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款支付保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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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款支付保证保险 1.00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信息 1、投保人(发包人):山东南山 (略) ; 2、被保险人(承保人):山东新 (略) ; 3、工程名称:高端差异化针织面料生产线升级项目生产车间; 4、工程地点: (略) 东江街道南山工业园; 5、工程内容:土建工程、给排水管道安装、电气预埋及安装、装饰工程(绿化、路灯、道路、门窗)等; 6、合同工期:288天(计划开工日期:2024年8月16日,计划竣工日期:2025年5月31日,具体以实际进展为准。); 7、签约合同价:*元; 8、保险期间:生效日为投保单位完成保费支付次日零时,到期日为2025年5月31日24时。 项目具体情况详见附件一《高端差异化针织面料生产线升级项目生产车间建设项目施工合同》。 二、保险方案 1、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当超过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日,投保人仍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工程合同款支付义务,且投保人拖欠的款项已超过保险单载明的索赔等待期的,或对于该工程款合同欠 (略) 或仲裁机构裁决且投保人或其担保人(如有)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被保险人仍未获清偿的工程合同款,保险人按照约定向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2、保险责任最高限额(担保金额):111.*元(根据“烟建建管〔2023〕21号《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程款支付担保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要求,合同价款*元以下部分,担保金额为合同价款的10%,合同价款超过*元的部分,担保金额为合同价款的5%。) 3、免赔:免赔率不高于90%。 4、索赔等待期:不超过6个月。 三、保险条款 保险条款内容要求需与附件二一致;当保险条款内容与上述“保险方案”有冲突时,以“保险方案”约定为准。正式生成保单时,未经我部允许,不可添加特别约定。 四、报价要求 1、报价人在完全响应此询价文件中各项要求的前提下,在“ (略) 招标系统”中进行“净保费”的报价,公式为:净保费=保费*(1-含税手续费比例),具体如下: (1)净保费单位为元,净保费是进行报价评选的唯一标准。 (2)手续费比例不得低于含税保费的18.87%, (略) 需向阳光保险经纪(上海)有限公司支付。 (3)手续费是以保单中载明保费或投保人实际支付保费为基数乘以手续费比例进行计算的结果(当保单中载明保费与投保人实际支付保费存在差异时,以高者为准)。 2、 (略) 采购要求,在“ (略) 招标系统”线上报价前(2024年11月20日)缴纳投标保证金(保证金根据不同保费划分不同标准,本次投标保证金为1千元),在完成本次投标工作后退还。保证金汇入以下账户: 账户名称:山东新南 (略)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龙口南山支行 账 号:* 联 行 号: * 3、报价人提供的保险服务、保险费率、手续费比例等必须合法、合规,不违背相关监管规定。 4、报价人须是经中国银保监部 (略) ,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及以上。 5、报价人或其上级法人机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 6、报价人在中标后,必须自主承保,具有独立承保、理赔和提供相应服务的能力, (略) 签单,实际业务由其他机构提供承保、理赔等技术支持的情况,否则我司将立即退保且报价人不得再参与任何南山保险项目。 7、报价人在竞价过程中,不得因任何理由进行恶意拉低价格、蓄意哄抬价格等扰乱正常报价的操作,如因上述行为造成我司经济或声誉损失、扰乱工作秩序,由报价人承担所有的赔偿责任,并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退出南山保险报价人白名单”等措施进行惩罚。 8、保险公司在中标后,需在我司要求的时间内、按要求的格式及内容,整理形成对本保险项目进行约定的《保险信息确认书》(格式及内容要求详见附件三),并正式加盖公章后提交我司。 五、保密要求 本保险方 (略) 参与本保险项目报价及承保等相关工作,未经我司书面同意,严禁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本方案的任何内容以及本保险项目的询价、报价和承保执行等情况信息,以及通过本保险方案和参与本保险项目的询价、报价和承保执行等活动而获知的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任何信息。 联系人:孙晓萍 吕惠 电话:0535-* * (略) 保险业务部 2024年12月20日 附件二: 建设工程合同款支付保证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为依法与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义务的当事人,即建设工程的发包人。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依法与工程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即建设工程的承包人。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当超过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日,投保人仍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工程合同款支付义务,且投保人拖欠的款项已超过保险单载明的索赔等待期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谋反、政变; (二)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三)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四)洪水、地震、海啸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五)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及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 (六)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七)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犯罪行为。 第六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交易基础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在保险事故发生前被解除的; (二)投保人或其雇员与被保险人或其雇员采用欺诈、串通、贿赂等手段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恶意串通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 (三)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变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而事先未征得保险人书面同意; (四)被保险人因自身原因未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五)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 第七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约定的合同款支付以外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二)被保险人的任何间接损失以及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方的任何损失; (三)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约定的合同款支付以外的纠纷所致的任何损失或费用; (四)被保险人为收集、确认、证明投保人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支付约定导致其损失所产生的法律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以及诉讼、仲裁、执行阶段所发生的任何法律费用; (五)违约金、滞纳金、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六)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金额,两者以高者为准。 保险金额和免赔率(额) 第八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以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工程合同款支付有关约定为基础,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对被保险人的累计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九条 本保险合同实行绝对免赔,绝对免赔率(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同时约定了免赔额和免赔率的,免赔金额以免赔额和按照免赔率计算的金额二者高者为准。 保险期间 第十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生效之日起或保险单载明的保险起期之日起(二者以后发生者为准),至建设工程实际竣工之日或保险单载明的保险终期之日止(二者以先到者为准)。具体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日期为准。 本保险合同在保险期间届满或提前终止之日失效。 第十一条 保险期间届满,工程建设项目无法竣工的,经投保人申请并经保险人、被保险人同意,保险期间根据投保人申请的期限予以延长,投保人应当按照保险人的要求缴纳保险期间延长部分对应的保险费。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的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做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 投保人开展与本保险合同相关的业务,应遵守相关法律及行政法规。若存在有关规定的,应取得主管部门的审批、认定资格。 第十六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答复保险人就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如实填写投保单。 第十七条 投保人投保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以下资料: (一)投保人资质证明文件或相关监管机构同意投保人开办有关业务的证明材料; (二)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三)被保险人相关信息; (四)保险人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责任起始日前一次性交清全部保险费,并有义务应保险人的要求向保险人提供反担保。投保人未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交付保险费和提供必要的反担保的,对于保险费交付和反担保提供前(以上述两项义务以实际履行时间后者为准)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有权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九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选择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 (一)投保人与所投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的业务经营范围、经营情况发生重大改变; (二)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相关合同内容发生实质性改变,包括合同主体变更、权利义务修改等; (三)投保人履约能力发生重大变化,履约风险显著增加。 第二十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应及时检查并协助保险人了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如发现投保人存在违约风险,或有任何其他可能导致本保险合同风险显著增加的情况,被保险人应采取措施降低或消除上述风险,并应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立即书面通知保险人。 第二十一条 若在投保时有相关约定,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相关约定向保险人申报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相关业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目进展情况、合同款支付进展情况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当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该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二十三条 当发生保险事故时,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损失 (略) 理情况;涉及违法、犯罪的,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二十四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索赔申请书; (二)保险单正本;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副本及有关的所有文件; (四)与建设工程施工进展、合同款支付有关的证明文件; (五)被保险人损失证明; (六)仲裁机构出具的裁决书或司法机关出具的裁定书、判决书等(适用于仲裁或诉讼确定损失的方式); (七)保险人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与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略) 理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前,应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向投保人或其担保人(如有)启动索赔程序,产生的费用由被保险人承担。被保险人向投保人或其担保人(如有)索赔所得价款应用于抵消保险人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因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发生工程质量争议而引起投保人拒绝向被保险人支付合同款的,除非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应先向保险人提供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监理人或法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者提供已生效的司法判决或仲裁裁决。否则,保险人不予定损核赔。 第二十七条 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损失为基础: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之间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二)仲裁机构裁决; (三) (略) 判决; (四)保险人认可的其它方式。 第二十八条 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在有效保险金额内,按被保险人实际损失扣除保险单载明的免赔额(率)后的金额进行赔偿,有效保险金额即保险金额减去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已支付的所有保险赔款总额。 第二十九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若另有其它保障相同的保险存在,不论是否由被保险人、投保人或他人以其名义投保,也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保险人仅按照本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与所有保险合同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 因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投保人或其担保人(如有)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情况,积极协助保险人向投保人或其担保人(如有)进行追偿。 第三十一条 保险人赔偿后, (略) 置投保人提供的反担保,以清偿保险赔款。对不足以清偿保险赔款的部分,保险人有权在赔偿金额范围内继续向投保人或其担保人(如有)进行追偿。 第三十二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向被保险人提供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三十三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略) 理 第三十四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并在保险单中约定: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 (略) 起诉。 第三十五条 本保险合同 (略) 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 (略) 的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经被保险人同意,并当向保险人支付相当于保险费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三十七条 本保险合同生效后,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投保人不得解除本保险合同。在保险期间内,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书面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在解除保险合同时的有效保险金额内,按日比例退还未满期部分的保险费。保险合同因工程提前竣工而提前终止的,保险人不退还保险费。 第三十八条 保险合同终止后,保险人将按本条款第三十一 (略) 置后的反担保余额退还投保人,如反担保为保证金的,保证金余额及相应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也一并退还。反担保已依照本条款第三十一条规定抵扣完毕的,保险人不予退还。 释义 第三十九条 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2.日期和期限 2.1 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2.2 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保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签署保险单当天不计入,从次日0时开始计算,期末截止时间为当天24时。 3.索赔等待期:指保险人为了确定保险损失已经发生,被保险人提出索赔前必须等待的一段时期。索赔等待期从建筑工程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日开始,由保险合同双方商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附件三: (略) **保险 保险信息确认书 (略) : 我司做为贵司下属单位**保 (略) ,现通过本保险信息确认书的形式再次明确该保险项目的保险方案、保险条款以及保费(或费率)、手续费比例等信息(具体内容见下述正文),同时承诺: 一、我司将严格按本保险信息确认书中列示的保险方案、保险条款以及保费(或费率)、手续费比例等内容,向贵司提供**保险的承保服务。 二、贵司**保险的方案、保险条款以及保费(或费率)、手续费比例等信息如与其他合同、保单、投保单等资料有冲突,以此保险信息确认书为准。 ** (略) 日期:2024年**月**日 正 文 一、保险人信息 1、保险人名称:** 2、保险人联系人员信息: (1)项目总负责人:** 电话:** 微信号:** 邮箱:** 身份证正反面照片: (2)业务经理:** 电话:** 微信号:** 邮箱:** 身份证正反面照片: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信息 该项内容与上述正文中“投保人/被保险人信息”内容一致。 三、保险方案 该项内容与上述正文中“保险方案”内容一致。 四、项目期间、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1、项目期间:**年**月**日至**年**月**日,即在此期间,保险人无条件按此信息确认书中约定的要求、标准,承保投保人所提交的**保险需求,并在保险责任期内提供保险服务。 2、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具体根据各企业投保日期确定(即在投保人支付保费后次日零时生效保单及保险责任,或在投保人支付保费后、在上一年度保单到期的时点生效保单及保险责任,以投保人利益最大化为根本原则),保险期间为1年。 或:**年**月**日00:00为保单生效日及保险责任开始日,保险期间为1年。 五、保费(费率)、手续费及支付 1、**保险费率为**‰(或保费为**元),手续费比例为含税保费的**%,我司 (略) 招标系统中报价净费率为**‰(或净保费为**元)。 2、手续费向阳光保险经纪(上海)有限公司支付,生效日为当月1日至20日的保单,在次月20日前完成相应手续费的支付;生效日为当月20日之后的保单,在次月的下个月20日前完成相应手续费的支付。 3、手续费是以保单中载明保费或投保人实际支付保费为基数乘以手续费比例进行计算的结果(当保单中载明保费与投保人实际支付保费存在差异时,以高者为准)。 六、其他承诺 我司承诺、保证: 1、我司提供的保险服务、保险费率、手续费比例等均合法、合规,不违背相关监管规定。 2、我司是经中国银保监部 (略) ,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及以上。 3、我司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 4、我司在本保险项目的招标竞价过程中,不存在恶意拉低价格、蓄意哄抬价格等扰乱正常报价的操作,如存在上述行为且造成贵司经济或声誉损失、扰乱工作秩序,由我司承担所有的赔偿责任,接收贵司“退出南山保险报价人白名单”等措施的惩罚。 5、我司能够自主承保本保险项目,具有独立承保、理赔和提供相应服务的能力,不会发生实际业务由其他机构提供承保、理赔等技术支持的情况,如存在上述行为且造成贵司经济或声誉损失、扰乱工作秩序,我司将立即按贵司要求、无条件退保。 七、条款 1、当保险条款内容与上述“保险方案”有冲突时,以“保险方案”约定为准。正式生成保单时,未经贵司允许,我司不得在保单中增加特别约定。 2、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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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款支付保证保险 1.00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信息 1、投保人(发包人):山东南山 (略) ; 2、被保险人(承保人):山东新 (略) ; 3、工程名称:高端差异化针织面料生产线升级项目生产车间; 4、工程地点: (略) 东江街道南山工业园; 5、工程内容:土建工程、给排水管道安装、电气预埋及安装、装饰工程(绿化、路灯、道路、门窗)等; 6、合同工期:288天(计划开工日期:2024年8月16日,计划竣工日期:2025年5月31日,具体以实际进展为准。); 7、签约合同价:*元; 8、保险期间:生效日为投保单位完成保费支付次日零时,到期日为2025年5月31日24时。 项目具体情况详见附件一《高端差异化针织面料生产线升级项目生产车间建设项目施工合同》。 二、保险方案 1、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当超过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日,投保人仍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工程合同款支付义务,且投保人拖欠的款项已超过保险单载明的索赔等待期的,或对于该工程款合同欠 (略) 或仲裁机构裁决且投保人或其担保人(如有)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被保险人仍未获清偿的工程合同款,保险人按照约定向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2、保险责任最高限额(担保金额):111.*元(根据“烟建建管〔2023〕21号《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程款支付担保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要求,合同价款*元以下部分,担保金额为合同价款的10%,合同价款超过*元的部分,担保金额为合同价款的5%。) 3、免赔:免赔率不高于90%。 4、索赔等待期:不超过6个月。 三、保险条款 保险条款内容要求需与附件二一致;当保险条款内容与上述“保险方案”有冲突时,以“保险方案”约定为准。正式生成保单时,未经我部允许,不可添加特别约定。 四、报价要求 1、报价人在完全响应此询价文件中各项要求的前提下,在“ (略) 招标系统”中进行“净保费”的报价,公式为:净保费=保费*(1-含税手续费比例),具体如下: (1)净保费单位为元,净保费是进行报价评选的唯一标准。 (2)手续费比例不得低于含税保费的18.87%, (略) 需向阳光保险经纪(上海)有限公司支付。 (3)手续费是以保单中载明保费或投保人实际支付保费为基数乘以手续费比例进行计算的结果(当保单中载明保费与投保人实际支付保费存在差异时,以高者为准)。 2、 (略) 采购要求,在“ (略) 招标系统”线上报价前(2024年11月20日)缴纳投标保证金(保证金根据不同保费划分不同标准,本次投标保证金为1千元),在完成本次投标工作后退还。保证金汇入以下账户: 账户名称:山东新南 (略)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龙口南山支行 账 号:* 联 行 号: * 3、报价人提供的保险服务、保险费率、手续费比例等必须合法、合规,不违背相关监管规定。 4、报价人须是经中国银保监部 (略) ,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及以上。 5、报价人或其上级法人机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 6、报价人在中标后,必须自主承保,具有独立承保、理赔和提供相应服务的能力, (略) 签单,实际业务由其他机构提供承保、理赔等技术支持的情况,否则我司将立即退保且报价人不得再参与任何南山保险项目。 7、报价人在竞价过程中,不得因任何理由进行恶意拉低价格、蓄意哄抬价格等扰乱正常报价的操作,如因上述行为造成我司经济或声誉损失、扰乱工作秩序,由报价人承担所有的赔偿责任,并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退出南山保险报价人白名单”等措施进行惩罚。 8、保险公司在中标后,需在我司要求的时间内、按要求的格式及内容,整理形成对本保险项目进行约定的《保险信息确认书》(格式及内容要求详见附件三),并正式加盖公章后提交我司。 五、保密要求 本保险方 (略) 参与本保险项目报价及承保等相关工作,未经我司书面同意,严禁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本方案的任何内容以及本保险项目的询价、报价和承保执行等情况信息,以及通过本保险方案和参与本保险项目的询价、报价和承保执行等活动而获知的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任何信息。 联系人:孙晓萍 吕惠 电话:0535-* * (略) 保险业务部 2024年12月20日 附件二: 建设工程合同款支付保证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为依法与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义务的当事人,即建设工程的发包人。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依法与工程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即建设工程的承包人。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当超过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日,投保人仍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工程合同款支付义务,且投保人拖欠的款项已超过保险单载明的索赔等待期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谋反、政变; (二)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三)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四)洪水、地震、海啸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五)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及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 (六)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七)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犯罪行为。 第六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交易基础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在保险事故发生前被解除的; (二)投保人或其雇员与被保险人或其雇员采用欺诈、串通、贿赂等手段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恶意串通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 (三)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变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而事先未征得保险人书面同意; (四)被保险人因自身原因未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五)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 第七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约定的合同款支付以外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二)被保险人的任何间接损失以及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方的任何损失; (三)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约定的合同款支付以外的纠纷所致的任何损失或费用; (四)被保险人为收集、确认、证明投保人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支付约定导致其损失所产生的法律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以及诉讼、仲裁、执行阶段所发生的任何法律费用; (五)违约金、滞纳金、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六)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金额,两者以高者为准。 保险金额和免赔率(额) 第八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以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工程合同款支付有关约定为基础,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对被保险人的累计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九条 本保险合同实行绝对免赔,绝对免赔率(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同时约定了免赔额和免赔率的,免赔金额以免赔额和按照免赔率计算的金额二者高者为准。 保险期间 第十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生效之日起或保险单载明的保险起期之日起(二者以后发生者为准),至建设工程实际竣工之日或保险单载明的保险终期之日止(二者以先到者为准)。具体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日期为准。 本保险合同在保险期间届满或提前终止之日失效。 第十一条 保险期间届满,工程建设项目无法竣工的,经投保人申请并经保险人、被保险人同意,保险期间根据投保人申请的期限予以延长,投保人应当按照保险人的要求缴纳保险期间延长部分对应的保险费。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的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做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 投保人开展与本保险合同相关的业务,应遵守相关法律及行政法规。若存在有关规定的,应取得主管部门的审批、认定资格。 第十六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答复保险人就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如实填写投保单。 第十七条 投保人投保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以下资料: (一)投保人资质证明文件或相关监管机构同意投保人开办有关业务的证明材料; (二)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三)被保险人相关信息; (四)保险人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责任起始日前一次性交清全部保险费,并有义务应保险人的要求向保险人提供反担保。投保人未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交付保险费和提供必要的反担保的,对于保险费交付和反担保提供前(以上述两项义务以实际履行时间后者为准)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有权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九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选择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 (一)投保人与所投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的业务经营范围、经营情况发生重大改变; (二)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相关合同内容发生实质性改变,包括合同主体变更、权利义务修改等; (三)投保人履约能力发生重大变化,履约风险显著增加。 第二十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应及时检查并协助保险人了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如发现投保人存在违约风险,或有任何其他可能导致本保险合同风险显著增加的情况,被保险人应采取措施降低或消除上述风险,并应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立即书面通知保险人。 第二十一条 若在投保时有相关约定,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相关约定向保险人申报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相关业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目进展情况、合同款支付进展情况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当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该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二十三条 当发生保险事故时,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损失 (略) 理情况;涉及违法、犯罪的,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二十四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索赔申请书; (二)保险单正本;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副本及有关的所有文件; (四)与建设工程施工进展、合同款支付有关的证明文件; (五)被保险人损失证明; (六)仲裁机构出具的裁决书或司法机关出具的裁定书、判决书等(适用于仲裁或诉讼确定损失的方式); (七)保险人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与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略) 理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前,应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向投保人或其担保人(如有)启动索赔程序,产生的费用由被保险人承担。被保险人向投保人或其担保人(如有)索赔所得价款应用于抵消保险人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因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发生工程质量争议而引起投保人拒绝向被保险人支付合同款的,除非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应先向保险人提供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监理人或法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者提供已生效的司法判决或仲裁裁决。否则,保险人不予定损核赔。 第二十七条 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损失为基础: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之间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二)仲裁机构裁决; (三) (略) 判决; (四)保险人认可的其它方式。 第二十八条 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在有效保险金额内,按被保险人实际损失扣除保险单载明的免赔额(率)后的金额进行赔偿,有效保险金额即保险金额减去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已支付的所有保险赔款总额。 第二十九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若另有其它保障相同的保险存在,不论是否由被保险人、投保人或他人以其名义投保,也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保险人仅按照本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与所有保险合同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 因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投保人或其担保人(如有)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情况,积极协助保险人向投保人或其担保人(如有)进行追偿。 第三十一条 保险人赔偿后, (略) 置投保人提供的反担保,以清偿保险赔款。对不足以清偿保险赔款的部分,保险人有权在赔偿金额范围内继续向投保人或其担保人(如有)进行追偿。 第三十二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向被保险人提供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三十三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略) 理 第三十四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并在保险单中约定: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 (略) 起诉。 第三十五条 本保险合同 (略) 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 (略) 的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经被保险人同意,并当向保险人支付相当于保险费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三十七条 本保险合同生效后,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投保人不得解除本保险合同。在保险期间内,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书面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在解除保险合同时的有效保险金额内,按日比例退还未满期部分的保险费。保险合同因工程提前竣工而提前终止的,保险人不退还保险费。 第三十八条 保险合同终止后,保险人将按本条款第三十一 (略) 置后的反担保余额退还投保人,如反担保为保证金的,保证金余额及相应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也一并退还。反担保已依照本条款第三十一条规定抵扣完毕的,保险人不予退还。 释义 第三十九条 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2.日期和期限 2.1 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2.2 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保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签署保险单当天不计入,从次日0时开始计算,期末截止时间为当天24时。 3.索赔等待期:指保险人为了确定保险损失已经发生,被保险人提出索赔前必须等待的一段时期。索赔等待期从建筑工程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日开始,由保险合同双方商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附件三: (略) **保险 保险信息确认书 (略) : 我司做为贵司下属单位**保 (略) ,现通过本保险信息确认书的形式再次明确该保险项目的保险方案、保险条款以及保费(或费率)、手续费比例等信息(具体内容见下述正文),同时承诺: 一、我司将严格按本保险信息确认书中列示的保险方案、保险条款以及保费(或费率)、手续费比例等内容,向贵司提供**保险的承保服务。 二、贵司**保险的方案、保险条款以及保费(或费率)、手续费比例等信息如与其他合同、保单、投保单等资料有冲突,以此保险信息确认书为准。 ** (略) 日期:2024年**月**日 正 文 一、保险人信息 1、保险人名称:** 2、保险人联系人员信息: (1)项目总负责人:** 电话:** 微信号:** 邮箱:** 身份证正反面照片: (2)业务经理:** 电话:** 微信号:** 邮箱:** 身份证正反面照片: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信息 该项内容与上述正文中“投保人/被保险人信息”内容一致。 三、保险方案 该项内容与上述正文中“保险方案”内容一致。 四、项目期间、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1、项目期间:**年**月**日至**年**月**日,即在此期间,保险人无条件按此信息确认书中约定的要求、标准,承保投保人所提交的**保险需求,并在保险责任期内提供保险服务。 2、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具体根据各企业投保日期确定(即在投保人支付保费后次日零时生效保单及保险责任,或在投保人支付保费后、在上一年度保单到期的时点生效保单及保险责任,以投保人利益最大化为根本原则),保险期间为1年。 或:**年**月**日00:00为保单生效日及保险责任开始日,保险期间为1年。 五、保费(费率)、手续费及支付 1、**保险费率为**‰(或保费为**元),手续费比例为含税保费的**%,我司 (略) 招标系统中报价净费率为**‰(或净保费为**元)。 2、手续费向阳光保险经纪(上海)有限公司支付,生效日为当月1日至20日的保单,在次月20日前完成相应手续费的支付;生效日为当月20日之后的保单,在次月的下个月20日前完成相应手续费的支付。 3、手续费是以保单中载明保费或投保人实际支付保费为基数乘以手续费比例进行计算的结果(当保单中载明保费与投保人实际支付保费存在差异时,以高者为准)。 六、其他承诺 我司承诺、保证: 1、我司提供的保险服务、保险费率、手续费比例等均合法、合规,不违背相关监管规定。 2、我司是经中国银保监部 (略) ,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及以上。 3、我司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 4、我司在本保险项目的招标竞价过程中,不存在恶意拉低价格、蓄意哄抬价格等扰乱正常报价的操作,如存在上述行为且造成贵司经济或声誉损失、扰乱工作秩序,由我司承担所有的赔偿责任,接收贵司“退出南山保险报价人白名单”等措施的惩罚。 5、我司能够自主承保本保险项目,具有独立承保、理赔和提供相应服务的能力,不会发生实际业务由其他机构提供承保、理赔等技术支持的情况,如存在上述行为且造成贵司经济或声誉损失、扰乱工作秩序,我司将立即按贵司要求、无条件退保。 七、条款 1、当保险条款内容与上述“保险方案”有冲突时,以“保险方案”约定为准。正式生成保单时,未经贵司允许,我司不得在保单中增加特别约定。 2、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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