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自然灾害应急能力提升工程基层防灾水罐消防车辆类框架合同合同变更公告
金华市自然灾害应急能力提升工程基层防灾水罐消防车辆类框架合同合同变更公告
金华市应急管理局金华市自然灾害应急能力提升工程基层防灾(水罐消防车辆类)框架合同合同变更公告
一、合同基本信息
原公告的采购合同编号:11NMB(略)
原公告的采购合同名称: (略) (略) (略) 自然灾害应急能力提升工程基层防灾(水罐消防车辆类)框架合同
首次公告日期: 2024-11-21
二、变更信息
变更事项:采购合同
变更内容: 1.原合同第十一条、货款支付 第一款:“1.付款方式:(略)方收(略)方提供协议总价1%的履约保证金(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保险公司、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保险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后支付协议总价40%的预付款(同时(略)方须提供预付款担保函);全部货物交货且(略)方验收合格后,(略)方凭(略)方提供的等额有效发票一次性支付剩余结算金额。(略)方凭(略)方提供的等额有效发票进行付款,由于财政拨款不到位、(略)方未及时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略)方收款延误的,不视为(略)方违约,(略)方不承担迟延付款的责任,并且此情况不能成为(略)方中止或拒绝股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理由。”变更为“1.付款方式:(略)方收(略)方提供协议总价1%的履约保证金(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保险公司、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保险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后支付协议总价40%的预付款(同时(略)方须提供预付款担保函);货物部分到货后支付合同总价30%货款(同时(略)方须提支付款担保函);经(略)方验收合格一次性支付剩余结算金额。(略)方凭(略)方提供的等额有效发票进行付数,由于财政拨敷不到位、(略)方未及时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略)方收款延误的,不视为(略)方违约,(略)方不承担迟延付款的贵任,并且此情况不能成为(略)方中止或拒绝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理由。(略)方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变更日期: 2024-12-11
三、其他补充事宜
无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项目联系人: (略) (略)
电 话:0579-(略)
五、附件
附件信息:
金华市应急管理局金华市自然灾害应急能力提升工程基层防灾(水罐消防车辆类)框架合同合同变更公告
一、合同基本信息
原公告的采购合同编号:11NMB(略)
原公告的采购合同名称: (略) (略) (略) 自然灾害应急能力提升工程基层防灾(水罐消防车辆类)框架合同
首次公告日期: 2024-11-21
二、变更信息
变更事项:采购合同
变更内容: 1.原合同第十一条、货款支付 第一款:“1.付款方式:(略)方收(略)方提供协议总价1%的履约保证金(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保险公司、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保险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后支付协议总价40%的预付款(同时(略)方须提供预付款担保函);全部货物交货且(略)方验收合格后,(略)方凭(略)方提供的等额有效发票一次性支付剩余结算金额。(略)方凭(略)方提供的等额有效发票进行付款,由于财政拨款不到位、(略)方未及时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略)方收款延误的,不视为(略)方违约,(略)方不承担迟延付款的责任,并且此情况不能成为(略)方中止或拒绝股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理由。”变更为“1.付款方式:(略)方收(略)方提供协议总价1%的履约保证金(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保险公司、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保险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后支付协议总价40%的预付款(同时(略)方须提供预付款担保函);货物部分到货后支付合同总价30%货款(同时(略)方须提支付款担保函);经(略)方验收合格一次性支付剩余结算金额。(略)方凭(略)方提供的等额有效发票进行付数,由于财政拨敷不到位、(略)方未及时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略)方收款延误的,不视为(略)方违约,(略)方不承担迟延付款的贵任,并且此情况不能成为(略)方中止或拒绝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理由。(略)方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变更日期: 2024-12-11
三、其他补充事宜
无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项目联系人: (略) (略)
电 话:0579-(略)
五、附件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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