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结果公告邻财采罚〔2024〕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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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结果公告邻财采罚〔2024〕22号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哈 (略)

地 址:黑龙 (略) (略) 红旗 (略) 55栋8单元1层2号

二、基本情况

经查,哈 (略) 在南城学校等学校设施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5)中,中标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三、处罚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之规定, (略) 案审会研究决定,对你公司作 (略) 罚:处以采购金额(中标成交金额#元)千分之十的罚款,即人民币#元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邻 (略)

2024年11月20日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哈 (略)

地 址:黑龙 (略) (略) 红旗 (略) 55栋8单元1层2号

二、基本情况

经查,哈 (略) 在南城学校等学校设施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5)中,中标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三、处罚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之规定, (略) 案审会研究决定,对你公司作 (略) 罚:处以采购金额(中标成交金额#元)千分之十的罚款,即人民币#元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邻 (略)

2024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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