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结果公告泸龙财采〔2024〕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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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处理结果公告泸龙财采〔2024〕51号

投诉人:四川 (略)

地址: (略) (略) (略) 2号

被投诉人1: (略) (略) (略)

地址: (略) (略) 石洞 (略) 2号

被投诉人2:四川 (略)

地址: (略) (略) 金融中心7号楼904室

投诉人四川 (略) (略) (略) (略) 于2024年10月28日就食堂劳务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3)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4年10月2 (略) 邮寄投诉书提起投诉,本局于2024年10月29日收到,经审查后,依法予以受理。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未依法选择评标方法。本项目采购标的采购需求客观、明确且规格、标准统一,属于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选择综合评分法不合法不合规。

投诉事项2:未依法设置评审因素。本项目采购文件5.4.2.评标细则及标准采购包中将“中式烹调师二级及以上证书”“食堂劳务服务相关或类似的业绩”作为评审因素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保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对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80号)要求,中式烹调师已退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因此将现在根本没有的工种或者国家不予承认的工种或无法办理的工种或者没有法律依据的工种作为加分项,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本项目业绩设置指定业绩行业范围,属于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并且在业绩要求上附加额外的满意度调查表,满意度调查表仅仅只能证明过去项目的业主方的意见,该意见对于现阶段的采购需求没有参考价值,也与本次履约时间的质量没有关系,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二、调查情况

针对投诉事项及其事实依据,本局依法向相关方送达《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依法调阅本项目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成交公告、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等相关资料。现已审查终结。

三、处理结果

投诉事项1-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1-2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局决定:驳回投诉。

(略) (略) (略)

2024年11月21日

投诉人:四川 (略)

地址: (略) (略) (略) 2号

被投诉人1: (略) (略) (略)

地址: (略) (略) 石洞 (略) 2号

被投诉人2:四川 (略)

地址: (略) (略) 金融中心7号楼904室

投诉人四川 (略) (略) (略) (略) 于2024年10月28日就食堂劳务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3)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4年10月2 (略) 邮寄投诉书提起投诉,本局于2024年10月29日收到,经审查后,依法予以受理。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未依法选择评标方法。本项目采购标的采购需求客观、明确且规格、标准统一,属于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选择综合评分法不合法不合规。

投诉事项2:未依法设置评审因素。本项目采购文件5.4.2.评标细则及标准采购包中将“中式烹调师二级及以上证书”“食堂劳务服务相关或类似的业绩”作为评审因素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保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对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80号)要求,中式烹调师已退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因此将现在根本没有的工种或者国家不予承认的工种或无法办理的工种或者没有法律依据的工种作为加分项,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本项目业绩设置指定业绩行业范围,属于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并且在业绩要求上附加额外的满意度调查表,满意度调查表仅仅只能证明过去项目的业主方的意见,该意见对于现阶段的采购需求没有参考价值,也与本次履约时间的质量没有关系,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二、调查情况

针对投诉事项及其事实依据,本局依法向相关方送达《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依法调阅本项目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成交公告、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等相关资料。现已审查终结。

三、处理结果

投诉事项1-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1-2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局决定:驳回投诉。

(略) (略) (略)

2024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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