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公路保险项目合同公告

内容
 
发送至邮箱

长沙县公路保险项目合同公告

服务类合同预览
(略) 保险项目政府采购合同
(服务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XSCG-GK-*-1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服务类
采购人(*方):  长沙县 (略)    
采购人地址:  长沙县星沙 (略) 17号   
供应商(*方):  中国人民 (略) (略)    
供应商地址:   (略) 291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 (略) 保险项目的《采购文件》,*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一、标的信息
序号标的名称政府采购品目型号规格数量单位数量总价(元)
1 (略) 保险项目 其他保险服务详见附件1*.17
 合计金额小写: *.17 元
 合计金额大写:*佰点击查看>>万*仟*佰**元*角*分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合同保险标的及金额:

长 (略) 范围内国道、省道、县道、 (略) 及构筑物。 (略) 里程共计640.09公里,其中国道45.352公里,省道242.303公里,县道352.434公里。其中国道按每公里*元,省道、县道按每公里*元保额进行投保,国道投保保险金额合计*.*元,省道投保保险金额合计*.*元,县道投保保险金额合计*.*元,总计投保保险金额为*.*元。

二、服务要求
1.服务要求

投保人

长沙县 (略)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 火灾、爆炸;

(二) 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

(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保险标的

长 (略) 范围内国道、省道、县道、 (略) 及构筑物

保险期限

自保险生效日起,共12个月。

保险金额

(略) 里程共计640.09公里,其中国道45.352公里,省道242.303公里,县道352.434公里。其中国道按每公里*元,省道、县道按每公里*元保额进行投保,国道投保保险金额合计*.*元,省道投保保险金额合计*.*元,县道投保保险金额合计*.*元,总计投保保险金额为*.*元。

赔偿基础

出险时的重置价值

免赔额

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3000元或损失金额的10%,两者以高者为准;如事故损失单次未达到免赔额,则对于同一时间段内同一 (略) 内 (略) 保险责任内的事故算作一次事故,损失金额累计计算,*方应在合同约定范围内予以赔偿。

赔付方式

达成赔付协议后20个工作日内,由保险人将全部赔款支付给*方。自财产损失事实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需达成赔付协议,未达成赔付协议的,双方可诉讼解决。

特别约定

(1)出险时,以* (略) 场修复标的计算所需的实际费用进行,包括按有权审批部门同意修复的方案实施后所产生的实际费用;如*方有异议的则由双方协商统一后确定;如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的,则聘请独立于*方和*方双方之外的经保险双方共同确认的第三方公估机构进行损失的评估确定,也可以由双方共同选择满足相关资质要求的施工方 (略) 恢复至受损前状态。

(2)为 (略) 及构筑物修复或重建至其满足受 (略) 等级的技术 (略) 安全通行使用功能而需新增工程量(含修建挡土墙)的,其修复或重建费用的赔偿金额按以下方式确定:国省干线、县道按照实际修复金额扣减免赔后确定,赔偿金额均不得超过保险金额。

(3)由于交通事故导致国道、省道、县道、 (略) 及附属设施损毁,无法找到肇事方或无法追回的损失,年度最高累计赔偿限额*元。

(4)本保单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为人民币*元,全年累计最高赔偿限额为*元。

附加险

1、清理残骸费用条款

经双方同意,因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而产生的清除、拆除或支撑受损保险标的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本附加险合同项下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相应限额。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 (略) ,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 (略) ,以主险条款为准。本条款项下国道、省道、县道 (略) 累计最高赔偿限额为*元。

2、附加72小时条款:经双方同意,在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合同项下保险标的在连续72小时内遭受暴风雨、台风、洪水或地震所致损失应视为一单独事件,在计算赔偿时视为一次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可自行决定72小时的起始时间,但若在连续数个72小时时间内发生损失,任何两个或两个以上72小时期限不得重叠。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 (略) ,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 (略) ,以主险条款为准。

3、防灾防损条款:经双方同意,为避免或减少即将发生的、行将导致本保险合同项下有效索赔的任何损失,被保险人采取的合理、但特殊的损失减除或避免措施所产生的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本条款项下的保险责任产生的前提条件还包括:即将发生的损失并不是由于可以合理预见的原因造成的;而且如果未采取此类防范措施,该损失情形将必然导致本保险合同项下的有效索赔;采取此类防范措施后,损失状况得以有效减除或避免;保险人赔偿责任不应超过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损失发生的假设情况下可能产生的损失数额。

本条款项下最高累计赔偿限额为*元。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 (略) ,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 (略) ,以主险条款为准。

4、临时保护措施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对受损保险标的进行合理的临时或永久性的修理保护而产生的必要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上述费用仅限于为防止受损保险标的遭受进一步损失所进行的修理、保护而产生的费用。

本条款项下最高累计赔偿限额为*元。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 (略) ,以本附加条款为准; (略) 以主条款为准。

5、预付赔款条款:经双方同意,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应被保险人的要求,保险人应支付损失金额的50%作为预付赔款。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适用条款

最新经保监会审核并备案的《财产综合险》条款

司法管辖

本保险单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不包括香港特 (略) 、澳门特 (略) 、台湾省)

2.人员配置要求

*方服务小组成员:

服务小组

姓名

负责内容或分工

职务

联系方式

承保服务小组组长

刘宗平

负责服务团队之间的协调和资源整合工作

(略) 副总经理

*

承保服务小组副组长

李妙峰

负责本项目具体承保服务工作安排

(略) 副总经理

*

承保服务小组组员

刘旺

负责本项目承保出单服务工作

(略) 团队经理

*

承保服务小组组员

李佳琳

负责本项目承保出单服务工作

(略) 商团客户经理

*

理赔服务小组组长

李智勇

负责理赔各项事务的安排及协调

(略) 理赔事业部非车险分部经理

*

理赔服务小组组员

刘帅

现场理赔服务、收集索赔资料,及时完成赔案理算、赔款支付

(略) 理赔事业部非车险分部副经理

*

理赔服务小组组员

张 欢

现场理赔服务、收集索赔资料,及时完成赔案理算、赔款支付

(略) 理赔中心非车 (略) 理岗

*

法务专员

刘理

负责本项目法律咨询服务工作

(略) 自 (略) 营销服务部经理

*

法务专员

龚礼

负责本项目法律咨询服务工作

(略) 自 (略) 营销服务部副经理

*

为切实做好本项目保险服务,*方应专门成立包括承保、理赔、 客户服务等方面的服务团队,专门负责本项目的承保理赔服务等工作。

专项服务小组成员原则不应做随意更换,如有更换应及时通知*方。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

4.其他要求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1.合同定价方式:总价
2.付款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7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0,说明:无,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与履约验收挂钩的资金支付条件及时间:

收款账户: 中国建设银行长沙左家塘支行(中国人民 (略) (略) :**)
3.预付款保函: 否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4-12-01 —— 2025-12-01
五、服务地点
(略) 长沙县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委托第三方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否
是否邀请专家: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一次性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略) 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6)履约验收标准: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七、知识产权 (略) 理方式

八、*方的权利和义务
1.*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方有权要求*方进行协商修改。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九、*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十、违约责任
1. *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方存在迟延支付*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4.3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 (略) 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方不得 (略) 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合同任何一方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履行支付义务的,对于逾期未支付款项,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略) 场报价利率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十二、不可抗 (略) 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方所 (略) 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方(公章): (略) 政府招标采购人(*方) (略) *方(公章): (略) 政府招标供应商(*方) (略)
法定代理人: 王志国 法定代理人: 欧阳俊
委托代理人: 张波 委托代理人: 李妙峰

附件列表
  1. (略) 保险项目中标合同签订情况说明.pdf

服务类合同预览
(略) 保险项目政府采购合同
(服务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XSCG-GK-*-1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服务类
采购人(*方):  长沙县 (略)    
采购人地址:  长沙县星沙 (略) 17号   
供应商(*方):  中国人民 (略) (略)    
供应商地址:   (略) 291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 (略) 保险项目的《采购文件》,*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一、标的信息
序号标的名称政府采购品目型号规格数量单位数量总价(元)
1 (略) 保险项目 其他保险服务详见附件1*.17
 合计金额小写: *.17 元
 合计金额大写:*佰点击查看>>万*仟*佰**元*角*分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合同保险标的及金额:

长 (略) 范围内国道、省道、县道、 (略) 及构筑物。 (略) 里程共计640.09公里,其中国道45.352公里,省道242.303公里,县道352.434公里。其中国道按每公里*元,省道、县道按每公里*元保额进行投保,国道投保保险金额合计*.*元,省道投保保险金额合计*.*元,县道投保保险金额合计*.*元,总计投保保险金额为*.*元。

二、服务要求
1.服务要求

投保人

长沙县 (略)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 火灾、爆炸;

(二) 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

(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保险标的

长 (略) 范围内国道、省道、县道、 (略) 及构筑物

保险期限

自保险生效日起,共12个月。

保险金额

(略) 里程共计640.09公里,其中国道45.352公里,省道242.303公里,县道352.434公里。其中国道按每公里*元,省道、县道按每公里*元保额进行投保,国道投保保险金额合计*.*元,省道投保保险金额合计*.*元,县道投保保险金额合计*.*元,总计投保保险金额为*.*元。

赔偿基础

出险时的重置价值

免赔额

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3000元或损失金额的10%,两者以高者为准;如事故损失单次未达到免赔额,则对于同一时间段内同一 (略) 内 (略) 保险责任内的事故算作一次事故,损失金额累计计算,*方应在合同约定范围内予以赔偿。

赔付方式

达成赔付协议后20个工作日内,由保险人将全部赔款支付给*方。自财产损失事实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需达成赔付协议,未达成赔付协议的,双方可诉讼解决。

特别约定

(1)出险时,以* (略) 场修复标的计算所需的实际费用进行,包括按有权审批部门同意修复的方案实施后所产生的实际费用;如*方有异议的则由双方协商统一后确定;如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的,则聘请独立于*方和*方双方之外的经保险双方共同确认的第三方公估机构进行损失的评估确定,也可以由双方共同选择满足相关资质要求的施工方 (略) 恢复至受损前状态。

(2)为 (略) 及构筑物修复或重建至其满足受 (略) 等级的技术 (略) 安全通行使用功能而需新增工程量(含修建挡土墙)的,其修复或重建费用的赔偿金额按以下方式确定:国省干线、县道按照实际修复金额扣减免赔后确定,赔偿金额均不得超过保险金额。

(3)由于交通事故导致国道、省道、县道、 (略) 及附属设施损毁,无法找到肇事方或无法追回的损失,年度最高累计赔偿限额*元。

(4)本保单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为人民币*元,全年累计最高赔偿限额为*元。

附加险

1、清理残骸费用条款

经双方同意,因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而产生的清除、拆除或支撑受损保险标的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本附加险合同项下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相应限额。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 (略) ,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 (略) ,以主险条款为准。本条款项下国道、省道、县道 (略) 累计最高赔偿限额为*元。

2、附加72小时条款:经双方同意,在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合同项下保险标的在连续72小时内遭受暴风雨、台风、洪水或地震所致损失应视为一单独事件,在计算赔偿时视为一次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可自行决定72小时的起始时间,但若在连续数个72小时时间内发生损失,任何两个或两个以上72小时期限不得重叠。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 (略) ,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 (略) ,以主险条款为准。

3、防灾防损条款:经双方同意,为避免或减少即将发生的、行将导致本保险合同项下有效索赔的任何损失,被保险人采取的合理、但特殊的损失减除或避免措施所产生的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本条款项下的保险责任产生的前提条件还包括:即将发生的损失并不是由于可以合理预见的原因造成的;而且如果未采取此类防范措施,该损失情形将必然导致本保险合同项下的有效索赔;采取此类防范措施后,损失状况得以有效减除或避免;保险人赔偿责任不应超过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损失发生的假设情况下可能产生的损失数额。

本条款项下最高累计赔偿限额为*元。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 (略) ,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 (略) ,以主险条款为准。

4、临时保护措施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对受损保险标的进行合理的临时或永久性的修理保护而产生的必要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上述费用仅限于为防止受损保险标的遭受进一步损失所进行的修理、保护而产生的费用。

本条款项下最高累计赔偿限额为*元。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 (略) ,以本附加条款为准; (略) 以主条款为准。

5、预付赔款条款:经双方同意,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应被保险人的要求,保险人应支付损失金额的50%作为预付赔款。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适用条款

最新经保监会审核并备案的《财产综合险》条款

司法管辖

本保险单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不包括香港特 (略) 、澳门特 (略) 、台湾省)

2.人员配置要求

*方服务小组成员:

服务小组

姓名

负责内容或分工

职务

联系方式

承保服务小组组长

刘宗平

负责服务团队之间的协调和资源整合工作

(略) 副总经理

*

承保服务小组副组长

李妙峰

负责本项目具体承保服务工作安排

(略) 副总经理

*

承保服务小组组员

刘旺

负责本项目承保出单服务工作

(略) 团队经理

*

承保服务小组组员

李佳琳

负责本项目承保出单服务工作

(略) 商团客户经理

*

理赔服务小组组长

李智勇

负责理赔各项事务的安排及协调

(略) 理赔事业部非车险分部经理

*

理赔服务小组组员

刘帅

现场理赔服务、收集索赔资料,及时完成赔案理算、赔款支付

(略) 理赔事业部非车险分部副经理

*

理赔服务小组组员

张 欢

现场理赔服务、收集索赔资料,及时完成赔案理算、赔款支付

(略) 理赔中心非车 (略) 理岗

*

法务专员

刘理

负责本项目法律咨询服务工作

(略) 自 (略) 营销服务部经理

*

法务专员

龚礼

负责本项目法律咨询服务工作

(略) 自 (略) 营销服务部副经理

*

为切实做好本项目保险服务,*方应专门成立包括承保、理赔、 客户服务等方面的服务团队,专门负责本项目的承保理赔服务等工作。

专项服务小组成员原则不应做随意更换,如有更换应及时通知*方。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

4.其他要求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1.合同定价方式:总价
2.付款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7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0,说明:无,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与履约验收挂钩的资金支付条件及时间:

收款账户: 中国建设银行长沙左家塘支行(中国人民 (略) (略) :**)
3.预付款保函: 否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4-12-01 —— 2025-12-01
五、服务地点
(略) 长沙县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委托第三方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否
是否邀请专家: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一次性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略) 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6)履约验收标准: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七、知识产权 (略) 理方式

八、*方的权利和义务
1.*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方有权要求*方进行协商修改。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九、*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十、违约责任
1. *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方存在迟延支付*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4.3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 (略) 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方不得 (略) 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合同任何一方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履行支付义务的,对于逾期未支付款项,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略) 场报价利率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十二、不可抗 (略) 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方所 (略) 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方(公章): (略) 政府招标采购人(*方) (略) *方(公章): (略) 政府招标供应商(*方) (略)
法定代理人: 王志国 法定代理人: 欧阳俊
委托代理人: 张波 委托代理人: 李妙峰

附件列表
  1. (略) 保险项目中标合同签订情况说明.pdf

    
查看详情》

招标
代理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已关注
相关推荐
 

招投标大数据

查看详情

附件

收藏

首页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