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4.1(略)方负责产品和设备到交货地点的全部运输,包括所产生的一切材料费、工具费、人工费、手续费、差旅费、食宿费和加班费等,由于 搬运、装卸、吊装及运输不当造成的各种事故责任和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5.2.1(略)方提供的产品和设备应是原装正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所投产品或设备为近期出厂,生产日期/出厂日期在初次验收时不能超过一年。提供的产品和设备原始样本、技术资料应和投标文件的技术参数一致,应符合我国有关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
5.2.4所有设备无条件 (略) (略) 信息系统,终身免费提供对接所需要的设备端口、接口文档参数、设备配套软件安装包及配套服务、软件注册码、 (略) 方所需要的软件。与之相关的所有费用均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略) 系统需产生相关费用,均由(略)方承担。
4.售后服务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略)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45,说明:合同签订后,设备及材料全部进场经采购人验收合格签字确认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额的45%。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略)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0,说明:各项产品全部交付使用并经验收合格确认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额的50%。,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略)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说明:剩余5%在产品验收合格3年后(无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纠纷,以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30个工作日内无息一次性付清。
与履约验收挂钩的资金支付条件及时间:
3.1.1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
3.1.2履约验收方式:一次性验收。
3.1.3履约验收程序:本项 (略) (略) (略) (略) 《关于转发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浏财函[2024]5号)文件的相关规定进行一次性整体验收。
收款账户: 交通银行长沙湘湖支行(湖南 (略) :(略)(略))
3.预付款保函:
4.支付形式:单位自行支付
四、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交货时间:
交货地点:
五、验收标准和方法(1)验收主体:(略)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委托第三方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是否邀请专家: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4)履约验收程序: (略) 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6)履约验收标准:
5.3.1验收组织方式:委托第三方验收
5.3.2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否
5.3.3是否邀请专家:是
5.3.4是否邀请服务对象:是
5.3.5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略)方应负责按照采购人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 (略) 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5.3.6履约验收程序:一次性验收
5.3.7履约验收时间:(略)方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
5.3.8履约验收程序:本项 (略) (略) (略) (略) 《关于转发关 (略) 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浏财函[2024]5号)文件的相关规定进行一次性整体验收。
5.3.9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符合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技术响应内容;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符合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商务技术响应内容;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符合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商务响应内容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5.3.10履约验收标准: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响应程度进行验收,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5.3.11项目验收国家、省、市、县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省、市、县规定执行,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出具符合要求的检测报告,检测费用由(略)方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5.3.12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略)方原因造成的,由(略)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略)方承担。
5.3.13项目验收不合格,由(略)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略)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略)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略)方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略)方承担。
5.3.14医疗设备货物到货后,(略)方组织有关单位,会同(略)方到现场进行清点,清点货物数量、品牌、配件等与本合同的约定是否相符。货物有丢失或损坏,或者货物的包装、品种、型号、规格等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略)方有权要求(略)方退回更换或补齐货物,(略)方实际交货时间以最终补齐货物时间为准。参与交货验收的单位在货物清单上共同签字。此签单仅作为(略)方交货的凭证,不作为(略)方货物是否合格的最终依据。若(略)方的产品经送检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或安装后因产品质量问题未能通过验收的,(略)方仍应当向(略)方承担违约责任。
5.3.15设备到货安装调试完成后,需由货物使用单位使用1-3个月,使用无质量问题即可由(略)方向(略)方提交验收,(略)方与(略)方双方签署验收证书后,才视为验收合格,并开始计算质量保证期。如果由于产品和设备本身原因在三十天内调试而未能获得通过,(略)方必须更换一套新的同型号且符合相关技术性能的产品,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六、知识产权 (略) 理方式七、(略)方的权利和义务1.(略)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对(略)方提供的货物进行验收。当验收结果未达到标准时,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略)方。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略)方支付应付货物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略)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八、(略)方的权利和义务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略)方收取相关货物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略)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略)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九、违约责任1. (略)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略)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略)方存在迟延支付(略)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1%(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 (略) 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略)方不得 (略) 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略)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略)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略)方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略)方提出了索赔,(略)方应按照(略)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略)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略)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略)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略)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略)(略)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略)方应在接到(略)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略)方负担。同时,(略)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略)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略)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略)方接受。如果(略)方未能在(略)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略)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略)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略)方损失的,(略)方有权进一步要求(略)方赔偿。
(3)如果(略)方在使用中发现(略)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存在其他质量问题或者由于仪器设备出现质量问题导致医疗事故等,(略)方应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略) 令第650号)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4)质保期内由于设备自身原因引起的一切事故,或因相关部门进行质量检查而 (略) 罚,(略)方承担全部责任。
7.5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略)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略)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略)方。(略)方在收到(略)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由于(略)方的原因导致不能正常完工或者货物(服务)不能正常交付使 (略) 正常运营的,逾期1-5日内按货款的0.5%/天扣除,逾期6-20日内按货款的1%/天扣除,逾期21日及以上扣除总货款的30%。如遇不可预测因素导致延期不能正常交付,经(略)方同意后,以协商结果为准。
(3)如果(略)方迟延交货,(略)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略)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略)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十、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十一、不可抗 (略) 理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
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
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十二、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十三、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略)(略)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略)(略)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略) (略) 提起诉讼。
十四、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略)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略)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十五、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略)方(公章): | (略) 政府招标采购人((略)方) (略) | (略)方(公章): | (略) 政府招标供应商((略)方) (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