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3年9月至2024年8月普惠性托育服务运营补贴审核结果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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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3年9月至2024年8月普惠性托育服务运营补贴审核结果的公示

根据开化县 (略) 等6部门关于印发《开化县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若干举措的实施细则》(开卫发〔2023〕65号)文件的规定,享受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运营补助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拟申报补助的托育服务机构需依法注册登记, (略) 备案(登记)后规范开展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

(2)托育服务机构保育费(不包含伙食费和代收费)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当年度最高指导价,一次性收费不超过3个月且有收费标准公示。

(3)托育机构 (略) 现场评估确定等级,幼儿园托育部 (略) 参照幼儿园确定等级。 (略) 级规范化标准的托育机构以各级认定(命名)文件为准。

(4)定期接受多部门联合督查、年度综合评价等,综合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

(5)机构从业人员持证率不低于90%。近三年内(如未满三年则自注册登记之日起至今)未出现歧视、体罚、变相体罚、侮辱、虐待婴幼儿等行为,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及其他造成社会重大负面影响事件。

本条政策所指托育机构为经卫健部门备案的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托育服务机构为经教育部门审核、卫健部门登记的普惠性幼儿园托育部、经卫健部门备案的普惠性婴幼儿照护务机构以及经卫健部门备案的家庭托育点、婴幼儿照护服务驿站等。

现经机构申报申请,由教育部门审核、卫健部门登记审核确认后,2023年9月至2024年8月共有9家普惠性托育机构符合运营补贴政策,拟发放托育服务运营补贴,现将审核结果公示如下(见附件)。公示期间可以以电话或书面等形式向县 (略) 反映有关问题,反映情况应实事求是。

公示时间:2024年12月11日-2024年12月17日

联系科室:开化县 (略) 中医基妇科

联系电话:0570-#

附件:2023年9月至2024年8月开化县普惠性托育机构运营补贴审核结果公示名单.xlsx


开化县 (略)

2024年12月10日

根据开化县 (略) 等6部门关于印发《开化县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若干举措的实施细则》(开卫发〔2023〕65号)文件的规定,享受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运营补助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拟申报补助的托育服务机构需依法注册登记, (略) 备案(登记)后规范开展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

(2)托育服务机构保育费(不包含伙食费和代收费)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当年度最高指导价,一次性收费不超过3个月且有收费标准公示。

(3)托育机构 (略) 现场评估确定等级,幼儿园托育部 (略) 参照幼儿园确定等级。 (略) 级规范化标准的托育机构以各级认定(命名)文件为准。

(4)定期接受多部门联合督查、年度综合评价等,综合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

(5)机构从业人员持证率不低于90%。近三年内(如未满三年则自注册登记之日起至今)未出现歧视、体罚、变相体罚、侮辱、虐待婴幼儿等行为,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及其他造成社会重大负面影响事件。

本条政策所指托育机构为经卫健部门备案的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托育服务机构为经教育部门审核、卫健部门登记的普惠性幼儿园托育部、经卫健部门备案的普惠性婴幼儿照护务机构以及经卫健部门备案的家庭托育点、婴幼儿照护服务驿站等。

现经机构申报申请,由教育部门审核、卫健部门登记审核确认后,2023年9月至2024年8月共有9家普惠性托育机构符合运营补贴政策,拟发放托育服务运营补贴,现将审核结果公示如下(见附件)。公示期间可以以电话或书面等形式向县 (略) 反映有关问题,反映情况应实事求是。

公示时间:2024年12月11日-2024年12月17日

联系科室:开化县 (略) 中医基妇科

联系电话:0570-#

附件:2023年9月至2024年8月开化县普惠性托育机构运营补贴审核结果公示名单.xlsx


开化县 (略)

2024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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