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CSCG-GK-#-1 采购人(全称): (略) 殡葬事务中心 (#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长沙 (略) (#方) 为了保护#、#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略) (略) (3)采购计划编号: CSCG-#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 标的名称 | 政府采购品目 | 型号规格 | 数量单位 | 数量 | 总价(元) | 1 | (略) (略) | 行业应用软件开发服务 | 详见附件清单 | 项 | 1 | #.58 | 合计金额小写: #.58 元 合计金额大写:#佰###万#仟#佰###元#角#分 |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4-12-10 —— 2025-07-10 3.2 履行地点:#方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现场服务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56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0,说明:合同签订后,#方提供相关支付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方支付合同价款的30%作为到货款。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6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65,说明:项目终验合格后,#方提供相关支付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方支付合同总额的65%。,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42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说明:验合格之日起满一年后,无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纠纷,以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等,#方提供相关支付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方无息支付合同总额的5%。 4.2 收款账户: (略) 长沙潇湘支行(长沙 (略) :##)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方在收到#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5.2.1 #方提供的产品应是原装正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 产品应该具有合法的知识产权,如果因为知识产权纠纷#方承担所有责任。#方为履行本合同所制作或提交的所有成果、资料以及质(维)保期免费升级的版本的知识产权归属#方。未经#方书面同意,#方不得为了本合同以外的目的以任何方式使用上述任何成果、资料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方保证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提供的所有服务和成果不侵犯第三方的任何权益,因#方侵犯#方或任何第三方权益所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方承担。 5.2.2本项目整体质(维)保期为3年。本项目采购清单中的所有软硬件产品质(维)保期从交付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5.2.3质(维)保期内,#方提供以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软硬件系统维护、故障检修,以保证硬件设备和各项系统正常运行。 5.2.4质(维)保期内发现由于货物本身的原因造成故障或损坏,#方应免费修复,无法修复的应免费更换。质(维)保期内因维修维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技术人员工时费、交通费、住宿费、通讯费等均由#方承担。 5.2.5质(维)保期内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人为破坏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除外),由#方负责全免费更换或维修。出现的任何质量问题#方应及时响应、全免费(免全部工时费、材料费、管理费、财务费等等)更换或维修或维护、提供备用设备,及时解决故障,不得影响#方及实际使用方的正常使用。质(维)保期内#方应对所提供的软件和产品提供免费升级的版本。质(维)保期满后,无论#方及实际使用方是否另行选择维保供应商,#方应及时优惠提供所需的备品备件。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5.3.1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方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5.3.2验收的标准和依据:包括本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方的投标文件、政府采购合同和有关国家标准与行业规范。 5.3.3根据长财采购〔2024〕5 号文件《关 (略) 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以及信息化项目验收相关文件进行能收,该项目由#方组织进行一次性整体验收;在验收实施过程中,允许对产品进行使用性测试,及破损性实验。测试过程中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由#方承担,并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方承担。 5.3.4如验收不合格,#方须更换合格货物、辅材或重新进行安装与调试,直至验收合格。如两次验收不合格,#方有权终止与#方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另行选择供应商承担本采购项目的供货和相关服务。#方须承担因验收不合格而返工造成的自身的一切损失和因此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5.3.5如验收过程中发生纠纷,将委托国家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或其认定的机构进行检测鉴定。如为#方原因,一切费用由#方承担。否则,由#方承担。 6.##双方的权利与义务6.1 #方的权利与义务 6.1.1项目实施过程中,#方可以提出服务内容合理变更要求,双方按照变更管理流程解决,若变更导致相应费用变化,##双方应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合同。 6.1.2#方有义务负责内部协调,为#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以使#方顺利开展建设工作并提供质保服务。 6.1.3按照合同约定达到付款条件时,#方应向#方及时支付应付款项。 6.1.4#方有义务向#方提供项目必要的资料、数据和其它相关信息,以使#方能顺利提供服务,同时#方还应提供#方履行服务所必需的协助和配合,包括合同正常终止时,协调所选定的新的服务商配合#方完成过渡性服务。 6.1.5#方有义务负责将可能影响#方服务的、需要#方遵守的内部政策和规定及时书面告知#方。 6.1.6经双方协商同意,#方有义务保障由#方提供的其它支持按时到位。 6.2 #方的权利与义务 6.2.1#方应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提交相关文件、资料,配合#方的检查与监督。 6.2.2#方应按照设计文件及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项目质保服务,并保证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标准、规范等的要求并达到双方约定标准,在合同有效期内#方未达到标准#方应承担责任。 6.2.3#方应遵守#方书面告知的内部政策和规定,如果违反相关内部政策和规定给#方造成损失的,#方应承担责任。 6.2.4#方应协调内部资源,确保为#方提供服务人员的数量、业务素质满足#方要求,且#方在建设、质保服务过程中因#方原因发生的安全事故全部由#方负责。 6.2.5#方有义务为#方人员提供远程技术支持,确保#方人员正确使用、管理、维护#方提交的工作成果。 6.2.6#方应严格保守因履行合同获悉的#方信息,包括但不限 (略) (略) 接触的第三方的任何信息,#方如发现#方或#方工作人员导致#方或任何第三方保密信息或资料泄露的,#方应当赔偿由此给#方或任何第三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并依法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刑事责任。本协议保密条款的保密期限为长期,本协议无论何种原因终止,本协议保密条款约定均保持其原有效力。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4%(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 (略) 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方不得 (略) 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1对未及时支付#方款项的违约责任约定:#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方款项。如#方存在迟延支付#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4%(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 (略) 场报价利率),逾期付款超过 90 天,#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方支付合同总金额 10 %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方因此产生的所有成本、违约金、赔偿款、罚款、律师费、调查取证费、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执行费及其他合理费用)的,由#方承担补足责任。按照合同第4.1款约定#方应支付的金额,#方仍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 7.2对未及时支付#方款项的违约责任约定:#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方款项。 7.3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如果#方提供的产品/服务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服务质量缺陷或不符合本合合同约定、招标文件第四章有关规定的,#方有权要求#方履行质量保障义务或要求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方亦有权向#方提出索赔,#方应按照#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服务的质量状况以及#方所遗受的损失,经过##双方商定降低货物/服务的价格或者直接向#方支付赔偿款。 ③#方应在接到#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服务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方负担。 如果在#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方接受。如果#方未能在#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如不足以弥补#方损失的,#方有权进一步要求#方赔偿。 7.4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①#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方,#方在收到#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②除不可抗力情形外,如果#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逾期违约金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违约金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逾期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十(10%)。一旦达到逾期违约金的最高限额,#方可以终止合同。 ③如果#方迟延交货,#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合理费用负责。但是,#方应维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7.5其他 ①#方存在其他不履行双方约定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招标文件或#方要求的,#方有权要求#方在#方要求的时间内完成整改及采取补救措施,且#方应赔偿由此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在#方要求时间内#方整改仍不符合#方要求的,视为#方根本违约,#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方应向#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方损失的,#方应继续赔偿。 ②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根据本合同项下条款约定或招标文件要求,#方解除、终止合同的,#方应向#方支付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方损失的,#方应继续赔偿。 ③如#方在为#方提供服务过程中对#方、#方(包括但不限于#方所有派出人员等)以及任何第三方造成的人身、财产等任何损害和一切责任事故,均由#方承担一切责任,#方承受的部分有权向#方追偿。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方所 (略) 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签订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11.1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地震、台风、水灾、战争等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11.2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造成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在3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对方提供有相关部门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及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11.3 因不可抗力造成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义务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方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1.4 因不可抗力导致损失的,任何一方均应及时采取积极措施,避免损失扩大。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方(公章): | (略) 政府招标采购人(#方) (略) | #方(公章): | (略) 政府招标供应商(#方) (略) | 地址: | (略) (略) (略) 4 (略) 殡葬事务中心 | 地址: | (略) (略) (略) (略) (略) 179号湘江时代商务广场A1栋10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