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黄圃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结果公告
中山市黄圃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结果公告
时间:2024-12-276信息来源: (略) (略)
成交信息 | |||
竞得人: | 广东科特 (略) (竞买号:3690) | ||
成交总价 : | 1322.#元 | ||
成交时间: | 2024-12-27 09:30:00 | ||
详细信息 | |||
宗地编号: | G01-2024-0084 | 宗地位置: | (略) 黄圃镇大岑村 |
土地用途: | 工业用地(标准地) | 用地面积: | 6781.84平方米 |
土地现状: | 已平整 | 保证金截止时间: | 2024-12-26 11:00:00 |
出让年限: | 50年 | ||
保证金: | #元 | 起始价: | 1322.#元 |
竞买申请开始时间: | 2024-12-13 09:00:00 | 竞买申请截止时间: | 2024-12-26 11:00:00 |
网上报价开始时间: | 2024-12-13 09:00:00 | 网上报价截止时间: | 2024-12-27 09:30:00 |
动工时间: | 2026-03-07 | 竣工时间: | 2027-03-07 |
容积率下限: | 2.5 | 容积率上限: | 4.0 |
建筑密度下限: | 35% | 建筑密度上限: | 60% |
绿地率下限: | 10% | 绿地率上限: | 15% |
最小建筑限高: | / | 最大建筑限高: | / |
其他要求: | 1.建筑高度:生产性建筑高度≤60m;配套设施建筑高度≤100m。 2.停车位的设置标准应不低于《 (略) 国土空间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的要求。设置标准如下:(1)小汽车停车位按照≥0.2个车位/100㎡计容建筑面积配建;无障碍机动车泊位应占配建机动车总泊位的1%。一般工业厂房因生产工艺要求,层高超过8米时,超高部分应配停车位可按建筑面积计算(非计容建筑面积)。(2)摩托车和非机动车停车位均按0.1个车位/100㎡计容建筑面积配建。非机动车泊位宜设于地面,不得设于地上2层及以上或地下2层及以下位置。 3.鼓励地下停车及停车楼停车。停车库(场)机动车出入口应设在基 (略) 上,不 (略) 道路连接。停车楼必须配置建设上下停车楼的坡道,停车楼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建筑面积不计算容积率。 4.不鼓励采用机械停车位,因条件限制,若需配机械停车位的,不应超过应配小汽车停车位的10%。 5.电动汽车充电桩配套比例≥10%;按《 (略) 国土空间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新建项目的停车位未建设充电桩的停车位应全部预留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包括电力管线预埋和用电容量预留)。电力负荷配置应按照所有充电设施同时使用进行配电设施规划。 6.配建的非机动车泊位不少于10%应设置充电插座并满足消防要求。电动自行车位属于非机动车位,非机动车停车位尺寸原则上按每车2.0m*0.8m计算,最高不得超过2.0平方米。 7.地下空间情况:使用性质为地下车库、设备房,总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其中负一层建筑面积为5958平方米,开发强度上限为地下4层,竖向利用深度为浅层(0-15m)米。 8.其他规划指标及要求按《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业务编号:G01-2024-0084)执行。 |
(略) (略) 2024年12月27日 |
时间:2024-12-276信息来源: (略) (略)
成交信息 | |||
竞得人: | 广东科特 (略) (竞买号:3690) | ||
成交总价 : | 1322.#元 | ||
成交时间: | 2024-12-27 09:30:00 | ||
详细信息 | |||
宗地编号: | G01-2024-0084 | 宗地位置: | (略) 黄圃镇大岑村 |
土地用途: | 工业用地(标准地) | 用地面积: | 6781.84平方米 |
土地现状: | 已平整 | 保证金截止时间: | 2024-12-26 11:00:00 |
出让年限: | 50年 | ||
保证金: | #元 | 起始价: | 1322.#元 |
竞买申请开始时间: | 2024-12-13 09:00:00 | 竞买申请截止时间: | 2024-12-26 11:00:00 |
网上报价开始时间: | 2024-12-13 09:00:00 | 网上报价截止时间: | 2024-12-27 09:30:00 |
动工时间: | 2026-03-07 | 竣工时间: | 2027-03-07 |
容积率下限: | 2.5 | 容积率上限: | 4.0 |
建筑密度下限: | 35% | 建筑密度上限: | 60% |
绿地率下限: | 10% | 绿地率上限: | 15% |
最小建筑限高: | / | 最大建筑限高: | / |
其他要求: | 1.建筑高度:生产性建筑高度≤60m;配套设施建筑高度≤100m。 2.停车位的设置标准应不低于《 (略) 国土空间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的要求。设置标准如下:(1)小汽车停车位按照≥0.2个车位/100㎡计容建筑面积配建;无障碍机动车泊位应占配建机动车总泊位的1%。一般工业厂房因生产工艺要求,层高超过8米时,超高部分应配停车位可按建筑面积计算(非计容建筑面积)。(2)摩托车和非机动车停车位均按0.1个车位/100㎡计容建筑面积配建。非机动车泊位宜设于地面,不得设于地上2层及以上或地下2层及以下位置。 3.鼓励地下停车及停车楼停车。停车库(场)机动车出入口应设在基 (略) 上,不 (略) 道路连接。停车楼必须配置建设上下停车楼的坡道,停车楼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建筑面积不计算容积率。 4.不鼓励采用机械停车位,因条件限制,若需配机械停车位的,不应超过应配小汽车停车位的10%。 5.电动汽车充电桩配套比例≥10%;按《 (略) 国土空间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新建项目的停车位未建设充电桩的停车位应全部预留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包括电力管线预埋和用电容量预留)。电力负荷配置应按照所有充电设施同时使用进行配电设施规划。 6.配建的非机动车泊位不少于10%应设置充电插座并满足消防要求。电动自行车位属于非机动车位,非机动车停车位尺寸原则上按每车2.0m*0.8m计算,最高不得超过2.0平方米。 7.地下空间情况:使用性质为地下车库、设备房,总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其中负一层建筑面积为5958平方米,开发强度上限为地下4层,竖向利用深度为浅层(0-15m)米。 8.其他规划指标及要求按《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业务编号:G01-2024-0084)执行。 |
(略) (略) 2024年12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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