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结果公告大财发〔2024〕141号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大财发〔2024〕141号
一、项目编号:N(略)0
二、项目名称:2024年大邑县‘信息化课改班’平板式计算机采购(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伊然智慧(成都) (略)
地 址: (略) (略) (略) 64号
被投诉人1:大 (略)
地 址: (略) 大邑县晋 (略) 北段1号
被投诉人2::四川 (略)
地 址: (略) (略) 观东三街158号6栋(德商天镜)20层2001
四、基本情况
2024年10月10日,本项目在四川 (略) 发布询价公告。10月22日,采购代理机构组织了本项目的开标、评标活动,共有7家供应商递交了投标文件。2024年10月23日,本项目在四川 (略) 发布结果公告,中标供应商为四川瀚 (略) 。
投诉事项一:被投诉人将“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具有CMA或CNAS标识的检测报告或具有 (略) 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等制造厂家的证明、证书设置为实质性要求,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具有CMA或CNAS标识的检测报告”有歧义,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检测报告的要求。
投诉事项二:采购文件存在重大缺陷,标的名称“平板式计算机”下包含有“平板式计算机”“平板资源分享管理软件”多个产品,违反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该情形影响了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填写,属于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情形。
投诉事项三:投诉人未依法确定采购方式,违反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相关规定,“平板资源分享管理软件”属于“其它计算机软件(品目为:A(略)”),该产品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集中采购,但采购人却委托非集中代理机构分散采购。此外,被投诉人未依法确定采购需求,把属于另一品目的产品“资源分享管理软件”跟本次采购的主体“平板计算机”混在一起,企业通过另一品目的“资源分享管理软件”参数和印证材料来排斥非特定供应商,规避潜在供应商进行监督,为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创造条件(因为在询价公示里不会显示配套软件的型号和价格),设定的属于另一品目的软件参数和印证材料与本次采购项目的合同履行无关,是典型的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人投诉事项一、投诉事项二、投诉事项三均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驳回投诉人投诉事项一、投诉事项二、投诉事项三的投诉。
大 (略)
2024年12月13日
一、项目编号:N(略)0
二、项目名称:2024年大邑县‘信息化课改班’平板式计算机采购(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伊然智慧(成都) (略)
地 址: (略) (略) (略) 64号
被投诉人1:大 (略)
地 址: (略) 大邑县晋 (略) 北段1号
被投诉人2::四川 (略)
地 址: (略) (略) 观东三街158号6栋(德商天镜)20层2001
四、基本情况
2024年10月10日,本项目在四川 (略) 发布询价公告。10月22日,采购代理机构组织了本项目的开标、评标活动,共有7家供应商递交了投标文件。2024年10月23日,本项目在四川 (略) 发布结果公告,中标供应商为四川瀚 (略) 。
投诉事项一:被投诉人将“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具有CMA或CNAS标识的检测报告或具有 (略) 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等制造厂家的证明、证书设置为实质性要求,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具有CMA或CNAS标识的检测报告”有歧义,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检测报告的要求。
投诉事项二:采购文件存在重大缺陷,标的名称“平板式计算机”下包含有“平板式计算机”“平板资源分享管理软件”多个产品,违反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该情形影响了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填写,属于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情形。
投诉事项三:投诉人未依法确定采购方式,违反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相关规定,“平板资源分享管理软件”属于“其它计算机软件(品目为:A(略)”),该产品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集中采购,但采购人却委托非集中代理机构分散采购。此外,被投诉人未依法确定采购需求,把属于另一品目的产品“资源分享管理软件”跟本次采购的主体“平板计算机”混在一起,企业通过另一品目的“资源分享管理软件”参数和印证材料来排斥非特定供应商,规避潜在供应商进行监督,为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创造条件(因为在询价公示里不会显示配套软件的型号和价格),设定的属于另一品目的软件参数和印证材料与本次采购项目的合同履行无关,是典型的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人投诉事项一、投诉事项二、投诉事项三均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驳回投诉人投诉事项一、投诉事项二、投诉事项三的投诉。
大 (略)
2024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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