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关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查结果的公示
通化市关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查结果的公示
按照自然资源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和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4号)要求,现将评审通过的《 (略) (略) 头道冰湖沟石灰 (略)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略) (略) 头道冰湖沟石灰 (略)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辉南县金火泉群饮用天然矿泉水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公示,公示期自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以书面 (略) (略) 生态修复科联系。
附件:评审通过的《 (略) (略) 头道冰湖沟石灰 (略)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略) (略) 头道冰湖沟石灰 (略)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辉南县金火泉群饮用天然矿泉水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联系单位及电话:0435–(略)。
2024年12月26日
方 案 名 称 | 评审结论 | |
1 | 《 (略) (略) 头道冰湖沟石灰 (略)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 通过评审 |
2 | 《 (略) (略) 头道冰湖沟石灰 (略)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 通过评审 |
3 | 《辉南县金火泉群饮用天然矿泉水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 通过评审 |
按照自然资源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和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4号)要求,现将评审通过的《 (略) (略) 头道冰湖沟石灰 (略)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略) (略) 头道冰湖沟石灰 (略)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辉南县金火泉群饮用天然矿泉水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公示,公示期自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以书面 (略) (略) 生态修复科联系。
附件:评审通过的《 (略) (略) 头道冰湖沟石灰 (略)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略) (略) 头道冰湖沟石灰 (略)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辉南县金火泉群饮用天然矿泉水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联系单位及电话:0435–(略)。
2024年12月26日
方 案 名 称 | 评审结论 | |
1 | 《 (略) (略) 头道冰湖沟石灰 (略)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 通过评审 |
2 | 《 (略) (略) 头道冰湖沟石灰 (略)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 通过评审 |
3 | 《辉南县金火泉群饮用天然矿泉水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 通过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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