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维修与保养服务采购项目标段一续签合同合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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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维修与保养服务采购项目标段一续签合同合同公告

服务类合同预览
(略) 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车辆维修与保养服务采购项目标段一续签合同政府采购合同
(服务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NXCG-GK-(略)-1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服务类
签订时间:合同签订后自动生成
采购人((略)方):   (略) 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   
采购人地址:  玉潭 (略) 116号   
供应商((略)方):  长沙 (略)    
供应商地址:   (略) 宁乡县 (略) 历经铺街道历 (略) 21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 (略) 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车辆维修与保养服务采购项目标段一续签合同的《采购文件》,(略)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略)(略)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一、标的信息
序号标的名称政府采购品目型号规格数量单位数量总价(元)
1 (略) 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车辆维修与保养服务采购项目标段一 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详见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1(略)
 合计金额小写: (略) 元
 合计金额大写:(略)佰(略)(略)(略)万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合同标的名称: (略) 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车辆维修与保养服务采购项目标段一

合同标的金额:(略)元

报价折扣率为92%。工时费为23元,救援费(城外超过1公里加收1.84)为92元,材料管理费为11.04%。

二、服务要求
1.服务要求

1)严格按照机动车维修标准、规范进行检修、保养、维修。

2)根据车辆具体的实际情况与需求尽心尽职、文明维修。

3)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和规章,做好安全管理工作,确保维修质量。

4)严格执行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及单价,按照湘维协办[2013]10号《湖南省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及收费标准》及中标报价合理收费。

5)配合采购方提供完整、规范、有效的机动车维修单证和票证。

6)配合采购方做好维修时间及公里数记录。

7)更换的配件,质保期按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8)具有回收价值的配件旧件、油料等,由中标人负责保管并做台账统计。

9)服务范围内送修设备与车辆的日常维修保养项目,应做到随进厂随修理,当日完成维修(特殊情况除外)。

10)设备与车辆在零配件及维修服务质量保质期内出现返修的,应优先安排修理,如属于维修质量问题,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2.人员配置要求

本项目维修人员应不少于10人(至少包含机修、电工、油漆等)、检测人员应不少于2人。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
4.其他要求

1、中标人应当做到“四优”:时间优先、维修优质、服务优秀、价格优惠。不得变相提高工时量与工时费价格。2、经中标人维修的车辆,应符合汽车维修行业规定的质量管理要求,并满足如下质量保证期(若中标人的质保期承诺高于此标准的, 按其承诺执行)的要求: 一级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90天内: 二级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180天内:大修,竣工出厂之日起365天内。3、质保期内,凡因维修质量问题造成车辆故障或机件损坏,中标人应及时无偿进行修复;因维修质量问题造成车辆故障或机件损坏从而导致送修单位车辆安全事故的,中标方应对车辆安全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4、所需配件必须为合格产品。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1.合同定价方式:按实定价。
2.付款方式:

本项目属于服务类项目,费用每月综合日常考核(具体考核细则以与(略)方签订的合同内容为准)结果按实结算; 本项目采用简易程序进行验收,项目验收另有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采购人有权对中标人维修服务所产生的维修费用进行审核;所有工时价、材料管理费的价格不得超过中标人承诺的优惠率。
与履约验收挂钩的资金支付条件及时间:

收款账户: (略) (略) (略) 支行(长沙 (略) :(略))
3.预付款保函: 否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4-12-12 —— 2025-12-11
五、服务地点
(略) 范围内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略)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否
是否邀请专家: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略) 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6)履约验收标准:

本项目属于服务类项目,费用每月综合日常考核(具体考核细则以(略)方签订的合同内容为准)结果按实结算;本项目采用一般程序进行验收,项目验收另有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采购人有权对中标人维修服务所产生的维修费用进行审核;所有工时价、材料管理费的价格不得超过中标人承诺的优惠率。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七、知识产权 (略) 理方式
八、(略)方的权利和义务
1.(略)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对(略)方提供的货物进行验收。当验收结果未达到标准时,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略)方承担违约责任。。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略)方支付应付货物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略)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

九、(略)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略)方收取相关货物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略)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略)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十、违约责任
1. (略)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略)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略)方存在迟延支付(略)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 (略) 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略)方不得 (略) 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略)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1)如果(略)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缺陷,而(略)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略)方提出了索赔,(略)方应按照(略)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1)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略)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略)方承担。2)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及(略)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略)(略)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3)(略)方应在接到(略)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略)方负担。同时,(略)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2)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1)(略)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略)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略)方。(略)方在收到(略)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2)除本合同第19条规定情况外,如果(略)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或提供服务,(略)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日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到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略)方可以终止合同。3)如果(略)方迟延交货,(略)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略)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提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略)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十二、不可抗 (略) 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略)(略)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略)(略)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略) (略) 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略)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略)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略)方(公章): (略) 政府招标采购人((略)方) (略) (略)方(公章): (略) 政府招标供应商((略)方) (略)
法定代理人: 廖国珍 法定代理人: 彭雨祥
委托代理人: 汤宁敏 委托代理人: 彭雨祥

附件列表
  1. 中标通知书 (3).pdf

服务类合同预览
(略) 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车辆维修与保养服务采购项目标段一续签合同政府采购合同
(服务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NXCG-GK-(略)-1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服务类
签订时间:合同签订后自动生成
采购人((略)方):   (略) 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   
采购人地址:  玉潭 (略) 116号   
供应商((略)方):  长沙 (略)    
供应商地址:   (略) 宁乡县 (略) 历经铺街道历 (略) 21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 (略) 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车辆维修与保养服务采购项目标段一续签合同的《采购文件》,(略)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略)(略)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一、标的信息
序号标的名称政府采购品目型号规格数量单位数量总价(元)
1 (略) 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车辆维修与保养服务采购项目标段一 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详见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1(略)
 合计金额小写: (略) 元
 合计金额大写:(略)佰(略)(略)(略)万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合同标的名称: (略) 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车辆维修与保养服务采购项目标段一

合同标的金额:(略)元

报价折扣率为92%。工时费为23元,救援费(城外超过1公里加收1.84)为92元,材料管理费为11.04%。

二、服务要求
1.服务要求

1)严格按照机动车维修标准、规范进行检修、保养、维修。

2)根据车辆具体的实际情况与需求尽心尽职、文明维修。

3)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和规章,做好安全管理工作,确保维修质量。

4)严格执行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及单价,按照湘维协办[2013]10号《湖南省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及收费标准》及中标报价合理收费。

5)配合采购方提供完整、规范、有效的机动车维修单证和票证。

6)配合采购方做好维修时间及公里数记录。

7)更换的配件,质保期按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8)具有回收价值的配件旧件、油料等,由中标人负责保管并做台账统计。

9)服务范围内送修设备与车辆的日常维修保养项目,应做到随进厂随修理,当日完成维修(特殊情况除外)。

10)设备与车辆在零配件及维修服务质量保质期内出现返修的,应优先安排修理,如属于维修质量问题,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2.人员配置要求

本项目维修人员应不少于10人(至少包含机修、电工、油漆等)、检测人员应不少于2人。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
4.其他要求

1、中标人应当做到“四优”:时间优先、维修优质、服务优秀、价格优惠。不得变相提高工时量与工时费价格。2、经中标人维修的车辆,应符合汽车维修行业规定的质量管理要求,并满足如下质量保证期(若中标人的质保期承诺高于此标准的, 按其承诺执行)的要求: 一级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90天内: 二级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180天内:大修,竣工出厂之日起365天内。3、质保期内,凡因维修质量问题造成车辆故障或机件损坏,中标人应及时无偿进行修复;因维修质量问题造成车辆故障或机件损坏从而导致送修单位车辆安全事故的,中标方应对车辆安全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4、所需配件必须为合格产品。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1.合同定价方式:按实定价。
2.付款方式:

本项目属于服务类项目,费用每月综合日常考核(具体考核细则以与(略)方签订的合同内容为准)结果按实结算; 本项目采用简易程序进行验收,项目验收另有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采购人有权对中标人维修服务所产生的维修费用进行审核;所有工时价、材料管理费的价格不得超过中标人承诺的优惠率。
与履约验收挂钩的资金支付条件及时间:

收款账户: (略) (略) (略) 支行(长沙 (略) :(略))
3.预付款保函: 否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4-12-12 —— 2025-12-11
五、服务地点
(略) 范围内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略)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否
是否邀请专家: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略) 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6)履约验收标准:

本项目属于服务类项目,费用每月综合日常考核(具体考核细则以(略)方签订的合同内容为准)结果按实结算;本项目采用一般程序进行验收,项目验收另有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采购人有权对中标人维修服务所产生的维修费用进行审核;所有工时价、材料管理费的价格不得超过中标人承诺的优惠率。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七、知识产权 (略) 理方式
八、(略)方的权利和义务
1.(略)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对(略)方提供的货物进行验收。当验收结果未达到标准时,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略)方承担违约责任。。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略)方支付应付货物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略)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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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略)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略)方收取相关货物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略)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略)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十、违约责任
1. (略)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略)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略)方存在迟延支付(略)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 (略) 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略)方不得 (略) 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略)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1)如果(略)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缺陷,而(略)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略)方提出了索赔,(略)方应按照(略)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1)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略)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略)方承担。2)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及(略)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略)(略)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3)(略)方应在接到(略)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略)方负担。同时,(略)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2)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1)(略)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略)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略)方。(略)方在收到(略)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2)除本合同第19条规定情况外,如果(略)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或提供服务,(略)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日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到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略)方可以终止合同。3)如果(略)方迟延交货,(略)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略)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提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略)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十二、不可抗 (略) 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略)(略)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略)(略)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略) (略) 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略)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略)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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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略)方(公章): (略) 政府招标采购人((略)方) (略) (略)方(公章): (略) 政府招标供应商((略)方) (略)
法定代理人: 廖国珍 法定代理人: 彭雨祥
委托代理人: 汤宁敏 委托代理人: 彭雨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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