺,确保响应时的服务人员履约时实际到岗工作。评审因素不得涉及从业人员规模条件。供应商响应时提供的服务人员,既可以是现有从业人员,也可以是拟投入人员。在职证明是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证明,直接反映单位与人员之间的从业关系,采购文件将在职证明作为评审因素,就是将服务人员变相限定为从业人员,实质是对从业人员最低数量作出变相限制。采购文件只要要求供应商提供在职证明,供应商就要在评审前与拟投入人员建立从业关系,实际上就是对响应时的从业人员作出了变相规定。在职证明与从业人员具有内在联系和对应关系,要求提供在职证明与要求提供从业人员并 (略) 别。本项目评审标准规定的人员分值为12分,涉及的在职证明至少为4个,对应的从业人员至少为4人。采购文件要求提供在职证明才能得分,等于变相要求供应商响应时从业人员不少于4人,构成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综上所述,在职证明与服务质量无关,且涉及从业人员规模,不得作为评审因素。
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答复称:截至2024年10月23日,本项目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成都 (略) 于2024年9月29日获取磋商文件。
本项目 (略) 建设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 (略) 房屋提供白蚁防治服务,白蚁防治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需要专业人员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白蚁防治相关证书经由白蚁防治行政主管部门全国白蚁防治中心颁发,是从事白蚁防治工作的专业人员须持有的证书,可以体现专业能力、白蚁防治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持有白蚁防治类职称证书的人员,具备系统的白蚁防治知识和技能,能够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白蚁的侵害,提高防治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保障建筑安全和居民健康,通过科学的防治方法和手段减少化学药剂的使用量,降低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有效保障白蚁防治工作的成效、质量。本项目为服务类项目,需要编制白蚁防治服务方案、调查蚁情、提供白蚁防治咨询服务、白蚁防治施工、所有资料归档等内容,项目负责人和团队成员应配备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为白蚁防治提供专业服务。在职证明仅用于证明服务人员的在职状态,有助于展现团队的稳定性和可靠性,项目服务人员稳定,能够为项目提供持续、可靠的服务,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最终达到白蚁防治效果。“在职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社保、医保、人社部门或者用人单位所出具的其他证明材料等,采购文件中并未限制“在职证明材料”的具体形式和内容。白蚁防治服务面积较广,白蚁预防包治期限为15年,项目负责人1人为项目前期与采购人沟通对接,实施过程中对本项目中本单位服务人员进行沟通、协调、组织、管理等作用,带领团队有效实施完成本项目。白蚁防治施药的特殊性需要至少2人配合才能完成,根据白蚁防治服务要求进行操作,结合自己专业知识按采购人要求的范围进行作业,资料信息员1人,负责本项目的资料收集、整理、记录、保管工作。投标供应商可以结合自身情况及采购需求拟派相关技术人员从事白蚁服务。“综合实力”评分要求不属于将从业人员数量作为评审因素。根据 (略) 《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从业人员指报告期最后一日在本单位工作,并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人员数。本项目未限定在职证明的形式和内容,不属于对供应商整体规模的限制和要求。本项目从履约能力、履约质量考虑设置评审因素,不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相关供应商答复称:截至2024年10月21日,本项目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白蚁防治是专业性强的工作,需要专业人员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熟练的专业技能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本项目评审因素要求提供团队服务人员的在职证明材料,没有明确指定具体的证明形式,供应商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提供合适的在职证明材料。在职证明材料有助于展现投标供应商的团队稳定性,也体现可靠性。
磋商小组称:在本单位工作可理解为在职,没有限制在职证明材料的具体形式和内容,合同、工作证明、单位打卡记录等都可作为相关材料。磋商文件并没有将从业人员数量作为评审因素,没有对供应商整体规模做任何限制,只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尚未开始工作的人员、承诺在职的人员符合磋商文件在职的要求,将在职证明作为评审因素是确保质量服务能力。
相关证据及调查情况:
投诉人提供了如下证据材料:投诉书。
被投诉人1提供了如下证据材料:《关于< (略) 白蚁防治服务采购项目>相关问题的情况说明》《关于< (略) 白蚁防治服务采购项目>相关问题的补充说明》。
被投诉人2提供了如下证据材料:《关于< (略) 白蚁防治服务采购项目>相关问题的情况说明》《关于< (略) 白蚁防治服务采购项目>相关问题的补充说明》。
相关供应商提供了如下证据材料:《关于 (略) 白蚁防治服务采购项目投诉事项的书面说明》。
本机关依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调取了如下证据:1.采购公告、磋商文件、评审资料、结果公告。2.磋商小组调查询问笔录。
本机关综合上述证据,查明如下事实:
一、采购项目进展情况
2024年9月20日,四川凯 (略) 在四川 (略) 发布本项目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公布获取采购文件时间为2024年9月23日至2024年9月29日。
2024年9月29日,成都 (略) 依法获取磋商文件。
2024年10月9日,四川凯 (略) 组织本项目磋商、评审。经评审,四川 (略) 、成都尚卫 (略) 、四川康益 (略) 分别被推荐为本项目第一、第二、第三成交候选人。
2024年10月10日,四川凯 (略) 在四川 (略) 发布本项目结果公告,公布四川 (略) 为本项目成交供应商。
截至2024年10月23日,本项目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二、质疑投诉情况
2024年10月10日,成都 (略) (略) (略) 住房和 (略) 、四川凯 (略) 提起质疑。质疑事项为:在职证明与服务质量无关,且涉及从业人员规模,不得作为评审因素。投诉事项在质疑事项范围内。
2024年10月14日, (略) (略) 住房和 (略) 、四川凯 (略) 作出质疑答复,认为质疑事项不成立。
三、投诉事项调查情况
本项目磋商文件规定:“第三章 技术、服务及其他要求(注:本章的技术、服务及其他要求中,带‘★’的要求为实质性要求。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项目实际要求合理设定,并在第五章符合性审查中明确响应要求。) 3.1.采购内容……标的名称 (略) 白蚁防治服务采购项目……3.2.技术要求……技术参数与性能指标 一、工作内容(1)承接建设单位的白蚁防治服务,协 (略) (略) 与建设单位签订《城市房屋白蚁预防公共服务协议》;(2)编制白蚁防治、勘察、预算、服务方案;(3)调查蚁情,提供白蚁防治咨询服务;(4)白蚁防治施工,所有资料归档;(5)白蚁复访、复查等相关工作……”
“第五章 磋商办法……5.4.评审方法、细则及标准……5.4.2.评审细则及标准……评审因素 综合实力……评审标准 1.项目负责人(1人):供应商拟投入本项目项目负责人具有白蚁防治类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得3分。(提供人员证书复印件及在职证明材料复印件。)2.项目团队成员(除项目负责人外):供应商拟投入本项目团队成员具有国家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白蚁防治人员专业技能证书(职业证书或从业证书或岗位证书),每提供1人得3分,最多得9分。(提供人员证书复印件及在职证明材料复印件。)……”
本机关认为: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五条规定,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从业人员等规模条件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七条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
本项目需供应商提供白蚁防治服务,对白蚁防治的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均有要求,采购人基于采购需求,对人员提出相关职称及技能证书要求,并无不妥。另投诉人也自认本项目服务人员的专业水平、从业经验与服务质量密切相关。磋商文件未就在职证明的形式和内容作出明确限制,要求供应商提供人员证书复印件及在职证明材料复印件,可以直接反映供应商用于响应本项目人员配置的基本情况,保障团队的稳定性和可靠性,并及时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履约,与供应商所提供服务的质量相关,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并非对供应商整体规模的限制和要求。因此,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磋商文件“综合实力”评审因素属于以从业人员等规模条件作为供应商的评审因素。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
鉴于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果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 (略)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汉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略) (略)
2024年11月26日
投诉人:成都 (略)
住所地: (略) (略) (略) 131号附59号
被投诉人1:四川凯 (略)
住所地: (略) (略) 雅州大道蜀天瑞光广场1幢15楼4号
被投诉人2: (略) (略) 住房和 (略)
住所地: (略) (略) 雅州大道3 (略) 政府大楼二楼
相关供应商:四川 (略)
住所地: (略) (略) 灌口镇解放村岷山馨苑1栋2层7号
成都 (略) (略) (略) 住房和 (略) 、四川凯 (略) (略) 白蚁防治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2)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4年10月16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10月17日收到并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在职证明与服务质量无关,且涉及从业人员规模,不得作为评审因素。
投诉人称:本项目采购文件载明“1.项目负责人(1人):供应商拟投入本项目项目负责人具有白蚁防治类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得3分。(提供人员证书复印件及在职证明材料复印件。)2.项目团队成员(除项目负责人外):供应商拟投入本项目团队成员具有国家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白蚁防治人员专业技能证书(职业证书或从业证书或岗位证书),每提供1人得3分,最多得9分。(提供人员证书复印件及在职证明材料复印件)”。评审因素应当与货物、服务的质量有关。在本项目中,服务人员的专业水平、从业经验与服务质量密切相关,但响应时的在职状况与履约时的服务质量完全无关,即便是响应时的在职人员到实际履约时也有离职的可能性。因此,采购文件可以要求提供专业证书、经验证明等证明材料,但不得要求提供在职证明材料。若考虑到人员挂靠、流动等不利因素影响团队稳定性,可以在采购文件中要求供应商作出相关实质性承诺,确保响应时的服务人员履约时实际到岗工作。评审因素不得涉及从业人员规模条件。供应商响应时提供的服务人员,既可以是现有从业人员,也可以是拟投入人员。在职证明是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证明,直接反映单位与人员之间的从业关系,采购文件将在职证明作为评审因素,就是将服务人员变相限定为从业人员,实质是对从业人员最低数量作出变相限制。采购文件只要要求供应商提供在职证明,供应商就要在评审前与拟投入人员建立从业关系,实际上就是对响应时的从业人员作出了变相规定。在职证明与从业人员具有内在联系和对应关系,要求提供在职证明与要求提供从业人员并 (略) 别。本项目评审标准规定的人员分值为12分,涉及的在职证明至少为4个,对应的从业人员至少为4人。采购文件要求提供在职证明才能得分,等于变相要求供应商响应时从业人员不少于4人,构成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综上所述,在职证明与服务质量无关,且涉及从业人员规模,不得作为评审因素。
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答复称:截至2024年10月23日,本项目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成都 (略) 于2024年9月29日获取磋商文件。
本项目 (略) 建设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 (略) 房屋提供白蚁防治服务,白蚁防治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需要专业人员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白蚁防治相关证书经由白蚁防治行政主管部门全国白蚁防治中心颁发,是从事白蚁防治工作的专业人员须持有的证书,可以体现专业能力、白蚁防治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持有白蚁防治类职称证书的人员,具备系统的白蚁防治知识和技能,能够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白蚁的侵害,提高防治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保障建筑安全和居民健康,通过科学的防治方法和手段减少化学药剂的使用量,降低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有效保障白蚁防治工作的成效、质量。本项目为服务类项目,需要编制白蚁防治服务方案、调查蚁情、提供白蚁防治咨询服务、白蚁防治施工、所有资料归档等内容,项目负责人和团队成员应配备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为白蚁防治提供专业服务。在职证明仅用于证明服务人员的在职状态,有助于展现团队的稳定性和可靠性,项目服务人员稳定,能够为项目提供持续、可靠的服务,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最终达到白蚁防治效果。“在职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社保、医保、人社部门或者用人单位所出具的其他证明材料等,采购文件中并未限制“在职证明材料”的具体形式和内容。白蚁防治服务面积较广,白蚁预防包治期限为15年,项目负责人1人为项目前期与采购人沟通对接,实施过程中对本项目中本单位服务人员进行沟通、协调、组织、管理等作用,带领团队有效实施完成本项目。白蚁防治施药的特殊性需要至少2人配合才能完成,根据白蚁防治服务要求进行操作,结合自己专业知识按采购人要求的范围进行作业,资料信息员1人,负责本项目的资料收集、整理、记录、保管工作。投标供应商可以结合自身情况及采购需求拟派相关技术人员从事白蚁服务。“综合实力”评分要求不属于将从业人员数量作为评审因素。根据 (略) 《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从业人员指报告期最后一日在本单位工作,并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人员数。本项目未限定在职证明的形式和内容,不属于对供应商整体规模的限制和要求。本项目从履约能力、履约质量考虑设置评审因素,不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相关供应商答复称:截至2024年10月21日,本项目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白蚁防治是专业性强的工作,需要专业人员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熟练的专业技能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本项目评审因素要求提供团队服务人员的在职证明材料,没有明确指定具体的证明形式,供应商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提供合适的在职证明材料。在职证明材料有助于展现投标供应商的团队稳定性,也体现可靠性。
磋商小组称:在本单位工作可理解为在职,没有限制在职证明材料的具体形式和内容,合同、工作证明、单位打卡记录等都可作为相关材料。磋商文件并没有将从业人员数量作为评审因素,没有对供应商整体规模做任何限制,只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尚未开始工作的人员、承诺在职的人员符合磋商文件在职的要求,将在职证明作为评审因素是确保质量服务能力。
相关证据及调查情况:
投诉人提供了如下证据材料:投诉书。
被投诉人1提供了如下证据材料:《关于< (略) 白蚁防治服务采购项目>相关问题的情况说明》《关于< (略) 白蚁防治服务采购项目>相关问题的补充说明》。
被投诉人2提供了如下证据材料:《关于< (略) 白蚁防治服务采购项目>相关问题的情况说明》《关于< (略) 白蚁防治服务采购项目>相关问题的补充说明》。
相关供应商提供了如下证据材料:《关于 (略) 白蚁防治服务采购项目投诉事项的书面说明》。
本机关依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调取了如下证据:1.采购公告、磋商文件、评审资料、结果公告。2.磋商小组调查询问笔录。
本机关综合上述证据,查明如下事实:
一、采购项目进展情况
2024年9月20日,四川凯 (略) 在四川 (略) 发布本项目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公布获取采购文件时间为2024年9月23日至2024年9月29日。
2024年9月29日,成都 (略) 依法获取磋商文件。
2024年10月9日,四川凯 (略) 组织本项目磋商、评审。经评审,四川 (略) 、成都尚卫 (略) 、四川康益 (略) 分别被推荐为本项目第一、第二、第三成交候选人。
2024年10月10日,四川凯 (略) 在四川 (略) 发布本项目结果公告,公布四川 (略) 为本项目成交供应商。
截至2024年10月23日,本项目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二、质疑投诉情况
2024年10月10日,成都 (略) (略) (略) 住房和 (略) 、四川凯 (略) 提起质疑。质疑事项为:在职证明与服务质量无关,且涉及从业人员规模,不得作为评审因素。投诉事项在质疑事项范围内。
2024年10月14日, (略) (略) 住房和 (略) 、四川凯 (略) 作出质疑答复,认为质疑事项不成立。
三、投诉事项调查情况
本项目磋商文件规定:“第三章 技术、服务及其他要求(注:本章的技术、服务及其他要求中,带‘★’的要求为实质性要求。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项目实际要求合理设定,并在第五章符合性审查中明确响应要求。) 3.1.采购内容……标的名称 (略) 白蚁防治服务采购项目……3.2.技术要求……技术参数与性能指标 一、工作内容(1)承接建设单位的白蚁防治服务,协 (略) (略) 与建设单位签订《城市房屋白蚁预防公共服务协议》;(2)编制白蚁防治、勘察、预算、服务方案;(3)调查蚁情,提供白蚁防治咨询服务;(4)白蚁防治施工,所有资料归档;(5)白蚁复访、复查等相关工作……”
“第五章 磋商办法……5.4.评审方法、细则及标准……5.4.2.评审细则及标准……评审因素 综合实力……评审标准 1.项目负责人(1人):供应商拟投入本项目项目负责人具有白蚁防治类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得3分。(提供人员证书复印件及在职证明材料复印件。)2.项目团队成员(除项目负责人外):供应商拟投入本项目团队成员具有国家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白蚁防治人员专业技能证书(职业证书或从业证书或岗位证书),每提供1人得3分,最多得9分。(提供人员证书复印件及在职证明材料复印件。)……”
本机关认为: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五条规定,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从业人员等规模条件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七条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
本项目需供应商提供白蚁防治服务,对白蚁防治的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均有要求,采购人基于采购需求,对人员提出相关职称及技能证书要求,并无不妥。另投诉人也自认本项目服务人员的专业水平、从业经验与服务质量密切相关。磋商文件未就在职证明的形式和内容作出明确限制,要求供应商提供人员证书复印件及在职证明材料复印件,可以直接反映供应商用于响应本项目人员配置的基本情况,保障团队的稳定性和可靠性,并及时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履约,与供应商所提供服务的质量相关,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并非对供应商整体规模的限制和要求。因此,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磋商文件“综合实力”评审因素属于以从业人员等规模条件作为供应商的评审因素。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
鉴于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果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 (略)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汉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略) (略)
2024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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