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托育机构责任保险项目结果公告
哈尔滨市托育机构责任保险项目结果公告
合同包1( (略) 托育机构责任保险项目):
供应商名称 | 供应商地址 | 中标(成交)金额 |
---|---|---|
中国太平洋 (略) (略) | (略) (略) 田地街128号 | 1,* |
合同包1( (略) 托育机构责任保险项目):
服务类(中国太平洋 (略) (略) )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采购标的 | 服务范围 | 服务要求 | 服务时间 | 服务标准 | 金额(元) |
---|---|---|---|---|---|---|---|
1-1 | 其他保险服务 | 责任险 | (略) 9区9县(市),完成登记的提供0-3岁婴幼儿托育服务的公办、民营、家庭托育点等机构中在托婴幼儿、保育员、育婴师及在托婴幼儿亲属。托育机构约280家,在托婴幼儿约4800人,保育员和育婴师约1100人,人数下浮不超10%,上不封顶,最终以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里的数量为准。 | 保障内容:1.保险种类:托育机构责任保险。2.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托育机构的照护对象在参加托育机 (略) 范围内组织或开展的教育培训、保育活动过程中,因托育机构的疏忽、过失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照护对象人身残疾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托育机构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为*元,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为*元,累计赔偿责任限额为*元。3.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托育机构的照护对象在参加托育机 (略) 范围内组织或开展的教育培训、保育活动过程中,因托育机构的疏忽、过失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照护对象人身伤害,由此产生的合理的医疗费用。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为*元,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为*元,累计赔偿责任限额为*元。4.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托育机构的照护对象,由于托育机构的疏忽、过失导致其提供的食品存在下列情形,并致使托育机构的照护对象在食用或饮用前述食品后出现食物中毒、罹患其他食源性疾患,或因食物中混杂异物导致照护对象人身伤亡,依法应由托育机构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为*元,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为*元,累计赔偿责任限额为*元。(一)食品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二)没有科学合理地采购、储存和加工食品而引发食品变质:(三)未严格执行国家餐饮场所的卫生有关标准:(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由托育机构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其他情形。5.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托育机构为抢救受伤人员或者避免人员伤亡,采取救援措施而支出的必要、合理的费用。赔偿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为5000元,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为*元,累计赔偿责任限额为*元。6.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托育机构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托育机构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统称“法律费用”)。每次事故法律费用赔偿限额为*元。7.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托育机构的保育师、育婴员和在托婴幼儿亲属在参加托育机 (略) 范围内组织或开展的教育培训、保育活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不包含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亡。赔偿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为*元,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为*元,累计赔偿责任限额为*元。8.保险公司需至少提取保险费比例5%的资金用于的保险培训、事故风险预防,做到线下培训参保机构全覆盖,每年至少2次。9.为保障本项目顺利实施,保险公司应当成立专门的托育机构责任保险承保服务团队,团队人数不低于5人,保险公司应保证出单时效,在招标人发出出单指令并提供齐全投保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出具保险单。10.为了使被保险机构更好地享受后期保险服务,保险公司应当成立专门的托育机构责任保险理赔服务团队,理赔服务团队人数不少于5人,由有经验的专业理赔人员负责理赔服务工作,并配备相应的办公设备。为每一被保险机构提供一本保险手册,保险公司负责印制费用。11.应招标人要求,随时为招标人和被保险机构提供现场(线上)服务和保险相关咨询服务。设立热线电话,负责受理托育机构责任保险的事故报案、咨询、疑难解答 (略) 理,向所有参保托育机构、管理人员派发保险理赔负责人员联系方式和名单,解释保险的具体内容。 |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6年12月前完成,两年。 | 保障内容:1.保险种类:托育机构责任保险。2.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托育机构的照护对象在参加托育机 (略) 范围内组织或开展的教育培训、保育活动过程中,因托育机构的疏忽、过失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照护对象人身残疾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托育机构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为*元,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为*元,累计赔偿责任限额为*元。3.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托育机构的照护对象在参加托育机 (略) 范围内组织或开展的教育培训、保育活动过程中,因托育机构的疏忽、过失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照护对象人身伤害,由此产生的合理的医疗费用。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为*元,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为*元,累计赔偿责任限额为*元。4.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托育机构的照护对象,由于托育机构的疏忽、过失导致其提供的食品存在下列情形,并致使托育机构的照护对象在食用或饮用前述食品后出现食物中毒 | 1,* |
杨霞、李立新、穆秀云、郭珂、姚丽君(采购人代表)
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 本项目代理服务费参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 299号)等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计算收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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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包号 | 合同包名称 | 代理服务费金额(万元) | 收取对象 |
1 | (略) 托育机构责任保险项目 | 1.78 | 中标(成交)供应商 |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合同包1( (略) 托育机构责任保险项目):
供应商 | 资格性审查 | 符合性审查 | 技术得分 | 商务得分 | 价格得分 | 综合得分 | 得分排名 | 推荐排名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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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 (略) (略) | 通过 | 通过 | 74.20 | 10.00 | 7.26 | 91.46 | 1 | 1 | |
中国平安 (略) (略) | 通过 | 通过 | 67.60 | 8.00 | 10.00 | 85.60 | 2 | 2 | |
申能 (略) (略) | 通过 | 通过 | 48.60 | 1.00 | 7.29 | 56.89 | 3 | 3 | |
华安 (略) (略) (略) | 通过 | 通过 | 20.00 | 1.00 | 7.31 | 28.31 | 4 | ||
中国大地 (略) (略) | 不通过资格性审查,原因是:法定代表人授权书评审不通过 | ||||||||
中国人民 (略) (略) | 不通过资格性审查,原因是:法定代表人授权书评审不通过 |
名称: (略) 卫生健康委员会
地址: (略) (略) 世纪大道1号
联系方式:0451-*
名称:哈尔滨产 (略)
地址:黑龙 (略) (略) 抚顺街1号
联系方式:0451-*
项目联系人:李经理
电话:0451-*
哈尔滨产 (略)
2024年11月29日
合同包1( (略) 托育机构责任保险项目):
供应商名称 | 供应商地址 | 中标(成交)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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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 (略) (略) | (略) (略) 田地街128号 | 1,* |
合同包1( (略) 托育机构责任保险项目):
服务类(中国太平洋 (略) (略) )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采购标的 | 服务范围 | 服务要求 | 服务时间 | 服务标准 | 金额(元) |
---|---|---|---|---|---|---|---|
1-1 | 其他保险服务 | 责任险 | (略) 9区9县(市),完成登记的提供0-3岁婴幼儿托育服务的公办、民营、家庭托育点等机构中在托婴幼儿、保育员、育婴师及在托婴幼儿亲属。托育机构约280家,在托婴幼儿约4800人,保育员和育婴师约1100人,人数下浮不超10%,上不封顶,最终以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里的数量为准。 | 保障内容:1.保险种类:托育机构责任保险。2.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托育机构的照护对象在参加托育机 (略) 范围内组织或开展的教育培训、保育活动过程中,因托育机构的疏忽、过失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照护对象人身残疾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托育机构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为*元,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为*元,累计赔偿责任限额为*元。3.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托育机构的照护对象在参加托育机 (略) 范围内组织或开展的教育培训、保育活动过程中,因托育机构的疏忽、过失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照护对象人身伤害,由此产生的合理的医疗费用。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为*元,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为*元,累计赔偿责任限额为*元。4.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托育机构的照护对象,由于托育机构的疏忽、过失导致其提供的食品存在下列情形,并致使托育机构的照护对象在食用或饮用前述食品后出现食物中毒、罹患其他食源性疾患,或因食物中混杂异物导致照护对象人身伤亡,依法应由托育机构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为*元,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为*元,累计赔偿责任限额为*元。(一)食品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二)没有科学合理地采购、储存和加工食品而引发食品变质:(三)未严格执行国家餐饮场所的卫生有关标准:(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由托育机构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其他情形。5.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托育机构为抢救受伤人员或者避免人员伤亡,采取救援措施而支出的必要、合理的费用。赔偿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为5000元,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为*元,累计赔偿责任限额为*元。6.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托育机构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托育机构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统称“法律费用”)。每次事故法律费用赔偿限额为*元。7.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托育机构的保育师、育婴员和在托婴幼儿亲属在参加托育机 (略) 范围内组织或开展的教育培训、保育活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不包含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亡。赔偿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为*元,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为*元,累计赔偿责任限额为*元。8.保险公司需至少提取保险费比例5%的资金用于的保险培训、事故风险预防,做到线下培训参保机构全覆盖,每年至少2次。9.为保障本项目顺利实施,保险公司应当成立专门的托育机构责任保险承保服务团队,团队人数不低于5人,保险公司应保证出单时效,在招标人发出出单指令并提供齐全投保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出具保险单。10.为了使被保险机构更好地享受后期保险服务,保险公司应当成立专门的托育机构责任保险理赔服务团队,理赔服务团队人数不少于5人,由有经验的专业理赔人员负责理赔服务工作,并配备相应的办公设备。为每一被保险机构提供一本保险手册,保险公司负责印制费用。11.应招标人要求,随时为招标人和被保险机构提供现场(线上)服务和保险相关咨询服务。设立热线电话,负责受理托育机构责任保险的事故报案、咨询、疑难解答 (略) 理,向所有参保托育机构、管理人员派发保险理赔负责人员联系方式和名单,解释保险的具体内容。 |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6年12月前完成,两年。 | 保障内容:1.保险种类:托育机构责任保险。2.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托育机构的照护对象在参加托育机 (略) 范围内组织或开展的教育培训、保育活动过程中,因托育机构的疏忽、过失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照护对象人身残疾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托育机构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为*元,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为*元,累计赔偿责任限额为*元。3.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托育机构的照护对象在参加托育机 (略) 范围内组织或开展的教育培训、保育活动过程中,因托育机构的疏忽、过失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照护对象人身伤害,由此产生的合理的医疗费用。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为*元,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为*元,累计赔偿责任限额为*元。4.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托育机构的照护对象,由于托育机构的疏忽、过失导致其提供的食品存在下列情形,并致使托育机构的照护对象在食用或饮用前述食品后出现食物中毒 | 1,* |
杨霞、李立新、穆秀云、郭珂、姚丽君(采购人代表)
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 本项目代理服务费参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 299号)等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计算收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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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包号 | 合同包名称 | 代理服务费金额(万元) | 收取对象 |
1 | (略) 托育机构责任保险项目 | 1.78 | 中标(成交)供应商 |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合同包1( (略) 托育机构责任保险项目):
供应商 | 资格性审查 | 符合性审查 | 技术得分 | 商务得分 | 价格得分 | 综合得分 | 得分排名 | 推荐排名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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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 (略) (略) | 通过 | 通过 | 74.20 | 10.00 | 7.26 | 91.46 | 1 | 1 | |
中国平安 (略) (略) | 通过 | 通过 | 67.60 | 8.00 | 10.00 | 85.60 | 2 | 2 | |
申能 (略) (略) | 通过 | 通过 | 48.60 | 1.00 | 7.29 | 56.89 | 3 | 3 | |
华安 (略) (略) (略) | 通过 | 通过 | 20.00 | 1.00 | 7.31 | 28.31 | 4 | ||
中国大地 (略) (略) | 不通过资格性审查,原因是:法定代表人授权书评审不通过 | ||||||||
中国人民 (略) (略) | 不通过资格性审查,原因是:法定代表人授权书评审不通过 |
名称: (略) 卫生健康委员会
地址: (略) (略) 世纪大道1号
联系方式:0451-*
名称:哈尔滨产 (略)
地址:黑龙 (略) (略) 抚顺街1号
联系方式:0451-*
项目联系人:李经理
电话:0451-*
哈尔滨产 (略)
2024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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