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CSCG-GK-*-1 采购人(全称): (略) (略) 交通警察支队 (*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 (略) (*方) 为了保护*、*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公务用车维修保 (略) 采购项目补充合同 (3)采购计划编号: CSCG-*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 标的名称 | 政府采购品目 | 型号规格 | 数量单位 | 数量 | 总价(元) | 1 | 公务用车维修保 (略) 采购项目 | 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 | 本增补合同预算*元,维保服务自2024年9月30日起 | 项 | 1 | 5 | 合计金额小写: 5 元 合计金额大写:*元整 |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序号 | 服务内容 | 投标价格 | 服务期限 | 1 | 车辆维修工时单价 | 工时单价为5元整 | 维保服务自2024年9月30日起 | 2 | 维修材料管理费(即配件进销差价)收费比例 | 按维修材料费的4%计算 | 备注:1、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后的优惠 2、此次为追加维修费用的补充合同 | 分项报价表 序号 | 服务名称 | 具体要求说明 | 报价 | 备注 | 1 | 车辆维修工时单价 | 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 工时单价为5元整 | / | 2 | 维修材料管理费(即配件进销差价)收费比例 | 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 按维修材料费的4%计算 | / |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4-09-30 —— 2024-12-31 3.2 履行地点: (略) (略) (略) 513号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3.3.1维修和保养的管理和要求 3.3.1.1*方应提供新能源汽车维修保养服务。 3.3.1.2*方应提供摩托车上门维修服务, 3.3.1.3*方需对送修车辆进行认真细致的检查核对,包括车属单位、车型、车牌号码、送修时间、维修明细、与公务车信息是否一致等,并经车主单位出具委托维修证明方能进行检修; 3.3.1.4*方凡在*方修理的车辆,不准转厂修理,*方要根据车辆的情况,随到随修,不无故拖延修理周期,一般故障立即排除,例行保养当天完成,二级维护不超过24小时,整车大修不超过10天,总成大修不超过5天,小修需在2天内完成,整车做漆最迟10天内完成。应急情况下,紧急工作需要,需另行抢修车辆的,小修能立即响应,及时解除故障。 3.3.1.5*方需自觉接受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和各车主单位的监督和检查,主动配合和支持*方的工作,确保维修保养工作的顺利进行。 3.3.1.6*方需建立公务车维修保养档案管理制度。凡维修范围的车辆进厂维修和保养,*方应及时的进行登记记录,建立车辆维修和保养详细档案,以便做好跟踪服务工作,接受*方的监督检查。 3.3.1.7维修范围内的所有车辆修理,*方应承诺严格遵循行业部门规定维修管理及*方关于公务用车维修管理的相关规定,接受*方指定的价格认证部门对价格的审核结果。 3.3.1.8*方应保证送修车辆的安全,造成偷盗等损失的要全额赔偿。 3.3.1.9*方应建立健全旧件回收管理制度。凡换件单价价格超过1000元的配件,要按照相关要 (略) 置,处置收入上缴国库。上缴国库的旧件洁单及缴纳证明需报*方备案。 3.3.1.10*方应积极配合*方采用公务车信息化管理的方式,遵信息化管理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公务车信息化管理操作流程,规范进行公务车维修和保养活动。 3.3.1.11*方应对公务车理赔维修建立档案,按照要求实现维修与理赔信息的对应关系。 3.3.1.12*方应按要求配备高清监控设备,对维修保养全过程实行录像监控,视频录像保存不得少于三个月。 3.3.1.13*方维修人员要持证上岗,严格执行维修质量三级检验制度,保有检验数据、对维修配件、材料的质量负责,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材料。质量保证期内的车辆返修率应低于5%,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要主动对出现的质量问题负责。 3.3.1.14维修配件单价超过1000元(含1000元)或车辆大修(重大配件保修),质保期*年,在质保期内车辆返修的费用由修理厂承担。 3.3.1.15*方保证一般常用、易损配件库存充裕,可随时更换。非易损件损坏更换,须在2日内完成。 3.3.1.16*方在车辆维修前须上报大队,经大队确认后方可修理,车辆有故障可直接开至修理厂,车辆抛锚无法行驶时,*方须提供车辆拖运服务。 3.3.1.17*方 (略) 以外的实行施救服务,施救服务有关收费严格遵循物价部门的标准收费。 3.3.1.18*方安排专业人员对大队车辆进行定期巡检,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检修,避免车辆进一步损坏。 3.3.1.19若送修车辆在出售单位有免费保养维修项目的,优先送出售单位进行保养维修,且*方应尽到有效提醒义务,否则此次费用不予结算支付。 3.3.20*方应当配合* (略) 交通安全宣传工作。 3.3.2. (略) 交警支队开福天队指定在编的燃油汽车,新能源汽车,摩托车等所有公务车辆的维修和保养(包括客车、轿车、考试车、越野车、生产作业车等各类车型),*方应实行二十四小时维修接待及 (略) 途施救工作, (略) ( (略) 、长沙县, (略) 、 (略) )范围内实行免费施救。 3.3.2. (略) 采购项目服务范围原则上为开福大队,驾考中心,特殊情况超范围服务的,需经支队同意方可实施。 3.3.2.3*方能提供极端气候或突发自然灾害的维修服务,对*方公务用车出行保障的承诺。 3.3.2.4*方承诺对服务范围内的所有公务用车提供免费洗车。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4.1.1按实际结算。支付金额不超过8.*元的预算。若维修总额超过8.*元。按8.*元支付。 4.1.2*方的零配件价格 (略) 场价计算,修理工时费和维修材料管理费(即配件进销差价),应按成交价格计算。即维修工时单价、维修材料管理费(即配件进销差价)的成交价计算,接受*方指定的价格认证部门对价格的审核结果。 4.1.3结算单经审核后,*方应当提供结算金额等额的国家税务部门监制的正规发票,由*方结合考核结果一次将维修款项汇入*方合同约定开设的账户。 4.1.4维修费用一次性支付。 4.1.5考核评分办法由各维修大队或科室组织考核打分; 考核方式为根据维修人举报或反馈意见以及现场检查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95分以上(含),全额结算维修款;95分以下的,80分以上的(含),每扣1分在修理费结算款相应扣款1000元(得分80分即扣款*元;得分79分-50分(含),相应扣款*元;得分50分以下的,相应扣款*元。(考核办法见附件1:《 (略) (略) 交通警察支队机动车维修保养厂家考核评分表》)。 4.2 收款账户: 交通银 (略) 支行(湖南 (略) :**)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方在收到*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5.2.1*方所维修的车辆出厂,要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要达到行业或部门标准,并对出厂车辆实行质量责任保障,即: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摩托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7000公里或者8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800公里或者10日。其他机动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6000公里或者6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700公里或者7日。(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在上述质保期内,凡因修理质量问题造成车辆故障或机件损坏,依法经相关机构认定,*方要及时无偿地进行修复,对造成*方车辆安全事故的直接损失,*方要全部赔偿。 5.2.2*方所维修的二级维护以上的车辆必须经检测合格,并开具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方能交付出厂。 5.2.3*方维修车辆所使用的零配件要使用正厂零配件,确因特殊情况需使用副厂零配件的,应事先告知*方并做好记录,在取得*方同意并保证车辆能正常安全行驶的情况下,方可使用,但车辆的关键部位如:发动机、离合器、变速箱、转向系统、刹车系统、灯光系统等关键部位禁止使用副厂零配件。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5.3.1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5.3.2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具有资质的相关质检机构进行检测,如为*方原因造成的,由*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方承担。 5.3.3项目验收不合格,由*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方承担。累计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方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方承担。 6.**双方的权利与义务6.1*方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履约。 6.2*方及时按合同验收及结算方式付款。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1%(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 (略) 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方不得 (略) 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方未取得用车单位有效委托修理证明时修车的:无故拖延修理周期的;私自变更维修内容未经用车单位同意的;维修内容、工时明显不合理,价格 (略) 场行情或在一个年度内三次(含)以上与价格认证部门最终核定价格差距在30%以上的,均视为*方违约,*方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后果,*方有权终止本项目的履行。 7.5*方对*方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不合格的责令按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定点资格。 *方对*方的维修质量、服务水平等进行动态评价,年度内由*方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办法见《附件1: (略) 交通警察支队机动车维修保养厂家考核评分表》。 7.6凡因*方修理质量,给*方造成损失的,依法经相关机构认定后,要由*方对*方的损失进行赔偿。若*方不予赔偿*方损失,*方有权终止本项目的履行,直至追究*方的法律责任。 7.7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经查实*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超过2次的(⑥除外),取消其为*方车辆维修保养资格, 将违约违规行为通报其上级行业主管部门。 ①无正当理由拒修的: ②保修期内因维修质量问题拒绝免费返修的: ③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④采用不正当手段竞争的: ⑤服务态度极差,造成恶劣影响的: ⑥一年内被有效投诉3次以上的(确因*方责任); ⑦不核对公务车车辆信息修车的: ⑧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7.8*方需对维修车辆及相关信息保率。 7.9*方应负责人员的社会保险和意外伤害险的购买及手续办理,如在服务过程中出现*方人员造成自身或他人伤亡等意外、安全事故,均由*方承担相关责任和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提出索赔要求。 7.10*方及时足额发放包括但不限于其人员工资、加班费及福利等应当支付的人工费用,不得因上述费用发放不及时,车辆被扣留的事件发生。如发生一起,由*方承担所有损失及对*方的赔偿,且*方有权终止合同而不支付任何费用。 7.11如因*方原因造成维修车辆火灾事故、 人员伤亡安全事故、私自驾驶维修车辆外出造成重大影响等情形, *方可不支付任何费用,并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方承担。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方所 (略) 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2024年9月30日 生效 11.其他条款11.1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规定及行业标准执行。 11.2未尽事宜按招标文件中的条款执行。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方(公章): | (略) 政府招标采购人(*方) (略) | *方(公章): | (略) 政府招标供应商(*方) (略) | 地址: | (略) 1号 | 地址: | (略) (略) (略) 513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