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自然出告字〔2024〕21号成交确认书
霍自然出告字〔2024〕21号成交确认书
出让人:霍山县自然资 (略)
竞得人:吴贤斌、刘立等32人
竞买号: 01
2024年11月21日至2024年12月20日 (略) 公开举办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活动中,由吴贤斌、刘立等32人联合竞得宗地编号为C-2024-21号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确认如下:
一、该宗地位于与 (略) ,国道105南侧。土地开发程度四通一平,土地级别二级,出让面积约980平方米(约1.47亩),规划用途为商业用地(B1)、居住用地(R),容积率≤5.0。土地出让年限商业40年、住宅70年。
二、该地块土地成交单价为(大写)每平方米约人民币(略)佰(略)(略)(略)元(略)角(略)分(¥(略)),成交总价为人民币(大写)(略)(略)(略)万(略)仟(略)佰(略)(略)元整(¥(略).00元)。
三、竞得人缴纳的竞买保证金人民币(大写)(略)佰(略)(略)(略)万(略)仟(略)佰元整(¥(略).00元)(含地面资产款(略)元整),自动转为受让地块的出让价款,该宗地无溢价,出让价款已缴清。
四、竞得人须于2024年12月30日之前持此《成交确认书》到霍山县自然资 (略) 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按期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视为放弃竞得资格,竞得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竞得人若不按本《出让成交确认书》的第三、四条办理的,则视为违约。出让人取消竞得人资格,没收竞买保证金,全部按违约金予以没收,并追究其他相关法律责任。
六、本《成交确认书》由出让人、竞得人于2024年12月23日在霍山县自然资 (略) 正式签订生效。
七、本《成交确认书》执行中发生纠纷,由出让人和竞得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可依法 (略) 提请诉讼。
八、本《成交确认书》一式三份,出让人、竞得人各执一份,霍山县自然资 (略) 一份。
特此确认。
出让人(公章): 竞得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略) :
2024年12月23日
如果您对该政策文件有疑问,可以拨打标题上方的电话咨询相关部门。
出让人:霍山县自然资 (略)
竞得人:吴贤斌、刘立等32人
竞买号: 01
2024年11月21日至2024年12月20日 (略) 公开举办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活动中,由吴贤斌、刘立等32人联合竞得宗地编号为C-2024-21号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确认如下:
一、该宗地位于与 (略) ,国道105南侧。土地开发程度四通一平,土地级别二级,出让面积约980平方米(约1.47亩),规划用途为商业用地(B1)、居住用地(R),容积率≤5.0。土地出让年限商业40年、住宅70年。
二、该地块土地成交单价为(大写)每平方米约人民币(略)佰(略)(略)(略)元(略)角(略)分(¥(略)),成交总价为人民币(大写)(略)(略)(略)万(略)仟(略)佰(略)(略)元整(¥(略).00元)。
三、竞得人缴纳的竞买保证金人民币(大写)(略)佰(略)(略)(略)万(略)仟(略)佰元整(¥(略).00元)(含地面资产款(略)元整),自动转为受让地块的出让价款,该宗地无溢价,出让价款已缴清。
四、竞得人须于2024年12月30日之前持此《成交确认书》到霍山县自然资 (略) 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按期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视为放弃竞得资格,竞得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竞得人若不按本《出让成交确认书》的第三、四条办理的,则视为违约。出让人取消竞得人资格,没收竞买保证金,全部按违约金予以没收,并追究其他相关法律责任。
六、本《成交确认书》由出让人、竞得人于2024年12月23日在霍山县自然资 (略) 正式签订生效。
七、本《成交确认书》执行中发生纠纷,由出让人和竞得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可依法 (略) 提请诉讼。
八、本《成交确认书》一式三份,出让人、竞得人各执一份,霍山县自然资 (略) 一份。
特此确认。
出让人(公章): 竞得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略) :
2024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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