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首市新马集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专题研究、耕地复垦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专题研究、国土空间规划建库相关内容服务中标候选人公示
界首市新马集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专题研究、耕地复垦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专题研究、国土空间规划建库相关内容服务中标候选人公示
一、项目相关情况
项目名称: (略) 新马集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专题研究、耕地复垦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专题研究、国土空间规划建库相关内容服务
招标(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招标(采购)公告发布日期:2024年12月9日
开标(采购)日期:2024年12月19日
中标(成交)候选人名称:
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北规划设计(大连)有限公司
报价14.#元。
第二中标候选人为安徽 (略)
报价14.#元。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韦丽华、邓剑云、刘泽海
采购人名称: (略) 规 (略)
地址: (略) (略) 217号
联系人:缪工
联系方式:0551-#
公示期:2024年12月20日至2024年12月22日
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在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节假日休息)向合肥规 (略) 提出质疑(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 (略) 规 (略) ( (略) (略) 217号),联系电话:0551-#。
若投标人 (略) 理意见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 (略) 规 (略) 纪检监察部门提出投诉,联系电话:0551-#。
二、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投标人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异议事项已进 (略) 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特此公告。
(略) 规 (略)
2024年12月20日
一、项目相关情况
项目名称: (略) 新马集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专题研究、耕地复垦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专题研究、国土空间规划建库相关内容服务
招标(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招标(采购)公告发布日期:2024年12月9日
开标(采购)日期:2024年12月19日
中标(成交)候选人名称:
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北规划设计(大连)有限公司
报价14.#元。
第二中标候选人为安徽 (略)
报价14.#元。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韦丽华、邓剑云、刘泽海
采购人名称: (略) 规 (略)
地址: (略) (略) 217号
联系人:缪工
联系方式:0551-#
公示期:2024年12月20日至2024年12月22日
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在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节假日休息)向合肥规 (略) 提出质疑(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 (略) 规 (略) ( (略) (略) 217号),联系电话:0551-#。
若投标人 (略) 理意见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 (略) 规 (略) 纪检监察部门提出投诉,联系电话:0551-#。
二、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投标人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异议事项已进 (略) 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特此公告。
(略) 规 (略)
2024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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