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通信基站电磁辐射检测项目合同公示
无线通信基站电磁辐射检测项目合同公示
无线通信基站电磁辐射检测项目项目合同变更征求意见公示
依据《 (略) (略) 政府采购中心关于 (略) 本级政府采购合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广东省深圳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拟对无线通信基站电磁辐射检测项目项目合同部分条款进行变更,现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大众征求意见: |
采购项目名称:无线通信基站电磁辐射检测项目 合同金额(元):(略).00 中标供应商:北京科环世纪电磁 (略) |
变更内容描述:(包括变更事项、变更金额、原合同要求等) 原合同“第三条 合同金额”中的“财政性付款,分两次支付:合同签订后,自收到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预付合同总价的30%,即人民币(大写):(略)(略)(略)万(略)仟(略)佰(略)(略)元整(小写:¥(略).00元);项目全部完成,并通过(略)方组织的项目验收合格后,自收到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付清余款”变更为“财政性付款,分三次支付:合同签订后,自收到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预付合同总价的30%,即人民币(大写):(略)(略)(略)万(略)仟(略)佰(略)(略)元整(小写:¥(略).00元);完成中期验收后,(略)方自收到发票1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55%,即人民币(大写):(略)(略)万(略)仟(略)佰(略)(略)元整(小写:¥(略)元);项目全部完成,并通过(略)方组织的项目验收合格后,自收到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付清余款。” |
变更的理由及相关说明: 我站承担的“无线通信基站电磁辐射检测项目”于2024年6月7日由(略)(略)双方签订了《无线通信基站电磁辐射检测项目服务采购合同》(合同编号:(略);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略).00元,大写人民币(略)佰(略)(略)(略)万(略)仟(略)佰元整,以下简称原合同)因(略)方资金周转困难,目前本项目工作量已完成过半,且履约情况良好,为更好的推进后续工作的开展,经协商,对原合同款项支付相关事项进行变更 |
征求意见期限:从2024年11月29日至2024年12月06日(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
采购人:广东省深圳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 地址: (略) (略) (略) 8号 传真: 合同备案机构: (略) 财政发展综合保障中心 地址: (略) (略) (略) 9号财政大厦附楼 联系电话:0755-(略) |
备注: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请于公示之日起至期满之日止以实名书面方式(包括联系人、地址、联系电话)将意见反馈至采 (略) 财政发展综合保障中心。 |
无线通信基站电磁辐射检测项目项目合同变更征求意见公示
依据《 (略) (略) 政府采购中心关于 (略) 本级政府采购合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广东省深圳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拟对无线通信基站电磁辐射检测项目项目合同部分条款进行变更,现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大众征求意见: |
采购项目名称:无线通信基站电磁辐射检测项目 合同金额(元):(略).00 中标供应商:北京科环世纪电磁 (略) |
变更内容描述:(包括变更事项、变更金额、原合同要求等) 原合同“第三条 合同金额”中的“财政性付款,分两次支付:合同签订后,自收到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预付合同总价的30%,即人民币(大写):(略)(略)(略)万(略)仟(略)佰(略)(略)元整(小写:¥(略).00元);项目全部完成,并通过(略)方组织的项目验收合格后,自收到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付清余款”变更为“财政性付款,分三次支付:合同签订后,自收到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预付合同总价的30%,即人民币(大写):(略)(略)(略)万(略)仟(略)佰(略)(略)元整(小写:¥(略).00元);完成中期验收后,(略)方自收到发票1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55%,即人民币(大写):(略)(略)万(略)仟(略)佰(略)(略)元整(小写:¥(略)元);项目全部完成,并通过(略)方组织的项目验收合格后,自收到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付清余款。” |
变更的理由及相关说明: 我站承担的“无线通信基站电磁辐射检测项目”于2024年6月7日由(略)(略)双方签订了《无线通信基站电磁辐射检测项目服务采购合同》(合同编号:(略);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略).00元,大写人民币(略)佰(略)(略)(略)万(略)仟(略)佰元整,以下简称原合同)因(略)方资金周转困难,目前本项目工作量已完成过半,且履约情况良好,为更好的推进后续工作的开展,经协商,对原合同款项支付相关事项进行变更 |
征求意见期限:从2024年11月29日至2024年12月06日(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
采购人:广东省深圳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 地址: (略) (略) (略) 8号 传真: 合同备案机构: (略) 财政发展综合保障中心 地址: (略) (略) (略) 9号财政大厦附楼 联系电话:0755-(略) |
备注: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请于公示之日起至期满之日止以实名书面方式(包括联系人、地址、联系电话)将意见反馈至采 (略) 财政发展综合保障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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